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84號
轉發省工商局關于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工商局《關于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日
關于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若干意見
省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改善我省經濟發展環境,充分發揮登記注冊對促進經濟發展的 重要作用,本著市場準入要“寬進嚴管”的原則,現就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精簡前置審批項目
根據《公司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83號令和中共 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 我省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項目外,其他審批項目原則上不作為前置 審批項目,若因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限制發展行業等特殊情況,確需保留前置 審批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各地在市場準入方面與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的做法、措施應一律取消。
二、試行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分離的登記制度
凡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經營項目需前置審批而暫未取得批準文件的,經企業 申請,可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可核“籌辦”,待企業完備前置審批 手續后,再據以核定經營范圍。
企業法人因重組改制或經營不善喪失經營能力而停止經營,企業要求保留企 業法人資格、取消經營資格的,可予核準,原經營范圍予以刪除,改核“僅供清 理本企業債權債務使用”。
三、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一)凡申請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 允許分期繳納,首期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額的50,余額2年內補足。
凡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的注冊資本,應予核準登記,不再查驗進帳憑證。
以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評估機構評估的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 其比例不受限制,由股東協商確定。
(二)放寬集團有限公司登記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 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達到6000萬元以上。
四、改革經營范圍核定方式
企業經營范圍由企業章程規定,除前置審批及專營專控商品、項目外,原則 上按企業申請核定,既可按小類核定,也可按大類核定;商業企業可核定“國內 貿易”、“商業批發、零售”。
企業從事經營不屬前置審批及專營專控商品、項目的,即使營業執照未列明, 也不視為超越經營范圍。需批準的專營專控商品、項目,須在營業執照上具體列明。
五、簡化部分登記文件
(一)住所(經營場所)文件。申請人只需提交場所租約或產權證明等能夠 證明其擁有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即予認可。
(二)股東身份證明。除法律法規和政策限制的人員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憑國內居民身份證申辦企業,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留學歸 國創業人員可憑有效中國護照申請登記。
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注冊地暫住證明。
(三)任職文件。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決議中已明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任職事項的,可不再提交任職書。
六、鼓勵投資主體多元化
凡具備法人資格并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資金自籌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自然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或股份合作企業的出資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逐步實行投資領域公平待遇原則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對外承諾,除國家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領域外, 凡對外開放的項目,應當對內開放;凡對公有經濟開放的項目,應當對民營經濟 開放。所有競爭性領域和對外開放的領域,都允許國內經營者投資,鼓勵平等競 爭。
八、鼓勵連鎖經營
只要有總店、配送中心和三個以上門店,名稱中可標明“連鎖經營”。需前 置審批的經營項目或商品,總店已獲批準的,屬下的門店可憑總店的批文申請經 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試行新興行業的登記注冊
對適應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現的新興行業,凡法律法規沒有禁止, 且有利于方便群眾生活,增加就業,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應予以積極支持,試行 登記注冊。
十、依法獨立完成登記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登記注冊窗口, 派人值班,但不得將登記機構遷入政府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在政府行政審批(服 務)中心設立登記注冊窗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使登記職能,獨立完成受 理、審查、發照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理,不受非法干預。
本意見適用于在我省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對外商投資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省工商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