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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2012〕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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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 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 ? ? ?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 ? ? ? “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精神,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約束性指標,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把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作為保障經濟社會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加快創新體制機制,積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綜合運用產業結構調整和能源結構調整、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匯和保護生態等多種有效手段,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緩解資源環境約束,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扎實推進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為全國低碳發展探索經驗并發揮示范作用。 (二)主要目標。大幅度降低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省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9.5%。控制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排放取得成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體系、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逐步形成。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扎實推進,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市、縣(區),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低碳園區和低碳社區,推廣一批具有良好減排效果的低碳技術和產品,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重點工作部門分工 各級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總責。 (一)綜合運用多種控制措施。 1.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進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準入門檻,健全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嚴格控制新建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負責。列第一位為牽頭部門,下同) 2.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制定并落實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3.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實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負責) 4.大力發展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5.完善節能法規和標準,強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法制辦負責) 6.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7.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負責) 8.實施節能重點工程,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突出抓好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加快節能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廣鐵集團、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 9.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節能服務業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10.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農業廳負責) 11.調整和優化能源結構,推進煤炭清潔利用,加快推進天然氣利用,在保障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核電,因地制宜加強對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促進分布式能源系統的推廣應用。(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南方電監局負責) 12.加強森林撫育經營和可持續管理,強化現有森林資源保護,改造低產低效林,開展碳匯造林項目,提高森林覆蓋率和蓄積量。繼續實施生態建設重點工程,深入開展城市綠化,加快城市公園綠地系統升級改造,完善社區綠地建設,抓好鐵路、公路等通道綠化。(省林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廣鐵集團負責) 13.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14.積極增加農田、草地等生態系統碳匯。(省農業廳、環境保護廳負責) 15.加強濱海濕地修復恢復,結合海洋經濟發展和海岸帶保護,積極探索利用藻類、貝類、珊瑚等海洋生物進行固碳,根據自然條件開展試點項目。(省海洋漁業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負責) 16.在火電、水泥和鋼鐵等行業中開展碳捕集試驗項目,建設二氧化碳捕集、驅油、封存一體化示范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17.控制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負責) 18.控制農業領域溫室氣體排放。(省農業廳、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負責) 19.加強城市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積極研發并推廣應用控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排放技術,提高排放控制水平。(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農業廳負責) 20.加強需求引導,強化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延長使用壽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負責) 21.實施水泥、鋼鐵、石灰、電石等高耗能、高排放產品替代工程。選擇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替代產品或工藝,進行推廣示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負責) (二)開展低碳發展試驗試點。 22.扎實推進國家低碳省試點。(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3.扎實推進省低碳市和縣(區)試點。(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24.開展低碳園區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外經貿廳負責) 25.開展低碳社區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26.開展低碳商業試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旅游局負責) 27.開展低碳產品認證試點。按照國家有關部署,結合實際制定低碳產品認證實施細則,選取有代表性的工業產品類別制定相應的低碳產品標準,試點實施低碳產品認證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質監局負責) 28.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政策支持。充分發揮省開展國家低碳省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作用,研究制定和落實支持試點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產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按照國家對低碳城市、園區、社區、商業等試點建設規范、評價標準和考核辦法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并開展試驗試點經驗交流。(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地稅局、物價局、金融辦,省國稅局、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三)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 29.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和規范,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適應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統計體系;根據溫室氣體排放統計需要,擴大能源統計調查范圍,細化能源統計分類標準。(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30.按照國家有關部署和規范,做好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完善排放因子測算,加強排放監測,不斷提高數據質量。研究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系統。(省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統計局、質監局負責) 31.按照國家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的要求,加強能力建設,建立負責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的專職工作隊伍。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能源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四)做好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 32.開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3.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4.建設碳排放權交易所。(省發展改革委、金融辦負責) 35.做好碳排放核證第三方機構的資質審核、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等相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質監局負責) 36.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支撐系統和工作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質監局、金融辦負責) (五)大力推動全社會低碳行動。 37.推進低碳理念進機關、校園、場館和軍營,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要加快設施低碳化改造。(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 38.逐步建立低碳產品政府采購制度。(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負責) 39.鋼鐵、建材、電力、石油、化工、有色、紡織、食品、造紙、交通、鐵路、建筑等重點行業的主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方案,對本行業重點企業要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確定本行業單位產品(服務量)溫室氣體排放標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40.選擇重點企業試行“碳披露”和“碳盤查”,按國家要求開展“低碳標兵活動”。(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資委,南方電監局) 41.利用多種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宣傳引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2.按照國家要求開展“全國低碳日”相關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六)廣泛開展對外合作。 43.配合國家推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4.在國家指導下,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45.在國家指導下,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領域與港澳地區的交流合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七)強化科技與人才支撐。 46.加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研究。(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環境保護廳、海洋漁業局、統計局、質監局、科學院,省氣象局負責) 47.在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實施低碳技術創新及產業化示范工程。(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48.推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負責) 49.推進低碳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和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學院負責) 50.編制低碳技術推廣目錄。(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 51.完善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機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建立低碳技術孵化器、中介服務機構。(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學院負責) 52.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教育培訓,將其納入國民教育和職業培訓體系,完善相關學科體系。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科學普及活動。(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境保護廳,省氣象局負責) 53.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和科技研發人才隊伍、戰略與政策專家隊伍和低碳發展專業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4.加大對LED照明產品的應用推廣力度。(省科技廳負責) (八)保障工作落實。 55.加強對各地級以上市“十二五”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考核。(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6.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行問責和獎懲。(省監察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7.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構建設,逐步健全省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監管體制。(各相關部門負責) 58.從低碳發展等省財政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省財政廳負責) 59.拓寬多元化投融資渠道,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外資投入低碳技術研發、低碳產業發展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重點工程。(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負責) 三、加強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 在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將國家下達我省的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約束性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地級以上市(具體分解方案見附件)。在國家正式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并確定對各省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實施方案后,省政府將相應建立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實現“十二五”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標。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