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20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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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切實解決廣東省城鎮(包括建制鎮,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要求,結合廣東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一)基本原則。
以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對象,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堅持立足省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
(二)主要任務。
1.租住房保障要切實覆蓋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2007年底前,各地級以上市要對符合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鎮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城鎮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2.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2008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將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到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3.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以及申請、審批、公示、輪候、上市交易等管理工作。
4.其他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十一五”期末,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取得一定成效,農民工等其他城鎮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等因素確定。其中,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50%左右劃定,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擴大保障范圍。
(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按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等因素確定。其中,家庭收入標準線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浮150%-200%劃定,住房困難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擴大供應范圍。
(三)市、縣人民政府根據以上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從2008年起每年1月份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報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備案。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且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或經濟適用住房,但不得同時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四)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及檔案建立工作。各地民政、房管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已公布的標準抓緊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于2008年1月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檔案,并逐步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五)認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核實認定工作。
市、縣民政、房管等有關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密切配合,會同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通過申請、審核、公示、申訴、復審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核實認定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住房保障范圍。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住房狀況進行審查核實。
三、進一步健全城鎮廉租住房制度
(一)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各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15平方米掌握,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數量、結構,以戶為單位確定。各地應根據不同的家庭人口數量、結構合理確定所對應的廉租住房套型結構和面積標準,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必須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等方式相結合,在增加廉租住房供應的同時,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受保障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實物配租應當優先面向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對于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的,繼續實行最優惠租金;實行貨幣補貼的,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市場平均租金實行全額補貼。對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制定;實行貨幣補貼的,可根據家庭收入情況以全額補貼為基礎實行反向遞減。具體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訂。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納入住房建設規劃,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購等事項。騰退的直管公有住房和危舊公房改建、重建后應統籌用作廉租住房。鼓勵城鎮居民將空置住房出租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積極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建設的中小戶型住房面向社會出租。
(四)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計劃,切實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是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納入年度預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將本級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省財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給予支持。
(五)加強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發放租賃補貼開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廉租住房租金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六)實行嚴格的退出機制。實行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已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實物配租;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也應當停止實物配租。實行貨幣補貼的,租賃補貼協議應當明確停止發放租賃補貼的情形。
四、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公開申請、嚴格審核、廣泛公示、輪候解決的制度。申請家庭經審核公示確認符合條件的,由市、縣房管部門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評分并按次序輪候。
(二)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市、縣,應當在近期加大力度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適當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并根據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套型面積和各種套型的比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執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三)嚴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用于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回購后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繼續用于出售給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不低于70%的比例(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四)加強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管理。集資合作建房的單位只能是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組織實施。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供應計劃,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出售價格以及申請、審核、公示等均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房源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仍有多余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向當地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難群體的居住條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戶區的改造。對集中成片的棚戶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制訂改造計劃,因地制宜進行改造。棚戶區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難住戶的住房得到妥善解決;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明顯改善;困難家庭的負擔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積極推進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舊住宅區綜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遵循政府組織、居民參與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舊住宅區現狀、可籌措資金規模等因素,力戒大拆大建,并要積極進行房屋維修養護、配套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筑節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市、縣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用工單位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配套建設向農民工出租或企業租用提供給農民工居住的集體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時,要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農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六、完善工作機制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目標責任制。省人民政府對全省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負總責,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監督指導。有關工作情況,納入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范圍。省人民政府每年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并對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全省通報。市、縣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具體負責,抓好落實,并逐級簽訂責任書,逐級考核。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確保各項具體工作順利推進。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報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年度計劃的完成情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二)加強建設規劃和供應管理。市、縣人民政府要制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其中廣州、深圳市要報建設部備案,其他市、縣要報省建設廳備案。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并納入住房建設規劃,分年度抓好落實,切實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地人民政府應切實保證供應,國土部門應根據住房建設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加快辦理用地手續。市、縣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的管理,抓緊完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等制度,于2008年1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三)確保規劃配套和功能質量。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選址要以人為本、合理布局,方便低收入群眾生產生活。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以及舊住宅區整治,要堅持經濟、適用的原則。要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較小的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要切實加強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
(四)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單獨建設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不得計入建設成本。社會各界向政府捐贈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設資金的,執行公益性捐贈稅收扣除的有關政策。社會機構投資廉租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的,可同時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五)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認真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同時,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各項調控政策措施。要繼續加大住房供應結構調整力度,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著力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滿足群眾合理的住房需求。城鎮新審批、新開工的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的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應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調節力度,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要繼續深入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堅決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中介服務、物業管理及房屋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要加強房地產價格的監管,進一步落實土地、信貸、稅收政策,抑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保持合理的價格水平,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六)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各個環節中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提供偽造、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廉租住房保障、騙購經濟適用住房、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以及將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牟利的家庭,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今后不得再申請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已領取房地產權證的,依法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責任。省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