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2013-08-29 瀏覽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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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1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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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消防總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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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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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jù)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3〕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其他業(yè)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發(fā)展改革委、公安廳、監(jiān)察廳、民政廳、財政廳、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文化廳、安監(jiān)局組成考核工作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在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自評的基礎上實施年度考核。
第六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jù)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并實施。
第七條 考核程序:
(一)考核準備。考核工作組根據(jù)年度工作實際,于每年1月5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
(二)各地自評。考核對象總結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對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進行自評,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自評情況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
(三)考核實施。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工作組按照考核方案、實施細則和評分標準逐項細化并進行量化評分。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經(jīng)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第九條 經(jīng)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jù)。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yōu)先予以考慮。
第十條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要向省人民政府作書面檢討。
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向省政府作書面檢討。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故意干擾、阻礙考核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根據(jù)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和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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