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部屬有關單位:
現將《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辦法》和《交通檔案進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計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辦法》和交通部、國家檔案局《交通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交通建設項目的檔案管理登記工作。
第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交通部檔案館負責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統一部署和組織領導,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部屬單位檔案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采取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定期填報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見附件)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表共分表一、表二、表三三種,分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于開工后6個月內、合同段交通工驗收后1個月內和項目檔案通過專項驗收后1個月內填報。
第六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應做到登記全面、填報準確、上報及時。
第七條 各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應根據項目的審批、計劃工期及進度情況,組織、督促、指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時開展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并將有關登記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匯總上報交通部檔案館。交通部檔案館于每年12月底對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情況進行通報。
第八條 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項目主管單位負責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機構,應配備必要的計算機等設備,在交通部檔案館統一規劃和組織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統,以實現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登記手段的現代化。
第九條 凡登記項目中屬于國家檔案局登記范圍的,由交通部檔案館根據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要求進行匯總轉報,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管理,規范驗收組織工作,保證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和交通部《交通檔案管理辦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港口工程驗收辦法》、《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交通部組織或委托組織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交通建設項目。
第三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是指在交通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形成的、能夠真實反映項目建設全過程、對項目運營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價值、并經過系統整理的各類不同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是交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檔案專項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五條 各級交通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檔案機構應加強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前的檢查和指導,同時接受項目所在地上級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六條 凡經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由交通部檔案館組織或委托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部屬單位的檔案部門組織。
第七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的組成:
(一)凡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或核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交通部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驗收組由交通部檔案館、項目所在地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項目主管單位、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成。
(二)凡由交通部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驗收組成員由交通部檔案館、項目主管單位、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組成。
(三)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的單數,組長由交通部檔案館或受委托組織驗收單位人員擔任。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驗收組。
第三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申請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前,應組織有關參建單位按照交通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有關要求進行自檢,并形成自檢報告。如在交工驗收階段已經完成了項目檔案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可不單獨進行建設項目檔案自檢。
第九條 申請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條件:
(一)已按規定進行項目檔案登記;
(二)完成了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工作或已在交工驗收階段完成對建設項目檔案審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關規定編制完成;
(四)竣工文件分類、組卷及編目工作已按《交通文件材料立卷歸檔辦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等規定完成。
第十條 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經審核同意后,轉報交通部檔案館。
其中港口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經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轉報交通部檔案館。
第十一條 交通部檔案館接到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或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發出委托驗收函。接受委托組織驗收單位應于收到委托函1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檔案專項驗收工作。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3個月之前完成。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報告;
(二)《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見附件);
(三)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報告或建設項目檔案審查意見;
(四)建設項目檔案案卷目錄。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檔案自檢報告或審查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及項目檔案管理概況;
(二)保證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項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所依據的標準;
(四)項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編目與歸檔情況,竣工圖的編制情況及質量狀況,案卷數量;
(五)檔案在項目建設、管理、試運行中的作用;
(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第四章 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交通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應依據國家檔案局DA/T28-2002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和交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及《交通文件材料立卷歸檔辦法》、《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辦法》,對項目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規范性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驗收工作以驗收組織單位召開驗收會議的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全體成員參加驗收會議,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和生產運行管理或使用單位的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會議的主要議程包括:
(一)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建設概況、項目檔案工作情況;
(二)施工單位匯報項目檔案編制情況;
(三)監理單位匯報項目檔案質量的審核情況;
(四)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檢查項目檔案及檔案管理情況;
(五)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對項目檔案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六)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組形成并宣布項目檔案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 驗收組檢查項目檔案采用咨詢、現場查驗、抽查案卷的方式進行。視建設項目檔案形成情況,抽查案卷數不少于案卷總數的5%-10%。抽查重點為立項審批文件、征地拆遷文件、質量檢驗評定文件、隱蔽工程記錄、工程變更文件、竣工圖等。
第十九條 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概況;
