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商務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
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商務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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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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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商務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廣東省商務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職責調整。
1.將原省外經貿廳職責劃入省商務廳。
2.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的商貿流通管理、經濟協作職責劃入省商務廳。
3.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調整的其他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取消繅絲絹紡企業生產經營資格核準。
2.取消二手車經營主體資格備案。
3.取消省屬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簽發。
4.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變更審批。
5.取消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和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批。
6.取消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年審。
7.取消口岸開設、關閉、遷建或調整審核。
8.取消粵港澳直通客運車輛指標審核。
9.取消國內公司赴國外參展、辦展審核。
10.取消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
11.取消省文化、軟件等特定行業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評選。
12.取消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管理和基金審核。
13.取消外省直通港澳運輸車輛指標登記備案。
14.取消國際商務專業技術資格注冊。
15.取消省外經貿部門重點培育和發展的自主國際知名品牌認定。
16.取消派駐、替換港澳勞務管理人員審核。
17.取消對外加工裝配業務審批。
18.取消外商投資項目的產品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的審批。
19.取消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20.停止設立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21.停止對臺小額貿易公司設立審批(改為告知性備案,由省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22.停止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文件備案。
23.停止境內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審批。
24.停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審批。
25.暫時停止從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和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制成品轉內銷審批。
26.暫時停止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審批。
27.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下放的職責。
1.將由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對外經濟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2.將省屬企業自由類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3.將軟件出口合同登記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4.將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備案)。
5.將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下放地級以上市政府。
6.將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審核確認下放縣級以上政府。
7.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承接國家商務部門下放的職責。
1.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
2.外商投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3.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4.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5.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6.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7.外商投資光盤復制生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8.外商投資認證培訓和認證咨詢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9.涉及國際快遞業務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0.外商投資營業性演出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1.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2.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3.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4.專門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5.以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商品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6.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及變更審批。
17.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發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18.外商獨資船務公司設立及變更審批。
19.外商投資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設立審批。
20.自動進口許可。
21.對運輸資源性大宗商品的船舶臨時進出我國已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但尚未通過國家驗收的口岸的審批(一次審批有效期限為6個月)。
22.對造船企業所造出口船舶臨時進出我國已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但尚未通過國家驗收的口岸的審批(一次審批有效期限6個月)。
(五)加強的職責。
統籌國際、國內市場,加強市場規劃與開拓;整合內外貿易資源,加強公平貿易管理工作,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提高商務領域資源配置科學化水平。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商務管理及口岸工作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研究國內外貿易、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趨勢并提出政策建議。
(二)擬訂全省商務和口岸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市場體系建設、內外貿易發展、投資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加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商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優化商貿流通產業布局和結構。
(三)牽頭擬訂有關健全和規范城鄉市場發展的政策;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協調解決商貿流通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流通標準化。
(四)負責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協調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監測分析商務運行態勢、商品供求,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五)擬訂并組織實施會展、電子商務、商務服務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商品貿易結構調整;推動流通業品牌建設。
(六)制定并組織流通業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并組織實施;負責流通行業發展工作,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相關工作;依法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計劃以及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計劃。
(七)牽頭擬訂全省服務貿易發展計劃,負責商貿服務業(含批發、零售、家政、餐飲、住宿業等)管理、發展相關工作;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八)擬訂并組織實施優化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和國際品牌建設;負責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
(九)擬訂本省招商引資、對外投資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大項目對外招商和跟蹤服務工作;負責協調和指導本省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工作;負責對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參與制定本省促進投資規劃和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措施。
