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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1-00134 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1-12-25
名稱: 印發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1〕120號 發布日期: 20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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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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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gif

粵府辦〔2001〕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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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級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關于擴大派駐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總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省級行政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本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省政府授權省財政主管部門派駐單位履行財務監督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設省財務總監管理機構,負責擬定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辦法和財務總監人員工作守則,并監督實施;協助貫徹執行有關行政單位財務的政策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定需要委派財務總監的單位;負責財務總監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職資格


  第四條 財務總監的委派采用委任和公開選拔兩種形式。委任是指省財政主管部門從本廳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選任。公開選拔是指向社會公開選拔擇優聘用。

  第五條 財務總監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并自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

  (二)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具有財務、會計和審計等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同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現任財政、審計部門或其他行政單位財會、審計機構處級職務,并具有財經(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中級以上財經專業技術資格,現任事業單位財務負責人(正科級以上)滿三年;

  3.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財務、會計、審計等專業教學研究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崗位工作,上任年齡不得超過57周歲。

  第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財務總監:

  (一)因貪污、賄賂、侵占挪用國有資產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行為,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瀆職、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企業、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受有關部門處分的。

  

第三章 崗位職權與責任


  第七條 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單位財務管理,列席有關資金管理會議;

  (二)監督單位年度收支預、決算方案的編制;監督追加預算、基建資金、專項資金(含事業費,下同)的申請及其二次分配方案;

  (三)監督單位年度預算、追加預算、基建資金、專項資金的二次分配方案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派駐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監督單位依法取得、使用、管理行政性收費、基金和罰沒收入;

  (六)監督單位國家財產的占有和使用,確保國家財產的安全和完整;

  (七)監督國有資產使用費的收取、繳交和管理。

  第八條 對單位追加預算的申請,基建資金、專項資金的二次分配,國有資產變動以及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等重要財務事項,實行單位負責人與財務總監聯簽的制度。

  第九條 財務總監對省政府和委派單位負責,并向省財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第十條 派駐單位發生的以下財務事項,財務總監應定期向省財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派駐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二)派駐單位年度預算、追加預算、基建資金、專項資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執行情況;

  (三)派駐單位行政性收費、基金和罰沒收入的使用、管理情況;

  (四)派駐單位國家財產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國有資產使用費的繳留情況;

  (五)省財政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派駐單位發生的以下重要財務事項,財務總監應在單位作出決策前或事情發生后10天內向省財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派駐單位年度收支預算、決算、追加預算、基建資金、專項資金及二次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二)派駐單位的國家財產處置方案;

  (三)派駐單位的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方案;

  (四)派駐單位召開的有關財務方面的重要會議的情況;

  (五)省財政主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派駐單位應支持財務總監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財務總監不參與派駐單位日常財務核算工作。

  第十三條 財務總監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審查,應承擔監督責任;

  (二)對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不制止、不報告或參與弄虛作假的,應承擔監督責任;

  (三)由于失職或瀆職而導致國家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除協助派駐單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完善各項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外,同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嚴格保守國家機密和被派駐單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職權范圍;

  (四)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五條 財務總監的編制由省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單列管理。原屬我省行政事業編制的,在職期間其行政事業編制在原單位予以保留。

  第十六條 財務總監任職采取專職或兼職。

  任職期間,委任的財務總監依照公務員管理;聘用的財務總監參照公務員管理。

  第十七條 財務總監實行輪崗制度,在同一單位連續任職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 財務總監的派出按照《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回避,不得派到其曾經工作過的單位或其直系親屬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單位。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之一,省財政主管部門對財務總監予以免職:

  (一)違反本暫行辦法、不履行或濫用財務總監職責的,委派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相關管理規定處理,聘用人員予以解聘。嚴重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三)在任職期間因患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工作達3個月以上的;

  (四)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第二十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每年對財務總監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任免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財務總監在日常工作中成績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做出重要貢獻的,按政策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派駐單位要配合省財政主管部門做好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對財務總監的德、能、勤、績等情況,應定期向省財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財務總監不作為,致使單位造成損失或發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受理單位以及群眾對財務總監的來信來訪。

  第二十五條 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參照正處級公務員標準予以確定,報省人事廳審批,并由省財政集中支付;

  (二)醫療待遇享受相應行政級別并按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辦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派駐單位相應級別待遇,經費由省財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標準撥付派駐單位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撥付、發放財務總監任職期間的工資、獎金、補貼和公用經費,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七條 財務總監不得領取派駐單位工資、獎金和各種津貼、補貼。

  第二十八條 財務總監卸任后,不再享受任職期間的待遇,回原單位或另行推薦工作;如到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財務總監的聘用,比照《廣東省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財務總監聯簽、考核等工作制度,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需要委派財務總監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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