(二)項目檔案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檔案工作的基礎管理工作,各類不同載體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與歸檔情況,竣工圖的編制情況及質量,檔案的種類和數量,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系統性及安全保管評價,檔案驗收的結論性意見;
(三)存在問題、整改要求與建議。
第二十條 項目檔案專項驗收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項目檔案驗收組半數以上成員同意通過驗收的為合格。
第二十一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驗收組出具項目檔案專項驗收意見。受委托組織驗收單位須將驗收意見報交通部檔案館備案。
驗收不合格的項目,由驗收組提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一個月內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交通部檔案館重新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檔案進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檔案信息資源建設,促進交通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和有效利用,更好地為交通建設和發展服務,根據國家檔案局《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和交通部、國家檔案局《交通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交通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檔案收集進館的指導思想:維護交通檔案歷史真實面貌,根據交通事業的發展,有重點地收集反映交通事業發展基本概況的交通檔案進館,建立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交通專業檔案館藏體系,為交通建設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凡在交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及改(擴)建、科學研究及交通安全監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記錄和反映交通事業基本面貌,對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和歷史研究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各類重要交通檔案,應按規定向交通部檔案館移交。
第二章 交通檔案進館的范圍
第四條 凡列入國家公路建設國道主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深水特大型橋梁等建設項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較大、對經濟發展影響較大、并具有重大戰略作用的沿海主樞紐港口和地區性重要港口等建設項目;列入“一縱兩橫兩網”骨干航道建設的工程項目;其他具有歷史開創性、能代表同期國內先進技術、工藝水平,具有戰備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質結構復雜而重要的建設項目;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全國交通行業學會科學技術獎,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的、科技含量高并在交通領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項目及科技成果項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及救助打撈設施、設備、重大海事事故處理、重要救助打撈、船舶檢驗工作中產生的重要科技檔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設發展的重要歷史資料均應移交交通部檔案館保存。
具體范圍分為:公路工程、港口工程、內河航運工程(航運樞紐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標工程、科學研究、船舶檢驗、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救助打撈8類。
第五條 公路工程檔案進館范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許可及紅線圖;
(三)工程位置圖;
(四)主要工程項目設計、竣工數量對照表;
(五)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一)總說明書;
(二)總體設計。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具有代表性的路線、特大橋、大橋、特長隧道及長隧道經審查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藝運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工程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竣工工程平面縮圖;
(二)路線平、縱斷面圖;
(三)特大橋表及特大橋平面圖;
(四)大橋表及大橋平面圖;
(五)特長隧道表及平面圖;
(六)長隧道表及平面圖;
(七)互通立體交叉一覽表;
(八)主要交通工程平面布置總圖;
(九)安全設施一覽表;
(十)監控系統一覽表。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六條 港口工程檔案進館范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及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許可及紅線圖;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設計說明書。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經審批的水工主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的科研、新工藝運用的審批、研究成果及結論性文件;
(三)重大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港區形勢圖;
(二)港區總平面布置圖;
(三)港池、航道疏浚圖;
(四)具有代表性的地質剖面圖,巖面等高線設計文件;
(五)工藝流程圖;
(六)裝卸工藝平面布置圖;
(七)水工建筑平面布置圖;
(八)水工建筑物立面和剖面圖;
(九)綜合管網線竣工總平面布置圖;
(十)重要或先進機械設備說明及技術參數。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七條 內河航運工程(航運樞紐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檔案進館范圍包括:綜合性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
綜合性文件具體內容:
(一)建設依據及上級有關批文;
(二)用地申報及批文中的建設用地規劃部門意見、用地范圍圖;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設計文件具體內容:
設計說明書。
施工文件具體內容:
(一)經審查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藝運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質量事故處理報告。
竣工圖具體內容:
(一)航運樞紐工程。
1.樞紐總體布置圖;
2.樞紐建筑物一覽表;
3.庫區工程布置示意圖;
4.庫區航道竣工圖(參照“航道整治工程”);
5.擋水建筑物總布置圖(平面、立面、剖面);
6.工作閘門、檢修閘門總圖;
7.啟閉機布置圖;
8.船閘(升船機)總體布置圖;
9.船閘(升船機)位置平面圖;
10.船閘(升船機)平面、剖面圖、上、下游立面圖;
11.上、下游船閘、閥門布置圖;
12.與上述竣工圖有關的設計變更文件。
(二)航道整治工程。
1.整治工程平面總體及主要單項(或單位)工程布置圖;
2.整治建筑物縱、橫斷面圖;
3.護岸段典型斷面結構圖;
4.疏浚工程縱、橫斷面圖;
5.炸礁工程縱、橫斷面圖;
6.與上述竣工圖有關的設計變更文件。
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材料具體內容:
(一)工程總結報告;
(二)竣工驗收文件。
第八條 航標工程檔案進館范圍包括:
(一)沿海重要港口、重點區域航標總體配布圖;
(二)記錄和反映我國航標演變歷程的文件材料;
(三)重要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第九條 科學研究檔案進館范圍包括:課題研究文件、技術革新和創造發明文件。
課題研究文件具體內容:
(一)研究課題任務書及審批文件;
(二)列入交通部計劃的科技項目成果研究報告、技術鑒定書、專家評審意見、總結推廣及審批文件;
(三)獲獎及專利文件。
技術革新和創造發明文件具體內容:
(一)技術革新項目計劃;
(二)技術鑒定;
(三)應用效果及經驗總結;
(四)相關聲像資料及電子版目錄;
(五)獲獎及專利文件。
第十條 船舶檢驗檔案進館范圍包括:
(一)經檢驗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船舶、產品、海洋工程平臺的基本數據、照片、簡介等文件材料;
(二)中國船級社制定的重要的標準、規范、船舶錄、產品錄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條 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館范圍包括: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關聲像資料;
(二)船舶危險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處理的文件材料及相關聲像資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點水域航道序列圖、電子海圖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統的重要資料;
(五)重要設備檔案。
第十二條 救助打撈檔案進館范圍包括:
(一)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具有歷史開創性,能代表同期國內先進技術、工藝水平的救助打撈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術資料及聲像資料;
(二)典型救撈設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要資料;
(四)參加國家高科技項目試驗的重要資料。
第三章 進館檔案編制要求
第十三條 進館檔案應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運、船檢、海事、救撈、科研等專業檔案的有關標準進行系統整理,并用鉛筆在封面和卷脊編寫案卷流水號;編制移交檔案目錄一式2份(含電子版),并附項目簡介。
第十四條 移交進館檔案只需提供復制件。如項目檔案已進行數字化或縮微加工,需同時提交光盤或縮微制品一套。
第四章 進館工作的組織
第十五條 部直屬一級單位負責本系統檔案進館的組織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進館檔案的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檔案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科研項目檔案在獲獎后6個月內,船檢、海事、救撈檔案在檔案形成后1年內向進館組織單位提出移交申請。
第十七條 各進館組織單位每年11月底前將符合進館要求的檔案匯總后,向交通部檔案館提出移交申請,經審查同意后,逕向交通部檔案館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檔案經核對無誤后,雙方在交通檔案進館交接簽證單(見附件)上簽字、蓋章,各執1份,作為交接憑證保存。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頒發的《交通部科學技術檔案進館范圍的規定》([87]交辦字2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