(十)負責國內外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經濟合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監督和服務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本省承擔的對外援助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省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有關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加工貿易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本省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十二)負責有關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監管區等,下同)建設發展的規劃計劃的政策引導和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省自由貿易區戰略;負責有關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研究分析有關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全省商務交流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性商務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動;指導本系統外事和對外交流工作;推進海外經貿網絡規劃布局;負責粵港、粵澳及對臺經貿工作;負責區域經貿合作、協作相關工作;聯系省政府駐沈陽、武漢、成都、昆明、西安辦事處的工作。
(十四)負責口岸建設和對外開放規劃并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指導各級口岸管理機構的工作,負責電子口岸建設及口岸信息發布;參與協調口岸安全管理。
(十五)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省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國外對本省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商務部、國家口岸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商務廳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應急、安全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督辦等工作。
(二)綜合處(開發區管理處)。
負責編報和組織實施對外開放、商務和口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監測分析商務和口岸宏觀運行情況;組織研究對外開放、商務和口岸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擬訂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統計和綜合性材料起草等工作;綜合協調有關自由貿易區事務工作;負責有關開發區建設發展的規劃計劃政策引導和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研究分析有關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審核區域經貿協作協議、經貿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外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承辦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四)財務處。
研究提出與商務工作有關的財稅、金融、價格等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涉及商務領域的外匯、財稅、金融、價格、保險等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專項資金;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檢查、內部審計工作。
(五)市場規劃與建設處。
擬訂國內市場布局、開拓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牽頭擬訂有關健全和規范商品市場體系的政策;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指導社區商業發展,推進農村市場和農產品等重要商品流通體系建設;擬訂并組織實施規范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進流通標準化。
(六)市場秩序與調節處。
承擔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協調工作;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監測分析市場運行態勢、商品供求和進出口情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和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承擔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相關工作;承擔重要消費品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有關工作;承擔繭絲綢協調工作。
(七)貿易促進處。
組織擬訂會展、商務服務等發展計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等現代流通方式,深化商貿流通體制改革,協調解決商貿流通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流通業品牌建設;推動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各類交易會、展覽會以及赴外舉行展銷會、洽談會等活動。
(八)貿易管理處。
負責流通行業發展工作;依法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組織實施機電產品以外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承擔企業申請限制類商品進出口經營資質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計劃以及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計劃;協調供應港澳的配額商品工作。
(九)服務貿易與商貿服務業處。
牽頭擬訂商貿服務、服務貿易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服務貿易進出口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服務貿易進出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服務外包發展規劃和政策,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承擔商貿服務業(含批發、零售、家政、餐飲、住宿業等)管理、發展相關工作;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機電與科技產業處(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和品牌建設工作;指導本省科技興貿創新基地建設和商務系統科技創新工作;承擔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管理機電產品進口目錄;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工作。
(十一)電子商務處。
擬訂有關電子商務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促進電子商務推廣與應用;促進網絡零售、電子商務服務業等多業態發展;承擔跨境電子商務、電商統計分析相關工作;指導并推進現代商貿服務信息公共平臺和全省商務系統電子政務網絡建設。
(十二)投資促進與對外經濟合作處。
擬訂本省招商引資、對外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重大項目對外招商和跟蹤服務工作;做好對外投資的管理、服務相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對外經濟合作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管理、監督和服務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承辦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權益保護相關工作;承擔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統計工作;指導對外援助業務的開展,監督檢查本省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工作。
(十三)外資管理處。
參與擬訂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擬訂年度外商投資指導計劃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外商投資項目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承擔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指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本省加工貿易進出口和統計工作。
(十四)商務交流處。
擬訂全省商務交流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全省性商務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動;指導本系統外事和對外交流工作;收集和發布有關經濟合作交流信息;推進海外經貿網絡的建設與管理,負責駐外經貿代表機構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區域經貿合作、協作相關工作;承擔粵港、粵澳和對臺經貿相關工作;承擔境外非經濟組織在本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工作;聯系省政府駐沈陽、武漢、成都、昆明、西安辦事處的工作。
(十五)陸空口岸處。
承擔口岸開放有關規劃、計劃工作;承擔陸空口岸開放的協調服務及啟用驗收工作;負責陸空口岸查驗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和通關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口岸運行數據綜合統計分析;組織推進陸空口岸查驗方法、監管模式改革創新,負責港澳出入境車輛進出口岸有關協調管理工作;承辦粵港、粵澳和跨區域陸空口岸合作事宜。
(十六)港口口岸處。
承擔港口口岸開放的協調服務和啟用驗收工作;負責港口口岸查驗配套設施規劃、建設和通關協調服務工作;組織推進港口口岸查驗方法、監管模式改革創新,承辦粵港、粵澳和跨區域港口口岸合作事宜;依法監督管理本省沿海設立挖砂采石出口作業點及港澳籍船舶進出本省沿海挖砂采石作業點作業工作;統籌推進電子口岸建設和口岸信息化工作。
(十七)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黨群、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十八)公平貿易局。
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產業損害調查等涉及進出口公平貿易的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工作;指導和協調對我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貿易救濟調查的應訴及相關工作,指導應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參與實施貿易救濟措施;建立公平貿易、產業損害的預警機制,維護產業安全;依法承擔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調查及其他反壟斷相關工作;指導我省企業在國外反壟斷應訴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商務廳(省口岸辦)機關行政編制196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主任)1名、副廳長6名(含增設1名副廳長分管口岸工作),公平貿易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0名。
五、其他事項
(一)廣東省商務廳加掛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牌子,在口岸協調和管理上,以省口岸辦名義行使職權。
(二)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商務廳紀檢組(監察室),其機構編制事宜另文明確。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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