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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辦函〔2013〕474號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泛珠三角 區域內地9省(區)跨省(區)突發事件 預警信息發布聯動機制》、《泛珠三角區域 內地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 韶關、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云浮市人民政府,省應急委成員單位: 根據省府領導同志意見,現將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聯席會議秘書處《關于印發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跨省(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聯動機制的函》、《關于印發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函》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有關規定,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與省政府應急辦聯系。 ? ? 省府辦公廳 2013年8月12日 ? 關于印發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 跨省(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發布聯動機制的函 ? 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經各方審核同意,現將由福建省政府應急辦牽頭起草的《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跨省(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聯動機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共同提高預防和處置跨區域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 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聯席會議秘書處 2013年8月9日 ? 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跨省(區) 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聯動機制 ? 為防范跨省(區)突發事件,根據《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應急管理合作協議》、《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管理辦法》、《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等有關要求,制訂本機制。 一、發布目的 提高突發事件早期防控能力,做好應對跨省(區)突發事件發展或蔓延的各項準備,健全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處置突發事件聯動機制,全面提升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防范和處置突發事件整體能力。 二、發布原則 需要向其他省(區)通報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要經過省(區)政府應急辦分析研判,并在基本確認情況后1小時內向可能受影響的省(區)政府應急辦通報。 三、適用范圍 廣東省(區)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可能危及其他省(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可能跨省(區)蔓延,適用本規定。 四、職責 (一)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聯席會議秘書處(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秘書處)職責 1.做好跨省(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報備。 2.做好跨省(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的跟蹤。 (二)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政府應急辦職責 1.及時向合作區域內可能受影響的省(區)政府應急辦通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并向聯席會議秘書處報備。 2.認真做好合作區域內省(區)政府應急辦通報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接收與報告。 五、預警信息傳送方式 不涉密的預警信息,可通過各省(區)政府應急辦值班室電話、傳真機進行通報或通過應急平臺傳送;涉密的預警信息,要通過機要渠道進行通報。 六、預警信息聯動機制的啟動與終止 預警信息聯動機制的啟動與終止,由事發地省(區)政府應急辦向合作區域內相關省(區)政府應急辦通報,并向聯席會議秘書處報備。 七、管理實施 本機制由聯席會議秘書處負責總協調,并根據需要適時督促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本機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關于印發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特別 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函 ? 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經各方審核同意,現將云南省政府應急辦牽頭起草的《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 ? 2013年6月27日 ? 泛珠三角區域內地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以下稱合作區域)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有效整合合作區域資源,充分發揮合作區域氣象災害專家隊伍和應急救援力量作用,提高合作區域科學防范和有效應對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綜合能力,最大限度減輕或者避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3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協議》、《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管理辦法》、《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制度》,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合作區域內跨省(區)的臺風、暴雨、暴雪、寒潮、低溫、高溫、干旱、冰凍、大霧、灰霾等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事件的防范和應對,以及發生在1個省(區)需要相關省(區)協助、支援的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其他災害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有關氣象災害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始終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全面加強跨省(區)應對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體系建設,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2)預防為主、科學高效。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做好氣象災害防御規劃和氣象災害預評估等各項應急準備,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防御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3)屬地為主、協調聯動。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氣象災害應急區域協作聯動機制。對需要跨區域協作聯動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由發生地省(區)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并及時向合作區域有關省(區)人民政府通報災害信息、應對工作及需要協作支援的情況,相關省(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密切協作,積極援助,形成應對處置合力。 (4)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有效整合合作區域內人、財、物等資源,建立合作區域氣象災害應急信息交流平臺,實現資源整合、優勢互補、信息共享、互利共贏,為協作聯動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2 區域合作組織體系 2.1區域合作協調機構 在泛珠三角區域內地9省(區)應急管理合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框架下,各省(區)氣象部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加強溝通聯系,建立健全區域聯動機制。