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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8-00032 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3-03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2008〕14號 發布日期: 2008-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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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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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0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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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

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

事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把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構建現代人民防空體系。各級軍事機關要積極主動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省人防辦要會省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我省的具體貫徹意見報省政府、省軍區。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

二○○八年三月三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

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各省軍區(警備區、衛戍區):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近年來,我國人民防空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人民防空體制機制和法制還不健全,在一些方面還不適應信息化戰爭的要求,不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為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加快構建戰時能力強、平時作為大的現代人民防空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人民防空領導管理體制

  (一)堅持人民政府領導的主體地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及時解決人民防空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把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相協調;納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發揮軍事機關的領導作用。各級軍事機關對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要積極主動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要建立健全軍政聯席會議和軍地聯合辦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為軍事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部門依法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要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力量,規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機構設置。省軍區系統要明確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門和人員,實行軍事干部兼任同級人民防空部門領導副職制度。

  二、提高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能力

  (四)健全人民防空指揮體制。要針對信息化戰爭特點,按照聯合防空、區域防空的要求,建立軍地聯合、平戰結合、統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揮體制,理順指揮關系,規范指揮程序,明確指揮職責。

  (五)加快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要抓好各級人民防空指揮所建設,完善指揮手段和設備設施,將人民防空指揮所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加強群眾防空組織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組建群眾防空組織,統一編組,按綱施訓。省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要制訂群眾防空組織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其組織、管理、訓練、經費和裝備器材保障。

  三、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七)城市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必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區、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大學城等必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在城市規劃制訂過程中,規劃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八)人民防空建設要促進城市發展。要積極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城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方便群眾生活服務。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與地面設施建設相銜接,優先安排城市建設需要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連接通道,要盡可能與城市地下交通干線及其他地下工程結合修建。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依法處理。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核發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不得發放。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

  (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建設。培育和發展多元化投資主體,采用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等多種投融資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除涉密項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設項目要實行公開招標。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十一)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分別實行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處于良好狀態。

  四、推進人民防空工作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

  (十二)實現防空防災相結合。要按照平戰結合方針,進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系統防災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部門作為本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賦予相應的防災救災職責任務,切實發揮人民防空部門的作用。

  (十三)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資源。要發揮人民防空指揮設施、信息傳輸網絡和警報設備的作用,為政府防災救災指揮提供相關支持。要把群眾防空組織納入應急救援隊伍,作為政府防災救災的重要力量。要發揮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為群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

  (十四)開展城市防空防災演練。城市人民政府要適時組織防空防災演練,檢驗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災方案,提高群眾防空防災技能,增強城市綜合防護和應急能力。

  要鼓勵動員群眾以志愿者身份參與防空防災救援演練。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十五)加強人民防空信息化規劃。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抓緊制訂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明確總體思路、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分階段、分步驟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軍事機關在制定信息化建設規劃時,要考慮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的需要,統籌安排。

  (十六)構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臺。依托國家和軍隊信息化資源,構建縱橫貫通、全覆蓋的人民防空信息網絡體系,實現與黨政軍有關部門的互聯互通。按照統一標準,建設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庫,加強信息維護,確保信息安全可靠。

  (十七)強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信息產業(含通信管理)、廣播電視和軍隊作戰、通信、機要、情報、雷達等部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等單位,要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網絡、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空情信號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實現資源共享。

  六、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

  (十八)建立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體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落實的原則,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要求,規定防護類別和等級。

  (十九)完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要研究確定本區域的重要經濟目標。對重要經濟目標,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制訂應急搶險搶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或備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

  (二十)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新建重要經濟目標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要加強重要經濟目標隱蔽偽裝、信息防護等手段建設,組建救援隊伍,加強平時訓練,推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的落實。

  七、落實人民防空經費嚴格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一)落實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經費,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等資金需要。人民防空經費專款專用。

  (二十二)依法征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易地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對易地建設費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二十三)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國家所有,按照權屬關系,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由人民防空部門實施專業管理。人民防空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的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加強人民防空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

  (二十四)健全人民防空法律法規體系。加強人民防空立法工作,推動修改人民防空法,完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實現人民防空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和管理,認真查處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各級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十六)廣泛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和國防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納入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廣泛開展社區和企事業單位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群眾的國防觀念和人民防空意識。加強領導干部和群眾防空組織業務骨干培訓。新聞媒體要積極做好人民防空宣傳工作,為人民防空建設營造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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