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26號
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計委關于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計投資〔2001〕2653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進一步提高對民間投資的認識。各地、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對民間投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要結合貫徹2001年末省委工作會議中關于實施民營經濟發展戰略的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通知》(粵府〔1998〕3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決定》(粵發〔1999〕11號)要求,加快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將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作為經濟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間投資項目管理體制。要按照WTO規則和市場經濟要求,對涉及民間投資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清理,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盡快廢止。要結合當前國務院和我省進行的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取消制約民間投資的不合理審批事項。對民間投資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投資人決策權。對民間投資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項目,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凡可以由市場調節的環節不再納入政府的管理程序,取消原有審批環節,交由企業自主決策;對必不可少的審批事項,要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各級政府有關投資管理部門要盡快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民間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及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的實施辦法。
三、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領域向民間投資開放。凡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和國家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要對民間投資開放。當前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能源、交通、供水、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及公共事業建設,經營性的基礎設施項目可以由民間投資。通過采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招標、新建基礎設施項目上市融資以及選擇基礎設施向社會出讓股權等方式,拓展投融資方式,擴展民間投資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投資的機會與空間。重點要破除地區和行業壟斷,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營運體制;努力抓好公路、供水、污水處理投資主體招標試點工作。
四、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對各類投資主體,實行統一的財政、稅收政策,對民間投資給予國有投資、外商投資同等的待遇。堅決取消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各類收費;經省以上政府批準需保留的收費項目,要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要切實維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省民營經濟比較活躍、民間投資增長較快,做好民間投資的促進和引導工作,對我省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各市人民政府積極做好民間投資的政策研究、協調服務工作。減少和避免低水平的重復建設,提高民間投資效益,促進我省民間投資健康穩定發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日
國家計委關于印發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計投資[2001]2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民間投資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制定和實施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的具體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間投資的促進和引導工作。
附:《國家計委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國家計委關于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增長迅速,在發展經濟、擴大就業、活躍市場和增加出口等方面發揮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來,由于受政策、體制和市場環境以及民間投資者自身因素的制約,民間投資發展受到了一定的影響。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現對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促進民間投資的發展。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于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持續增長;有利于增加就業和繁榮市場,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有利于推動所有制結構調整,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認識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對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性。要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改進管理方法,為民間投資者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逐步放寬投資領域。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是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領域,均鼓勵和允許民間投資進入;在實行優惠政策的投資領域,其優惠政策對民間投資同樣適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以獨資、合作、聯營、參股、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近期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建立公共產品的合理價格、稅收機制,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參與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道路、橋梁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民間投資者到境外投資。
三、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國有商業銀行要把支持民間投資作為信貸工作的重要內容,完善機構設置,明確工作職責,充實信貸人員,制定有針對性的貸款政策和管理辦法;要增強服務意識,增加服務品種,對民間投資者的貸款申請一視同仁;要幫助民間投資者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增強信用意識,提供信息咨詢和理財經驗;要與民間投資者共同努力,嚴格防范金融風險。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應把民間投資者作為重要服務對象。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服務的信用擔保和貸款擔保機構。證券監管部門要在健全完善核準制的基礎上,為民間投資項目上市融資提供平等的機會。要積極穩妥地發展風險投資基金,為民間投資者進行高新技術項目投資提供資金支持。允許以技術要素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支持民間投資者與外商合資合作。允許民間投資項目申請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
四、實行公平合理的稅費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與民間投資有關的稅費科目要進行清理和規范,調整不公平的稅賦,取消不合理的收費,切實減輕民間投資者的負擔;對尚處于創業階段的民間投資者可以給予一定的減免稅支持;各級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財政貼息、設立擔保基金和投資補貼等形式,引導民間資本投向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支持民間投資者到西部地區投資。
五、建立社會化服務體系。鼓勵建立為民間投資者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發展為民間投資者提供政策、法律、財會、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幫助民間投資者建立規范的產權制度、財會制度和人員培訓制度。
六、改進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級地方政府要把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本著積極引導、熱心服務、依法監管的原則,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要防止出現低水平重復建設,禁止從事破壞生態環境、浪費資源和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項目建設。同時,要加強稅收征管和維護金融債權工作,依法打擊偷逃稅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民間投資項目,政府主要從產業政策、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進行審核;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減少程序,提高效率,盡快建立民間投資項目登記備案制度。統計部門要改進對民間投資的統計方法,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民間投資狀況。
有關部門應調整、制定有關政策,使民間投資者在評定職稱、評選先進、戶籍管理、子女就學以及因商務和技術交流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等方面,享有與國有單位人員同等的待遇。
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家計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促進和引導民間投資工作進行宏觀指導、政策研究和組織協調。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針政策,針對本地區民間投資發展的現狀和特點,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實施具體政策措施,做好民間投資的促進和引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