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廣州市南沙區等地
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粵府函〔2019〕1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等規定,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廣州市南沙區和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廣州南沙保稅港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現公告如下:
一、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在廣州市南沙區和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廣州南沙保稅港區范圍內實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具體職能如下:
(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行使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食品藥品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物價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商務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知識產權(含商標、專利、版權)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鹽業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水務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建設工程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國土資源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房屋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糧食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行使農業(含獸醫獸藥、動物防疫、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等)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海洋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漁政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勞動監察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行使文化市場(含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九)行使教育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行使衛生監督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由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由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后,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相關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南沙區政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制作權力清單,明確南沙區綜合執法局的執法事項,并向社會公眾公開。
三、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必須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廣州市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執法決定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18〕16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