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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13-00621 分類: 綜合政務、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3-07-17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文號: 粵辦函〔2013〕420號 發布日期: 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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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3-07-23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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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省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7日


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2.3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2.4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報

  3.1.1 監測報告

  3.1.2 預測預報

  3.1.3 預防行動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先期處置

  3.2.3 震區監測

  3.2.4 響應啟動

  3.2.5 現場處置

  3.2.6 社會動員

  3.2.7 區域合作

  3.2.8 應急終止

  3.3 恢復重建

  3.3.1 制訂規劃

  3.3.2 調查評估

  3.3.3 征用補償

  3.3.4 災害保險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避護場所保障

  4.5 基礎設施保障

  4.6 平臺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教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7.2 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7.3 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7.4 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實施地震災害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為建設平安廣東提供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地震災害(含火山災害,下同),以及相鄰省(區)發生、對廣東省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災害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堅持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作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分工合作,協同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公安消防部隊在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廣泛的社會動員機制。

  (3)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科學決策,依靠先進裝備和先進技術手段,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地震災害的科學處置水平。

  2 組織體系

  2.1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防震抗震救災工作聯席會議立即轉為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軍區副司令員,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地震局局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監察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衛生廳、審計廳、外辦,省地稅局、廣電局、工商局、質監局、安全監管局、旅游局、港澳辦、金融辦,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臺辦,團省委,省國稅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廣東銀監局、廣東保監局、南方電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廣東儲備物資管理局、廣東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機場管理集團、省粵電集團、省物資集團、省鐵投集團,廣鐵集團公司、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省紅十字會等單位分管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負責協調、指導抗震救災的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糧、油的應急供應和儲備管理及食鹽的應急調撥計劃管理;防震減災項目立項及納入規劃。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協調有關單位盡快組織恢復受破壞的無線電通信設施。

  (4)省教育廳:負責托幼機構及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開展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5)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地震預測、預報、預警和地震應急救援相關技術科研攻關。

  (6)省公安廳(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組織消防隊伍實施應急救援,組織、指揮、協調災區公安機關維護地震災區現場治安;實施警戒和保護,做好災區及相關區域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7)省監察廳:負責監察相關單位及人員抗震救災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救災物資、資金的使用;調查、核實、處理抗震救災違紀、違規事件。

  (8)省民政廳:負責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組織、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導做好災后民房恢復重建;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

  (9)省司法廳:負責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特殊單位及群體的監控和安置。

  (10)省財政廳:負責做好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監督、檢查應急資金的使用。

  (11)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技工學校校舍和附屬設施安全的地震隱患排查、監測和治理工作;地震災害發生時技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技校學生就學問題;開展技校學生防震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12)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次生地質災害排查,加強監測預警,防范次生地質災害。

  (13)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災區環境的監測、監控與評價,組織開展災后環境影響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地震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時有效處置環境污染事故。

  (1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監測、處置災區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安全隱患,評估受災建筑物的損壞程度;指導災區做好城市供水、燃氣保障工作,搶修有關市政公用設施;做好災后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督促災區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實施。

  (15)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危險路段設立警示標志;辦理應急車輛優先通行手續,配合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16)省水利廳: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震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

  (17)省農業廳: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加強動物疫情監測,及時組織開展災后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8)省林業廳:負責組織修復損毀的林業生產設施,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林業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19)省衛生廳:負責組織、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對災區進行醫療救護、衛生防疫。

  (20)省審計廳:負責救災資金、物資使用審計。

  (21)省外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外國公民及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22)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落實有關針對災區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23)省廣電局:負責及時、準確報道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抗震救災法規、政策及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

  (24)省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災區市場穩定;改進登記注冊工作,支持災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參與抗震救災。

  (25)省質監局:負責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

  (26)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督促、指導有關企業做好地震災害后的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

  (27)省旅游局:負責協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導旅游企業抗震救災及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28)省港澳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港澳地區公民及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29)省金融辦:負責組織、協調、處置災區的金融突發事件。

  (30)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加強災區食品、藥品及其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災區食品、藥品安全。

  (31)省臺辦:負責協調、督促、指導臺灣地區居民及法人在廣東省遭遇地震災害的處理工作。

  (32)團省委:負責根據抗震救災工作需要,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3)民航中南管理局:負責協調航空企業緊急情況下運送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

  (34)廣東銀監局:負責組織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快恢復營業,保障災區金融服務,及時安排信貸資金支持救災。

  (35)廣東保監局:負責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36)南方電監局:負責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及時修復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3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損毀的通信設施,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38)省地震局:負責匯總地震災情速報、開展震區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提出應急響應級別建議;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做好地震災害調查及損失評估。

