近日,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的見證和指導下,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與一家建筑公司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該公司因超標排污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將賠償逾10萬元用于生態修復工作。這是全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以來,探索嘗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簡易程序的首宗案例。
據了解,今年7月,為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污染環境類小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鑒定評估和賠償工作,中山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簡易鑒定評估與磋商工作程序(試行)》,并在9月牽頭成立了全省首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修復效果評估評審專家庫。
在達成賠償協議的該起案例中,針對該建筑公司存在的超標排污情況,中山市生態環境局與建筑公司通過共同委托鑒定評估專家開展簡易鑒定評估,用時半個月完成簡易鑒定評估程序。“對事實清楚、賠償義務人對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如評估生態環境損害價值量化數額低于50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可啟動簡易程序?!敝猩绞猩鷳B環境局執法二科科長莊偉光表示,簡易程序的啟用,縮短了辦案時間,便捷辦案程序,達到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效率與效果的雙贏。
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李娟表示,中山市生態環境局將聯合司法機關,加快提升中山市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估能力,成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繼續完善專家庫管理制度,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支持,提高案件辦理效率,有效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