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決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認真貫徹落實好國發〔2005〕39號文提出的各項要求 國發〔2005〕39號文的出臺是國務院指導全國各地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國發〔2005〕39號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總結了近年來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經驗,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環保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環境目標、主要任務和戰略措施,是指導新時期環境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認真貫徹落實好國發〔2005〕39號文的各項要求,對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構建和諧廣東、綠色廣東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各地、各部門對此要高度重視,統一認識,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國發〔2005〕39號文的基本內涵和精神實質,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把貫徹落實國發〔2005〕39號文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大力加強環境保護,努力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4-2020年)》,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并將生態功能分區作為開發建設的重要依據,優化產業結構、合理規劃空間布局,嚴格控制在環境敏感地區建設重污染項目,嚴防污染向山區轉移。要以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環境輻射等污染整治為重點,加快推進治污保潔和珠江綜合整治兩大工程,加強重點區域、流域、近岸海域的環境綜合整治, 全面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積極推進電廠脫硫工程,強化機動車尾氣污染防治。要下大決心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久拖不決的熱點、難點、重點環境問題,徹底消除環境隱患,保障環境安全。要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積極發展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產業、產品、工藝和技術,限制和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費資源的產業、產品、工藝和技術,建立可持續經濟增長模式;要積極研究開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開發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生態產業鏈和環境工程技術等“綠色技術”,構建循環經濟的科技支撐體系;推動建成一批符合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企業、生態工業園區、生態農業縣(鎮)和資源節約型城市,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環境監管,落實環境責任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組織聽取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環境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各部門共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制度,將環境保護考核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格環境準入制度,積極推進重點污染源全面達標和在線監控,切實加強對全省重點污染源尤其是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業的監管,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行為自我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環境保護意識和守法意識,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要切實加強環境監管和應急能力建設,抓緊建立本地區的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監控系統和動態管理系統,建立環境預警與應急監測、監控系統,合理配置各級環境應急監測、監控設備和人員;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嚴重干預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省環保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國發〔2005〕39號文的各項要求,精心組織,嚴格執法,抓好落實;要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檢查各地貫徹執行國發〔2005〕39號文的情況,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報告。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國發〔2005〕3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必須把環境保護 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 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 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 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 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 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 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 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 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 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 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 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 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干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 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 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 護,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于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 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保障人民 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于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 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 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 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后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 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 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 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 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 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 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 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 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 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 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 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 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 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 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 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 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 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 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 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 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 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 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 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準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并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 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控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 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 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筑節能,發展綠色建筑。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 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十)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準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 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 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 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制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擁有 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 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 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 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 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 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 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十二)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
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 60%;著力解決顆粒物、噪聲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 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 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 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 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 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 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并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 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范。加大煙 塵、粉塵治理力度。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 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 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藥、化肥, 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 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 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 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 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 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 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 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游 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 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 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 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 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 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 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 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健全環境法規和標準體系。要抓緊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 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 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準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 使環境標準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 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 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游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 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 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 察。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 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國家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 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 境質量負責,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并建立相應的環保監管機制。法人和其他組 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 強環保機構建設,落實職能、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 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 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 案件。
(二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制度。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并 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 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 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 辦環評手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后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 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 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并不得建 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 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 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 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 關部門擬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 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范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 的資金投入。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 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準,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 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 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 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于環保的指導 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于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 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 依法取締。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 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 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達到保本微 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 建設和運營。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 實行特許經營,并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并給予稅收優 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托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并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 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托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 易。
(二十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強化環保科技基礎平臺建設,將重大環保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開 展環保戰略、標準、環境與健康等研究,鼓勵對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 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水安全、核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組織對污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 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范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 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 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 干部充實環保部門。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 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建設“金環工 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控和重 大環境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二十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 市空氣質量、城市噪聲、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 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并實行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 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企業要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 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的技 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保工作的成績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 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 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要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 標準,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 格防范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 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 難點問題和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 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和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 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 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并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 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 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 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 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 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 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 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 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干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干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 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 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 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絡,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并報國務 院批準實施。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 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 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精神,制訂措施,抓好落實。環保總局要 會同監察部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國務院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