  (39)省氣象局:負責組織做好地震災區氣象服務保障工作。

  (40)廣東儲備物資管理局:負責協助為抗震救災工作提供物資保障。

  (41)廣東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協助轉移受災群眾,統一組織海難搜尋救助、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指導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維護水上交通秩序。

  (42)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負責預測海域地震對廣東省沿海可能造成海嘯災害的影響程度,及時發布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

  (43)交通運輸部廣州打撈局:負責參與海上救助與搶險打撈。

  (44)省軍區:根據省指揮部的申請,組織所屬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必要時,協調駐地解放軍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45)省武警總隊:根據省指揮部的要求,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搶險救災工作,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衛重要目標。

  (46)省機場管理集團:負責組織搶修因災損毀的所屬機場,盡快恢復航空運輸。

  (47)省粵電集團:負責做好因災損毀所屬電力設施的恢復。

  (48)省物資集團:負責協助開展重要應急物資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

  (49)省鐵投集團:負責組織所轄鐵路、城際軌道交通沿線路域范圍內地震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相關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城際軌道交通運輸暢通;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物資運輸工作。

  (50)廣鐵集團公司:負責組織所轄鐵路沿線路域范圍內地震災害搶險救援和被毀鐵路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運輸暢通;組織運力,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的運輸工作。

  (51)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負責做好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恢復及電力調度工作,確保災區電力供應。

  (52)省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專業志愿者隊伍參與醫療衛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會公開募集、接收抗震救災及恢復重建所需要的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

  2.2 省指揮部辦公室

  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地震局,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省指揮部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辦理省指揮部文電,起草相關簡報;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省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指導。

  2.4 專家組

  省地震局成立地震應急工作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報

  3.1.1 監測報告

  各級、各類地震監測臺網對地震監測信息進行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省地震監測中心、地震預報研究中心對全省各類地震觀測信息進行接收、質量監控、存儲、常規分析處理,并進行震情跟蹤。

  3.1.2 預測預報

  省地震局負責收集、管理全省地震觀測數據,根據中國地震局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和省地震趨勢會商會意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人民政府根據預測意見決定發布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3.1.3 預防行動

  預報區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應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震情變化;根據震情發展、建筑物抗震能力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及時發布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有關單位對生命線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維護社會穩定。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震情速報

  當廣東省境內發生M3.0級以上地震,省地震局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中國地震局報告,并及時通報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與此同時,收集震情資料并進行分析處理,密切監視震情發展,研判地震發展趨勢并提出意見,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2)災情報告

  啟動應急響應后,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信息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省民政廳會同省地震局等有關單位迅速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時報送省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安全監管、通信、電力等有關單位要將相關災情及時報告省指揮部。發現港澳臺人員或外國籍人員因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迅速核實并分別報告省港澳辦、省臺辦和省外辦,抄報省民政廳、省地震局。省港澳辦、省臺辦、省外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震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等。

  3.2.2 先期處置

  災區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要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護場所,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必要時,提出援助請求。

  3.2.3 震區監測

  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要,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數據分析工作隊伍,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提出判定意見;加密震區監測網,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省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2.4 響應啟動

  按照地震災害影響范圍、嚴重程度等,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務院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下,做好各項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省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必要時,省指揮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請國務院指揮部支援,并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災區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災區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省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災區縣(市、區)(不含省直管縣(市、區),下同)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地震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地級以上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趕赴地震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發生地震災害,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3.2.5 現場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災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成立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受災人員;及時掌握和報告災情和人員傷亡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災害;組織搶修公共設施、接收與分配援助物資等。

  3.2.6 社會動員

  災區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地震災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圍,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地震災害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 區域合作

  省地震局要加強與國內外相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交流合作,建立區域合作機制,積極開展抗震救災區域合作與交流。

  3.2.8 應急終止

  地震災害得到有效處置后,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3.3 恢復重建

  3.3.1 制訂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按照國務院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省、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3.3.2 調查評估

  省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等。省民政廳會同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調查。

  3.3.3 征用補償

  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滅失的,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4 災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震災害保險,鼓勵公眾積極參加地震災害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地震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人員和財產的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3.4 信息發布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按規定做好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發布相關工作。地震災害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統一。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經常性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部門要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4.2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

  4.3 物資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供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 避護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護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于良好狀態。

  4.5 基礎設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必要時,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保障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廣電部門要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地震信息。

  發展改革和電力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及時修復受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災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民航、海事、鐵路等單位要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4.6 平臺保障

  各級地震部門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地震局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震減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級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震減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次生災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以及水災、泥石流和滑坡等對居民生產、生活的破壞。

  (3)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4)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跡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跡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6.2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地震局負責解釋。

  6.3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6.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地震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

  7.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Ⅰ級)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廣東省上一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7.2 重大地震災害(Ⅱ級)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7.3 較大地震災害(Ⅲ級)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7.4 一般地震災害(Ⅳ級)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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