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已開放港口口岸新建
碼頭啟用等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函〔2002〕12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海關總署:
你們關于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碼頭啟用等有關問題的請示(粵府〔2001〕48號、署岸發〔2002〕33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在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的外貿作業區或涉外碼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口岸主管部門牽頭,會同邊檢、海關、檢驗檢疫、海事等口岸有關單位對其生產、安全、查驗和監管條件等進行驗收,合格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啟用,同時報海關總署備案。如需要增設查驗機構、增加查驗人員編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二、在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外新建的外貿作業區或涉外碼頭的啟用,屬口岸擴大開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三、為進一步規范口岸開放管理和加強監管,對尚未劃定開放范圍的已開放港口口岸,由海關總署會同公安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及總參,商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其開放范圍予以劃定。
國 務 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