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95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6號)轉發給你們。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近期以加強主要江河防洪工程建設和珠江河口整治為工作重點。達標加固北江大堤、西江干堤景豐聯圍段、廣州市城區防洪(潮)堤、深圳市防洪堤,珠江三角洲的江新聯圍、中順大圍、樵桑聯圍、順德第一聯圍和佛山大堤,以及惠州大堤、東莞大堤、韓江南北堤、梅州大堤;加大珠江河口磨刀門水道、橫門水道、洪奇門水道和蕉門水道整治力度,要以清障為主、輔以清淤和適當的控導工程措施,確保珠江河口行洪納潮功能,改善北江三角洲的水環境。
二、加強海堤達標建設。Ⅰ級海堤:深圳海堤、中珠聯圍、汕頭大圍的潮水標準要按100年一遇潮水位設計;Ⅱ級海堤:汕頭蘇溪圍、牛田洋海堤、海門灣大堤、一八圍、廣州番順圍、江門烽火角圍、珠海西區海堤、汕尾紅草馬宮海堤、臺山海堤、陽江海堤的潮水標準要按50年一遇潮水位設計。
三、認真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列入1999年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計劃的水庫,各地應加快除險加固的進度。其中列入國家重點病險水庫名單的水庫,應確保其3年內完成除險加固計劃。各地對轄區內的病險水庫應按分級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除險加固責任制,明確地方政府責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對于規劃內尚未能列入基建加固計劃的病險水庫,各地應組織力量,抓緊前期工作,爭取早日立項建設。
四、加快城市防洪排澇建設要與河道整治相結合,在確保防洪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前提下,把防洪排澇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排澇標準:特別重要的城市市區,采用20年一遇24小時設計暴雨1天排完的標準;重要城市市區、中等城市和一般城鎮市區采用10年一遇最大24小時設計暴雨1天排完的標準。
五、重視水土流失治理。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農業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從根本上改善生態環境條件,促進山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全面推進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制度和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加快我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預防監測和保護體系建設。
六、各市應按照省的統一標準加快進行以信息采集、通訊系統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手段,決策支持系統為核心的三防指揮系統的規劃設計和立項工作。已建或新建、在建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工程,其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工程監控和管理信息系統未達到工程管理和運用要求的,工程管理單位應抓緊補充完善。
七、加強西江、北江、東江、韓江中下游等河道和珠江三角洲河道的采砂管理,確保防洪和堤防工程安全。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的通知》(粵府辦〔2002〕88號),明確管理部門和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時,應當根據來砂量與開采量基本平衡、保證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則,限定采砂量。
八、加快防洪工程項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按照“十五”計劃和水利現代化建設的安排,有序地重點組織做好重點江河堤圍的加固達標工程的前期工作;面上防洪工程項目要依據防洪規劃,統籌安排好今后一段時期項目建設計劃,選好一批近期項目,認真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所有防洪工程項目要按照基建程序嚴格立項審查,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2〕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利部《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若干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江流域防洪建設事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事關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也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大影響。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以對國家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繼續發揚團結治水的精神,確保完成各項任務,促進珠江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
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若干意見
(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災后重建、整治江湖、興修水利的若干意見》(中發〔1998〕15號),加快珠江流域防洪建設,提高防洪減災能力,我部對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研究,征求了有關專家和流域內各省、自治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提出《關于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若干意見》。
一、關于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目標和要求
(一)加強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必要性。
珠江是我國洪災多發性河流,洪水具有峰高、量大、歷時長的特點,洪災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經濟發達的西、北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地區。19815年珠江曾發生特大洪水,洪災損失慘重。20世紀90年代以來,珠江接連發生多次大洪水,尤其是1994年的流域性大洪水和1998年的西江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現期分別超過50年一遇和100年一遇,洪澇災害嚴重。1998年以來,珠江流域的堤防建設力度加大,使整體防洪能力有所提高,但流域防洪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堤防標準低,病險水庫多,入海水道淤積,中小河流山洪災害頻發,非工程防洪措施落后,防汛搶險設施不足等問題。隨著流域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強珠江流域防洪建設十分緊迫。
