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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1〕1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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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征兵工作的意見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征兵工作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基礎,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穩定大局。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變革、社會結構變動、利益格局調整、思想觀念變化等新情況,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征兵工作,完成征集任務,保證兵員質量,特別是滿足軍隊建設發展對征集高素質兵員的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認真組織實施兵員征集工作 (一)落實兵役登記制度。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照縣(市、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到戶籍所在地進行兵役登記。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男性公民發放《廣東省公民兵役登記證明》。 (二)加強征兵機構建設。由各級兵役機關牽頭,會同同級宣傳、教育、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組成征兵辦公室,相對固定人員,全年參加征兵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根據需要,指派人員配合做好征兵工作。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學生兵役工作。健全征兵工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政策水平。 (三)改進征集方式。拓寬報名渠道,積極運用網上報名、電話報名與現場報名等多種方式,方便青年報名應征。努力為外出務工青年返鄉應征提供便利,有條件的單位可到外出務工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開設報名、體檢站。 (四)加強征兵工作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征兵工作經費按照實際需要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年度征集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并隨工作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適時調整提高;兵役登記、入伍預征、先期征集和征兵宣傳等平時征兵準備工作經費列入市、縣(市、區)政府財政預算;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鄉(鎮、街道)征兵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二、積極鼓勵高校學生參軍入伍 (五)加大高素質兵員征集力度。把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作為征集對象主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征集學歷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學歷的,優先征集應屆畢業生入伍。全面落實高校應屆畢業生征集“優先報名、優先體檢、優先定兵、優先安排去向”的政策,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入伍提供方便。 (六)完善入伍高校學生退役后復學政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學的學生應征入伍后,服役期間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出現役后兩年內準其入學或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應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和在校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政策。在部隊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可以免試轉入本科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的專科生,由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所學本科畢業后,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研究生。 (七)優先安排退役大學生士兵就業。在招錄公務員、公開招聘事業單位人員和省屬國有企業職工時,根據工作需要,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職位,面向退役大學生士兵招錄(聘)。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退役后1年內,可參照應屆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補充基層專武干部應主要從退役士兵特別是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 三、調整完善優待安置政策 (八)提高現役士兵優待標準。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制定。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規定通知入學前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庭優待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應當本著城鄉一體、從優安排的原則,逐步提高標準,縮小城鄉差距。對到西藏等高原、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當地政府應給予適當獎勵。 (九)落實退役士兵安置補助政策。對選擇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金,標準繼續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粵府〔2003〕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從2012年起對農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發放,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及江門恩平市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按照當地上年農村人均純收入的50%安排補助,江門臺山市、開平市由省財政按照當地上年農村人均純收入的35%安排補助,據實結算,其余由市以下財政負擔;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其他地區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責。各地可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補助標準。 (十)拓寬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嚴格落實指令性安置政策。對服現役滿12年的退役士官,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垂直管理的中直駐粵單位、省直屬機構及企事業單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務,由省級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省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下達;未列入省統一下達分配指標的單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達。 (十一)加大退役士兵就業扶持力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退役士兵服役期視為工作經歷,在公務員考錄和企事業單位招聘時計算工齡。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數量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十二)積極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省政府、省軍區《關于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粵府〔2011〕114號)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進一步健全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的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制度,切實抓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國家關于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申請政府給予教育資助。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著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參訓率和就業率。 四、加強對征兵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三)加大執法督查力度。每年冬季征兵工作開始前,由省、市兵役機關牽頭,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配合,會同本級宣傳、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兵役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拒絕完成兵役工作任務、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督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依法予以懲處。建立征兵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不能完成當年征集任務或在征兵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失責、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并取消當屆“雙擁模范城”、“國防之星”等評比表彰資格。 (十四)嚴格落實廉潔征兵規定。加強紀律教育,增強征接兵人員依法規辦事、按程序征接、用紀律約束的自覺性。健全征兵工作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崗位輪換、不定期巡查、指標管控審批和公示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強化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征兵工作公平、公正、公開。嚴厲打擊利用征兵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征兵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十五)依法糾正和懲處違反兵役法規的行為。省兵役機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內居民兵役登記情況數據庫。從2012年起,省內各高等院校在大一新生入學后,要查驗廣東省籍18至24周歲適齡男性公民的《兵役登記證明》。未持證者,責成其限期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各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為未及時進行兵役登記的大一新生開辟“綠色通道”,隨時申請隨時辦理。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記錄在居民兵役登記情況數據庫中。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處以相當于當地1名義務兵兩年優待金額的罰款,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屬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應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經教育不改,被部隊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并按照拒絕、逃避兵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加強征兵宣傳教育和組織領導 (十六)開展形式多樣的征兵宣傳教育活動。各級政府要把征兵宣傳納入年度宣傳和國防教育計劃,每年年初由宣傳部門和兵役機關聯合制定征兵宣傳計劃、教育大綱,明確各相關單位的宣傳任務、內容、方式。宣傳、文化、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采取多種形式抓好征兵宣傳發動,激發青年參軍熱情。教育部門要把兵役法規知識列為大、中學校教學內容,其中普通高等院校每學期不少于3課時,普通高級中學(含職高、中專、技校)每學期不少于2課時,學生軍訓時必須安排兵役法規學習。民政部門要全面落實掛“光榮軍屬牌”、上門送喜報、“八一”和“春節”期間走訪慰問軍烈屬、解決優撫對象家庭實際困難等撫慰制度,增強軍人及其家庭的光榮感。各地要在做好經常性全民國防教育的同時,于每年5月、10月集中開展征兵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國防建設、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圍。 (十七)強化組織領導。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級政府、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要把征兵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列入議事日程,納入領導干部考核評價體系,依法履行征兵工作職責。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分管負責同志要負起責任、抓好落實。各軍分區(警備區)主要負責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征兵工作,縣(市、區)人武部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組織安排好征兵工作。各級宣傳、教育、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做好征兵工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征兵工作實際需要,不斷完善征兵配套政策和市、縣(市、區)兩級征兵制度,全面推進全省征兵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為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征兵任務提供有力保障。 ?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