必要時,由聯席會議秘書處負責協調處置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 應急聯動響應啟動后,由氣象災害發生地省(區)應急指揮機構申請,聯席會議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指導、協調事發地省(區)應急指揮機構以及相關省(區)應急指揮機構共同開展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 2.2合作單位職責 氣象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向廣東省(區)政府應急辦和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通報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有關信息;及時收集、匯總災情、支援請求、救災和協作聯動進展等信息。相關情況,均第一時間通報聯席會議秘書處。合作區域其他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協調廣東省(區)參與應急聯動等相關工作,及時通報聯動響應進展情況等相關信息。 3 信息通報 3.1信息交流 合作區域各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氣象災害應急指揮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做好互聯互通,建立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相關監測數據、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機制,建立健全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異地會商機制。合作區域省際毗鄰市(州、地區)要加強應急管理合作,強化災情及救災信息交流。 3.2信息通報 合作區域各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測預報體系,加強對災害性天氣事件的會商分析,做好災害性、關鍵性、轉折性重大天氣預報和趨勢預測,及時對接報的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后,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向廣東省(區)政府應急辦、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通報,并同時通報聯席會議秘書處。 3.3聯動預警 合作區域各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掌握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的信息,通過公共媒體、應急廣播系統、衛星專用廣播系統、無線電數據系統、專用海洋氣象廣播短波電臺、移動通信群發系統、無線電數據系統、中國氣象頻道等發出預警防范信息,按照氣象災害發生地相關應急預案及時研究制訂應對方案。必要時,及時通報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共同做好應對準備。 4 協作聯動響應 4.1請求支援 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后,廣東省(區)有關應急指揮機構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時,災害發生地省(區)政府應急辦及有關單位根據本預案,按照“就近支援”和“對口支援”原則,及時向毗鄰省(區)應急辦及相關單位提出應急支援請求,并通報聯席會議秘書處。應急聯動協作方接到毗鄰省(區)政府應急辦的應急聯動請求后,立即按程序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并在兩小時內答復。必要時,報請聯席會議秘書處協調。 4.2跨省(區)救援準備 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政府應急辦及相關單位接到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信息通報后,根據本預案啟動應急聯動響應,積極做好應急支援準備工作。 4.3跨省(區)應急救援 接到求援信息后,按照氣象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具體救援請求,合作區域有關省(區)要及時協調組織廣東省(區)內救援力量和相關資源,迅速趕赴(調運)災害發生省(區),緊急支援參與應急處置。由國家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氣象災害,按國家相關應急預案執行。 4.4信息發布 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后,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國家啟動應急響應的跨省(區)氣象災害信息,由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省級啟動跨省(區)應急響應的氣象災害信息,由災害發生地省(區)有關部門發布。 4.5聯動響應結束 氣象災害協作聯動基本結束后,氣象災害發生地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將應急響應調整、終止信息通報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氣象災害指揮機構、聯席會議秘書處及相關單位。合作區域相關省(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信息變化情況,組織協調廣東省(區)相關單位終止氣象災害協作聯動響應。 5 后期處置 5.1善后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后,其他省(區)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資源從災害發生地撤回;氣象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要及時歸還外省(區)提供支援的相關應急資源。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由氣象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應急指揮機構與參與跨省(區)應急支援的省(區)應急指揮機構協商處理。 5.2調查評估 氣象災害協作聯動基本結束后,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指揮機構負責對災情、救災工作及應急救援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匯總整理相關資料、數據,通報廣東省(區)政府應急辦、合作區域各省(區)氣象災害指揮機構及聯席會議秘書處。需要協作開展災害評估工作的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由氣象災害發生地省(區)相關單位提出協助調查評估請求,合作區域省(區)各相關單位予以協助。 6 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合作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綜合氣象監測網、水情監測網、應急保障移動氣象監測系統、災害易發區自動氣象站等建設,優化觀測站網布局,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綜合監測能力。要加快應急平臺建設,實現應急平臺互聯互通,實現相關信息共享。 6.2應急隊伍保障 合作區域各省(區)要加強氣象災害緊急救援機構、隊伍建設,積極開展專業技術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技術水平和快速應對能力,隨時準備執行救災任務。 6.3應急資金保障 合作區域各省(區)要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跨省(區)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氣象災害發生地省(區)承擔。除往返交通費、車輛加油費,由協作省(區)自理外,食宿費用原則上由災害發生地省(區)承擔。 6.4應急通信保障 氣象災害發生地省(區)通信部門要以公用通信網為主,以衛星通訊為輔,建立跨部門、跨省(區)的氣象災害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采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5交通運輸保障 合作區域各省(區)要加強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的運力協調,確保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暢通。公安部門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災區治安秩序。 災害發生地所在省(區)交通運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辟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援車輛優先通行;根據需要,依法調集可利用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優先運輸。 6.6技術儲備保障 合作區域各省(區)要組織相關業務、科研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做好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技術儲備。 6.7后勤保障 合作區域各省(區)承擔支援任務的各類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要儲備一定數量的用于應急救援的藥品、油料、食物、飲用水等必需物資,保障現場救援隊伍的后勤供給,具備至少72小時的自我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區負擔。 7 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應急辦牽頭制定,經合作區域各省(區)人民政府應急辦報各省(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完善。 7.2預案演練 合作區域各省(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整合協調各種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演練。合作區域各省(區)政府應急辦和氣象部門協調組織跨省(區)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演練。 7.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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