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河口管理辦法
(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號發布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珠江河口及其整治開發活動的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地區的防洪安全,發揮河口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珠江河口的八大口門區及河口延伸區。
八大口門區:自虎門黃埔(東江北干流大盛、南支流泅盛、北江干流沙灣水道三沙口水位站):蕉門南沙、洪奇門萬頃沙西、橫門橫門水位站、磨刀門燈籠山、雞啼門黃金、虎跳門西炮臺、崖門黃沖水位站以下至伶仃洋赤灣半島、內伶仃、橫琴、三灶、高欄、荷苞、大襟島、赤溪半島間的連線之間的河道、水域及岸線。
河口延伸區:自上述赤灣、赤溪半島連線以下,與從深圳河口起沿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水域分界線至南面海域段18號點(北緯22。08’54.5”,東經114。14’09.6”)和由18號點與外伶仃島、橫崗島、萬山島、小襟島南面外沿、赤溪半島鵝頭頸的連線之間的水域及岸線。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珠江河口水域以及珠江河口澳門附近水域不屬本辦法管理范圍。
第三條 凡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進行整治開發及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珠江河口管理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界定。
第四條 珠江河口的整治開發,必須遵循有利于泄洪、維護潮汐吞吐、便利航運、保護水產、改善生態環境的原則,統一規劃,加強監督管理,保障珠江河口各水系延伸、發育過程中入海尾閭暢通。
第五條 珠江河口整治開發實行水行政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珠江河口整治開發活動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珠江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劃定的權限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河口整治規劃
第六條 珠江河口整治規劃是珠江河口整治開發的總體部署,是珠江河口整治開發活動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珠江河口整治規劃由水利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河口整治規劃如需變動,需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珠江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是珠江河口整治與開發工程建設的外緣控制線,未經充分科學論證并取得規劃治導線原批準機關的同意,任何工程建設都不得外伸。
第七條 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的水利規劃和岸線利用、航道整治、供水、水產養殖等專業規劃,應與珠江河口整治規劃相銜接。上述規劃在報批前,應征求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開發利用灘涂,必須符合流域防洪要求,按照開發服從整治、整治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科學論證,統一規劃,明確開發·程序。灘涂開發利用規劃在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九條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規劃灘涂開發利用、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橋梁、港口、碼頭等建設項目時,工程規劃方案應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珠江水利委員會就其是否符合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是否超出規劃治導線、是否符合防洪和河口水質要求等進行審查,并取得珠江水利委員會出具的規劃意見。
第三章 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條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灘涂開發利用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計委、水利部聯合頒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其工程建設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防洪規劃同意書》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同意書》(以下簡稱審查同意文書)。
前款大中型建設項目,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審查同意。其他建設項目,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出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ㄒ唬┕こ探ㄔO方案審查申請書;
?。ǘ┕こ探ㄔO方案;
?。ㄈ┕こ探ㄔO使用水域、灘涂、岸線的情況及防御洪澇標準與措施;
?。ㄋ模┕こ探ㄔO可能對河口泄洪、納潮、排澇、河勢穩定、堤防安全、水質產生影響的論證材料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ㄎ澹┢渌f明材料。
第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工程建設方案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防洪規劃、河口整治規劃,是否超出河口整治規劃治導線;
?。ǘ┦欠穹恋K河口泄洪、納潮;
?。ㄈ涌诤觿莘€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擬采取的補救措施是否適當;
?。ㄋ模Φ谭馈⒆o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ㄎ澹┦欠穹恋K防汛搶險;
?。┙ㄔO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ò耍┦欠穹掀渌嘘P規定和協議。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后,同意興建的,出具審查同意文書。不同意建設或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在取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重大變更,應當重新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文書。
第十五條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修建各類臨時建筑物,應經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體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送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安排應包括占用水域、灘涂、岸線情況或跨越河道、穿越河床的位置和界限以及施工期間防汛措施。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是否符合審查同意文書的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出具審查同意文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河道和堤防安全嚴格把關。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章 河道防護
第十八條 禁止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泄洪、納潮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口泄洪、納潮的活動。
禁止超出整治規劃治導線在主泄洪、納潮區內種植阻礙泄洪、納潮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十九條 在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建設各類工程、開辟高速航線、從事水產養殖等,對防洪排澇、河勢穩定、堤防、護岸等水利工程帶來不利影響的,由業主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條 對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阻礙泄洪、納潮的各類障礙物,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珠江水利委員會鑒定確認,制定拆除或改建計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珠江水利委員會根據珠江河口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劃定珠江河口管理范圍內河道砂石的可采區、禁采區。
采砂活動必須遵循分期、分步驟和適時、適度開采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批準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珠江水利委員會和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并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