(二)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目標。
珠江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設的目標是:廣州市的防洪標準達到100年一遇,其中北江大堤與飛來峽水庫聯合運用可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洪水,城區防洪(潮)堤可防御200年一遇的內洪和潮水;珠江三角洲重點防護區和南寧、柳州、梧州等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標準達到50—100年一遇;其他重要地區的防洪標準達到20—50年一遇;一般防護區的防洪標準達到10年一遇。
(三)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的要求。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要繼續貫徹1993年國務院批準的《珠江流域綜合利用規劃》提出的“堤庫結合、以泄為主、泄蓄兼施”的方針,采取“上蓄、中防、下泄”的工程措施,加快建設和完善西北江中下游、東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體系。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設要以加固Ⅰ、Ⅱ級江、海堤防和整治河口為重點,盡快建成龍灘、百色水庫,加快大藤峽水利樞紐前期工作,抓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流域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及其他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設。
二、關于堤防建設
珠江干、支流堤防總長約12300公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堤防保護區域的重要程度,確定堤防等級如下:
Ⅰ級堤防:北江大堤、廣州市城區防洪(潮)堤、深圳防洪堤,總長337公里。
Ⅱ級堤防:南寧防洪堤、柳州防洪堤、梧州防洪堤、景豐聯圍、江新聯圍、中順大圍、樵桑聯圍、佛山大堤、惠州大堤、東莞大堤、順德第一聯圍、南盤江干堤、貴港防洪堤、海口防洪堤、韓江南北堤、梅州大堤等,總長1394公里。
其他干流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的等級,由水利部商有關省、自治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流域防洪規劃核定。近期重點建設Ⅰ、Ⅱ級堤防,總長1731公里。
主要以堤基防滲、堤身加高培厚、護基固腳、隱患處理和穿堤建筑物加固等為重點。5年內基本完成Ⅰ、Ⅱ級堤防的加固任務。堤防建設要嚴格按照流域防洪規劃確定的防洪標準進行,不得超標準建設。各省、自治區在上報堤防工程建設項目時,應附珠江水利委員會對堤防建設標準的書面審核意見。
三、關于水庫工程建設
珠江流域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庫中,病險水庫約占1/3。要力爭3年內完成19座大型水庫和164座中型水庫及嚴重威脅下游城鎮、交通干線防洪安全的重要小(Ⅰ)型水庫的除險加固。繼續抓緊流域內其他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
近期要抓緊開展大藤峽水利樞紐以及珠江三角洲思賢、柳江洋溪、郁江老口、韓江高陂、南渡江邁灣等水利樞紐的前期工作,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為開工建設創造條件。龍灘、百色等水庫的防洪作用顯著,要加快建設進度,加強建設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為充分發揮水庫在流域中的防洪作用和綜合效益,珠江水利委員會應會同有關省、自治區及項目法人,抓緊研究防洪骨干水庫調度運用方案。
四、關于河口及河道整治
珠江河口整治涉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要按照相關規定,加強協作,綜合治理。既要考慮防洪安全,又要兼顧通航及生態環境建設,滿足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近期河口整治的重點是磨刀門水道、橫門水道、洪奇門水道和蕉門水道。通過采取清淤、清障、控導等措施,保障口門泄洪、納潮及航運的要求,改善水環境。河口范圍內的跨河、穿河、穿堤工程,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應按照水利部發布的《珠江河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珠江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珠江干流中下游河道經多年整治,河勢基本穩定,但局部河段因深槽靠岸、主流頂沖,出現滑坡塌岸,部分河段嚴重無序采砂,影響河道行洪安全。近期要完成北江大堤險段、蘆苞涌和西南涌、深圳河、韓江干流等重點險工險段的整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相互協作,依法行政,加強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嚴禁非法無序采砂行為。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設,要以穩定河勢為前提,盡量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五、關于城市防洪建設
廣州市防御西、北江洪水主要依靠北江大堤,防御內洪和風暴潮主要依靠城區堤防。
近期北江大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廣州市城區防洪(潮)堤按20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
南寧、梧州、柳州、桂林、貴港等城市,目前整體防洪標準均不足20年一遇。近期南寧、梧州、柳州、貴港市堤防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桂林市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結合其他工程措施使城市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
珠海、佛山、中山、南海、順德、江門、肇慶、東莞、惠州等城市,經濟發達,人口密集,應加快防洪建設。近期按5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景豐、樵桑、中順、江新、佛山五大堤圍以及順德第一聯圍、東莞大堤、惠州大堤,結合河口整治和上游水庫的防洪作用,使這些城市的防洪標準達到50-100年一遇。
深圳市重點治理深圳河、布吉河和深圳灣,西海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標準建設。
海口、汕頭、潮州、曲靖、興義和安順等城市,主要通過加固堤防,使這些城市的防洪標準達到50年一遇。
