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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促進大型科學儀器
設施開放共享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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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精神,全面推動科技部《落實〈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實施推進方案》(國科發基〔2015〕199號)各項部署,加快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發揮科研設施與儀器對我省科技創新的服務支撐作用,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機制、盤活存量、整合完善、開放服務”的原則,面向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等需求,加強統籌協調,以制度創新為動力,以多元化投入和強化人才隊伍建設為保障,增強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整合及開發能力,提高資源共享與利用水平,完善政策法規制度體系,逐步形成資源配置優化、運行管理規范、共享服務高效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體系。
(二)主要目標。
力爭用3年時間,通過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及大型科學設施中心等研究實驗基地最大限度對外開放共享其科研設施與儀器,基本建成覆蓋全省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標準規范、功能強大的專業化、網絡化管理服務體系,并與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實時對接,實現實時在線服務。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后補助機制和市場化運營與利益分配機制更加健全,分散、封閉、低效、重復的問題基本解決,科技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開放共享水平進一步提高。
(三)適用范圍。
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是指對完全或主要利用財政資金或國有資本出資購置、建設(以下簡稱財政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信息公開、對外開放、資源共享和協作共用,包括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等,主要分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業等企事業單位。對于完全或主要由社會資金購置、建設(以下簡稱社會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以及價值在30萬元以下財政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采取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依程序評估擇優加入的方式,納入廣東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
二、重點措施
(一)建設統一網絡平臺和數據庫。
1.加強頂層設計。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做好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研發和創新、符合市場規律發展的制度體系,制定全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操作細則,明確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責任,理順開放運行的管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推動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積極參與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建設并做好對接,推動國家各項政策措施在本省內有效實施。
2.建立省級平臺。按照科技部制定的《管理單位在線服務平臺建設標準規范》和《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標準規范》,建立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庫和統一開放的服務平臺,加快向社會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的信息查詢、服務推介、技術培訓等服務。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實驗室科技數據等各類科技資源參與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共享率。
3.統一規劃管理。管理單位要將財政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基本信息、運行狀態和開放共享情況等及時上報服務平臺,公開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辦法和使用情況,實時提供在線服務。統籌考慮和嚴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項目中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對新購、新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名稱、型號規格、主要功能、應用范圍、服務內容等情況以及開放制度提交服務平臺。鼓勵社會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相關信息上報服務平臺,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統一規劃管理。
(二)加強分類管理,建立報告制度。
4.實行分類管理。對于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有關部門和管理單位要將向社會開放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對于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3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打破管理單位的界限,按不同專業領域或功能類型,推動形成專業化、網絡化的科學儀器服務機構群。對于通用科學儀器設備、科學儀器服務單元等,可通過建設儀器中心、分析測試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約管理,促進開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5.建立報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企業等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相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對,加強對數據的分析和利用。管理單位應周密計劃,落實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上一年度科研設施與儀器增減變化、開放制度、運行情況、年有效工作機時、對外共享機時、設備服務收入、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相關研究成果和服務團隊等情況。
(三)強化管理水平和人才隊伍建設。
6.強化服務平臺管理。服務平臺要及時發布所有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設備信息、服務方式、服務價格、預約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積極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供需雙方對接;按照科研設施與儀器功能實行分類開放共享,做好運行和服務情況記錄,對服務完成情況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與統計分析。切實加強開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用戶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科學數據和技術秘密等。
7.強化管理單位主體責任。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的責任主體,要強化法人責任,切實履行開放職責,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對各類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建立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建立開放共享動態調整機制,適時發布科研設施與儀器工作狀況及調整變化情況,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考核評估和社會監督。
8.加快建設人才隊伍。鼓勵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人員和實驗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共享服務工作,探索設立實驗室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在高等學校設立相關專業等,促進培養高水平分析測試專業技術人才和專業技術服務團隊,全方位建設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人才隊伍。
(四)建立促進開放共享的激勵機制。
9.大力促進開放共享。財政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科研設施與儀器維護維修、水、電等運行費,并可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服務收入可用于獎勵從事科研設施與儀器操作人員。對開放共享過程中急需進口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在通關程序上開設綠色通道。對納入服務平臺統一管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免稅政策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在符合監管條件和開放共享的前提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活動。
10.多方推動開放共享。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使用的研發經費投入后補助和科技創新券補助機制,支持管理單位開放共享。鼓勵省內中小微企業等單位使用服務平臺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創新和研發活動。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以多種方式參與共建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組建專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服務機構,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社會化。
(五)建立開放共享的評價體系和獎懲辦法。
11.建立評價制度。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評價制度,制定評價標準和辦法,引入第三方專業評估機制,定期對納入服務平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情況、管理單位開放制度、開放程度、服務質量、服務收費和開放效果進行評價考核。對于通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用戶使用率、用戶的反饋意見、有效服務機時、服務質量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對于專用科研設施與儀器,重點評價是否有效組織了高水平的設施應用專業團隊以及相關研究成果的產出、水平與貢獻。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科技項目立項支持的重要參考條件之一。
12.實施獎懲辦法。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和公開開放與使用信息。對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不公開開放與使用信息、開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單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予以通報,限期整改,并采取將其退出服務平臺或停止其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不準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等方式予以約束。對于財政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按規定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管理單位也可以在單位內部調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并建立投訴渠道,接受社會對科研設施與儀器調配的監督。
(六)加強政府引導,強化市場主導。
13.建立省市聯動的共享服務機制。設立服務平臺地市工作站及專業測試服務中心,形成上下一體、線上線下的服務網絡,支撐企業創新和產業升級。
14.加強在地方的宣傳推廣。充分發揮服務平臺集聚高性能儀器和高水平專業技術人才優勢,促進產、學、研、用結合,推動地方創新發展。
15.發揮市場主導作用。以需求為牽引,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對科研設施與儀器優化配置的主導作用。積極引入第三方運營團隊,探索市場化運營模式和利益分配機制,推動公益和商業服務平衡發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科技廳牽頭會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質監局等部門共同推進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全面開放,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積極建立和推進資源共享的有效機制,確保我省開放共享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明確責任分工。
省科技廳委托有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負責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調查、運行維護以及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數據庫建設等工作;支持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共享服務評價、協調管理單位向社會提供開放服務,以及負責與國家網絡管理平臺銜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將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工作納入本單位議事日程,切實履行對管理單位開放情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各管理單位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人,保障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良好運行與開放共享。
(三)加大支持力度。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在省財政科技專項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補貼,對加入服務平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為社會提供服務和升級改造等活動給予后補助支持,促進科技資源共享與優化配置。
四、進度安排
2015年,按照國家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試點省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選擇一批服務于國家重大需求和廣東經濟社會發展,開放共享工作狀態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實踐經驗豐富且績效良好的管理單位,以及若干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園區和農業園區、專業鎮等,以服務平臺為紐帶,組織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為全面推進廣東及全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積累經驗。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完善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庫和服務平臺,初步建立我省績效評價機制,逐步推進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建立開放共享后補助機制。
2016年,力爭上半年完成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全面調查,基本摸清情況。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臺開放共享補助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體系,提供便利的在線服務功能,全面推進開放共享服務。
2017年,形成統一規范、網絡服務與線下服務有機結合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體系,全面實施新建新購、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獎勵后補助等各項政策措施,規范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工作。進一步充實完善管理服務體系,推進各項工作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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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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