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管函[1998]第92號
1998年3月20日
為完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加強對引進無形資產的售付匯管理,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辦理引進無形資產售付匯手續時須審核的相關憑證明確如下,各外匯指定銀行審核下列相關憑證無誤后辦理售付匯手續:
一、專利權引進的用匯
(一)專利權許可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2、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回執》;
3、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廣告證明》;
4、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二)專利權轉讓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專利轉讓合同;
2、國家專利局頒發的《專利權登記副本》或《專利廣告證明》;
3、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二、商標權引進的用匯
(一)不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商標許可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二)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商標許可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2、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3、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三)不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商標轉讓的用匯:
1、商標轉讓合同;
2、原商標權人的《商標注冊證》;
3、國家商標局頒發的《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四)包含專利、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的商標轉讓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商標轉讓合同;
2、原商標權人的《商標注冊證》;
3、國家商標局頒發的《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4、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三、著作權引進的用匯
(一)取得境外授權,以圖書形式翻譯或重印境外作品(包括配合圖書出版的音像制品)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蓋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章”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或合同登記的批復。
(二)音像制品著作權許可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蓋有“國家版權局合同登記章”的音像制品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2、文化部或廣播電影電視部頒發的核準件。
(三)電子出版物著作權許可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電子出版物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頒發的蓋有“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辦公室”章的核準件。
(四)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計算機軟件許可使用合同;
2、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版權局頒發的蓋有“國家版權局著作權合同登記辦公室”章的核準件;
3、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四、非專利技術引進的用匯
(一)專有技術的許可和轉讓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專有技術許可或轉讓合同;
2、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作設計、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合作生產的用匯:
審核憑證為:
1、相應的合同;
2、外經貿部及其分支機構頒發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合同注冊生效證書》。
今后,各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引進無形資產的售付匯手續時,須嚴格遵照上述規定審核相關憑證原件,并于審核通過后,在相關憑證原件上加蓋“已售匯”戳記,復印留底備查,各銀行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補單。
各外匯指定銀行和有與無形資產引進相關的購、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并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通知的,外匯局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通知,情節嚴重的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可以對其處以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請各分局通知所在地外資銀行,各外匯指定銀行通知所屬分支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售付匯手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