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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
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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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擬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不需修改的,省政府辦公廳承辦業務處室須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直接呈批印發;需作個別文字或內容修改的,文件牽頭起草部門須在會后2個工作日內修改上報,省政府辦公廳承辦業務處室須在會后7個工作日內呈批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或者補充完善的,文件牽頭起草部門須在會后5個工作日內修改上報,省政府辦公廳承辦業務處室須在會后10個工作日內呈批印發。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擬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須在會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會后10個工作日內印發。
三、對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擬印發文件,涉及部門間會簽或補充征求意見的,須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或反饋意見;有重大修改意見需要協調的,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或反饋意見。相關部門未按時完成會簽或反饋意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主動公開的文件,原則上要于印發當日在省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以部門名義印發或聯合印發的主動公開的文件,原則上也要于印發當日在有關政府網站公開。文件印發后,牽頭起草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五、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省政府常務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工作,主要負責同志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親自抓,對會議決定事項要專門布置,建立臺賬,跟蹤督辦,逐一落實,并按督辦時限要求及時反饋辦理情況。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處室要適時組織專項督查,確保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得到及時貫徹落實。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文件規定相關辦理時限要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其他未盡事宜,仍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程的通知》(粵府〔2013〕127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省政府常務會議會務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4〕538號)和《關于進一步抓好省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落實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2〕245號)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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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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