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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3〕103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州市荔灣區 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一、廣州市荔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為直屬荔灣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荔灣區范圍內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食鹽和酒類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文化、體育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勞動保障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水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衛生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動物防疫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建設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法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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