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0]45號
關于印發《積極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若干意見》、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積極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若干意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積極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是我省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應大力扶持企業赴境外投資辦廠、開展加工貿易、合作開發資源,務求取得實效。在開展這項業務的過程中,必須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防止資金流失,杜絕鋪張浪費,避免貪污腐敗行為,使這項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八日
積極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若干意見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關于“走出去”的指示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7號)精神,充分把握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的良好機遇,積極發展我省境外加工貿易業務,以利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若干意見。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是貫徹落實江總書記“走出去”戰略構想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實施外向帶動戰略,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的有效方式。要堅持積極推進、穩步發展、講求實效的原則,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資源為導向,以實業投資為重點,以獲取比較利益為目標,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培育境外加工貿易這一新的經濟增長點,以進一步推動我省國民經濟上一個新的臺階。
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為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創造良好環境。要堅持以企業自愿為原則,鼓勵企業赴境外發展加工貿易業務。要選好投資方式和目標市場,投資方式上要以閑置設備(含零部件)、現有技術作為投資入股,盡量減少現金投資,項目的選擇上以投資少、有市場、適應強、見效快的項目為主;應主要選擇欠發達或新興國家(地區)以及在市場占有率較大的國家(地區)為投資目標市場;要選準合作對象,盡量利用原有的貿易伙伴,同時發揮人緣、地緣優勢,積極探討尋找與當地工商企業合作;要選好和培訓經營管理人才,并為駐外企業營造良好的激勵和經營機制。駐外企業要發揮自身優勢,調整優化投資結構,拓展生產經營領域,積極參與境外加工貿易業務。
三、為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推動我省此項工作取得實質性的進展,省決定重點扶持一批符合條件的優勢企業(第一批名單附后)。對入選的企業,外經貿、經貿、財政、稅務、海關、金融、外匯管理、外事、公安等部門要盡快制訂提高服務水平和有效扶持的政策措施。各市也要結合實際,認真摸查,排出一批重點行業、企業,積極幫助和扶持其到境外發展加工貿易業務,要重點選擇推動經濟實力雄厚,有品牌、管理、技術、市場、人才優勢的企業和有富余生產能力的企業到境外發展,從而加快企業的發展。
四、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其在境外投資項目獲利后5年內所獲利潤可充實資本金。有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企業申請使用中央提供的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合資合作項目資金、外貿發展基金等各種資金、基金。主管單位和金融機構要加強資金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制度防止資金流失。
五、外經貿、經貿、海關、財政、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并在職權允許的范圍內,給予企業發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包括盡快落實中央的有關政策,簡化有關辦理手續等。還要盡快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風險保障管理辦法。
六、對獲準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其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允許其在境內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對企業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匯可允許先結匯或入帳,事后檢查。外匯管理部門憑外經貿部門批準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按照合同規定的收匯期限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最多不超過半年。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準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如其仍未獲得自營進出口權和對外經營權的,外經貿、經貿部門要優先予以申報;其項下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的,要優先予以支持辦理。
七、外經貿、外事審批部門要積極支持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簡化審批、辦證手續,對其經營管理人員可實行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出國(境)的審批辦法;其外派人員不受指標限制。對確需辦理因私護照和往返港澳商務簽注的,公安部門可憑有關證明材料予以辦理。優勢企業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經各市外經貿委、經委備案后直接上報省外經貿廳、省經貿委,不必層層上報,避免貽誤投資機遇。有關部門要盡量予以簡化手續,提供一切方便,盡快報批。
八、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外派人員外派滿1年后,經投資單位同意,其配偶可以隨派。如其配偶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作為工作人員隨任。外派人員每年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待遇,有關費用可按規定報銷。放寬對派往國外人員常駐年限的限制,一般外派人員可外派6年。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再予延期。
九、對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工資可試行年薪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對經營管理人員實行獎勵紅股、股份期權的做法。
十、各市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相應制定本地的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本地優勢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堅持積極、穩妥、有效的方針,既要抓住機遇,又要防止一哄而出。
附:
第一批重點扶持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名單
序號 企業名稱
1 珠海格力集團公司
2 TCL集團公司
3 廣東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 麥科特集團公司
5 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6 廣東風華高新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7 江門金羚企業集團公司
8 廣東美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 深圳康佳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1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
12 廣東省韶鋼集團公司
13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4 廣東健力寶集團有限公司
15 佛山紡織集團有限公司
16 廣州電梯企業集團公司
17 廣州珠江鋼琴集團有限公司
18 廣州摩托集團公司
19 廣東絲綢集團公司
20 廣州卷煙二廠
21 深圳市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23 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4 廣州廣重企業集團公司
25 廣東省外貿開發公司
26 深圳紡織集團公司
27 廣州畜產進出口公司
28 廣州越秀集團有限公司
29 廣州市醫藥工業總公司
30 廣東海外建設總公司
31 江門中裕摩托集團有限公司
32 深圳佩奇毛毯制造有限公司
33 珠海新元成冶金礦產公司
34 廣東省農墾集團公司
35 廣州十一橡膠廠
36 深圳創維集團公司
37 深圳益豪摩托車發展公司
38 廣東省機械進出口集團公司
39 江門工業產品進出口公司
40 中山市小欖鎮廣永包裝廠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促進我省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單位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資金流失現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我省實際情況,制定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是指取得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從事境外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
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要建立經營風險的預警機制,根據境外市場情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和可行性分析,確定合理的投資規模,選好投資方式和目標市場。
三、企業辦理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取得的人民幣中長期貸款、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貸款、周轉外匯貸款,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挪作他用。
四、企業辦理境外加工貿易業務取得的人民幣中長期貸款貼息和周轉外匯貸款貼息,可作沖減財務費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五、貸款銀行要在切實防范信貸風險的前提下,依據國家信貸政策對符合開展境外加工貿易業務條件的企業給予信貸扶持,對已列入逃廢債企業名單的企業則堅決不予貸款。銀行還要加強貸后監督管理,一旦發現企業有非法轉移資金、提取銀行貸款本息、逃避銀行債務、逃匯和套匯等違規、違法行為的,要立即收回貸款、采取處理抵押物等保全措施;貸款收不回的,應要求擔保單位履行擔保責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并及時向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告。
六、境外加工貿易企業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凡涉及購匯和匯出外匯的,事前應由外匯管理部門進行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企業應提交由境內投資者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和投資回收計劃。如不涉及購匯和匯出外匯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七、國有企業用資金或設備向境外投資設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要征得同級財政部門的同意,并對投資的設備進行資產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依據,辦理向境外轉移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在境外應以企業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確需以個人名義持有國有股權或物業產權的,須由境內投資者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產權持有人按國家規定在境內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委托協議法律手續,并經境內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同時,須按駐在國法律程序,及時辦理有關產權委托代理聲明或股權聲明等法律手續。
八、國有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為解決自身資金需要,可自行決定在境外進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動產作抵押,應報境內投資者備案;境外加工貿易企業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擔保,如確需對外提供擔保時,境內投資者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發生國有資本金的損失現象,應及時報告境內投資單位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九、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必須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完整及時地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本和營業收入,單獨編制會計報表,并定期向境內投資者報告。
十、境內投資單位要相應制定具體的境外加工貿易企業資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和嚴格的會計核算、監督、審計制度。特別對資金的調動、支付,必須建立會簽制度,嚴格把握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