城市防洪建設要與河道整治相結合,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慮城市土地利用和環境美化的要求,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建設相協調,同時要擬定城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對策措施。對于城市建設,特別是新城區、開發區建設,應重視相應的防洪排澇配套設施建設。對重要的基礎設施和建設項目,要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其防洪能力,并符合流域防洪規劃的要求。
六、關于海堤建設
廣東、廣西和海南的海岸線總長5979公里,已建海堤5190公里。近期要加強海堤建設,使保護重要城市的海堤可防御100年一遇風暴潮,一般城市及重要城鎮的海堤可防御50年一遇風暴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程度,確定海堤等級如下:
Ⅰ級海堤:深圳海堤、中珠聯圍、汕頭大圍、海口市海堤,總長186公里。
Ⅱ級海堤:汕頭蘇溪圍、牛洋田海堤、海門灣大堤、一八圍、廣州番順圍、江門烽火角圍、珠海西區海堤、汕尾紅草馬宮海堤、臺山海堤、陽江海堤、北海市海堤、欽州海堤、三亞河口防潮工程等,總長788公里。
近期重點建設Ⅰ、Ⅱ級及部分Ⅲ級海堤,總長約1400公里。主要以加高培厚堤身、護基固腳、處理隱患和加固穿堤建筑物為重點。對適宜種植紅樹林等植物的堤外淺灘,可結合沿海防護林建設,種植海堤防護林,增強海堤抗風暴潮能力。
七、關于水土流失治理
珠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特別是上游石灰巖地區,土地“石漠化”問題突出。近期重點治理南、北盤江中上游和西江中游的水土流失,加快珠江流域防護林體系建設,治理面積2.73萬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治理要因地制宜,結合山區小水窖、地頭水柜建設和“四荒”資源的治理開發,綜合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農業措施,實施以小流域為單元的綜合治理。要加快坡耕地改造、崩崗整治步伐,在穩定基本農田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充分發揮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能力,促進林草植被恢復和生態系統改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環境建設要與發展當地經濟相結合,促進農民脫貧致富。
八、關于非工程防洪措施
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流域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珠江流域現有的非工程防洪措施薄弱,要加快以信息采集、通信系統為基礎,計算機網絡為手段,決策支持系統為核心的流域防汛指揮調度系統建設,按照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原則,以西江干流為重點,在現有北江、柳江流域的預警預報系統的基礎上,力爭3至5年內逐步建立起覆蓋龍灘、百色、飛來峽、棉花灘等干、支流骨干防洪水庫和廣州、南寧、梧州、柳州等重點防洪城市的現代化流域防洪調度指揮系統。至2010年,全面建成覆蓋全流域的防汛指揮調度系統。
為確保重要城市及區域的防洪安全,流域內各省、自治區應依據珠江流域防洪規劃,制定超標準洪水的防御對策及措施,落實西、北、東江中下游防御超標準洪水的臨時滯洪措施,并起草相應的政策法規,加強管理。
九、加強流域管理
珠江水利委員會要強化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能,充分發揮其規劃、管理、監督、協調、指導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權威、高效、協調的流域管理體制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流域防洪管理機制及防洪減災政策法規體系。
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抓緊起草配套法規。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00〕20號)的要求,加強對流域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區的防洪骨干樞紐、國際界河及河口重點整治工程建設的管理。針對干流堤防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流域骨干防洪水庫陸續建成的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加強堤防建設和防洪骨干水庫調度管理的辦法。
加強河道的監督管理和水行政執法,嚴禁非法圍墾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河道。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流域管理和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分工與合作,建立健全執法機構,重視執法隊伍建設,明確執法權限,提高執法水平。
十、加強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
要抓緊完成珠江流域防洪規劃及珠江河口綜合治理規劃。防洪規劃要與相關水利規劃相協調,妥善處理好防洪、供水、水環境保護和航運之間的關系。為保護珠江三角洲重點地區和南寧、梧州、柳州等重要防洪城市的防洪安全,要進一步研究設置蓄滯洪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落實建設方案、安全措施。要重視流域防洪的基礎工作和科研工作。近期應加強水文、河道地形、工程地質的監測、勘測工作,抓緊開展流域統一高程基面的工作。珠江河口水沙關系復雜,要加強科技攻關力度,開展河口演變運動規律基礎研究和整治關鍵技術研究。
建設項目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要重視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勘測設計質量。要各負其責,區別輕重緩急,抓緊近期防洪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
防洪工程建設要嚴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防洪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要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領導和監督檢查,落實責任制,加大對防洪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投入,加強資金管理,嚴格財務制度,嚴禁挪用建設資金,杜絕浪費。水利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兼顧航運、環境、旅游等方面的需求,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共同做好有關工作。正確處理好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的關系,在項目的規劃、設計及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考慮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問題,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