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7〕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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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經貿委、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人行廣州分行、省國稅局、廣東銀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
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省經貿委 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省金融辦人行廣州分行 省國稅局 廣東銀監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改善廣東省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牽頭,財政、稅務、金融服務部門及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參加。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溝通協調,認真研究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為,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
二、落實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各項支持政策
(一)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杠桿效應。各地要根據當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狀況,積極籌措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根據《關于加快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04〕76號)和《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精神,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在安排期限內,繼續用于鼓勵、支持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并逐步增加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資金。
(二)落實國家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各級稅務部門要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各地可按照國辦發〔2006〕90號文和《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3〕88號)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風險補償機制。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各級金融服務部門、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要按照國辦發〔2006〕90號文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積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與其建立合理的風險共擔機制,適當降低擔保貸款保證金,簡化貸款辦理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并對其擔保的優質項目給予適當的下浮貸款利率優惠。
(四)建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制。省經貿委要會同省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國稅局等部門,研究加快建立廣東省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制,為各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包括信用輻射、分散風險、運行監測、資金支持等方面的服務,提高擔保資金運行的效率和效益,保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持續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省經貿、財政、稅務、金融服務部門及中央駐粵金融監管機構要制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備案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優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外部發展環境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06〕90號文和《關于印發廣東省經貿委等十七部門關于優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政務環境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粵經貿法規〔2005〕849號)的規定,為符合要求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辦理與擔保業務相關的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手續,并為其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業務相關的信息、資料等提供便利。各地要推進建立可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機制。各級民營企業投訴受理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對有關投訴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發現不按規定辦理或互相推諉等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四、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自律管理
各級信用擔保行業協會要監督、引導信用擔保機構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訂擔保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推動擔保機構評級和考核,開展業務統計和監督檢查,維護信用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信用擔保行業協會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