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9日
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促進建設項目及時投入運營并發揮投資效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不包括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項目驗收,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概算執行情況,工程驗收執行和整改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情況以及項目試運營情況等方面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
本暫行辦法所稱工程驗收,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竣工驗收以及消防、環保、特種設備等有關工程專項驗收。
本暫行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
本暫行辦法所稱建設單位,包括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自建單位、代理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單位等。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政府投資項目驗收的統籌協調部門,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驗收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市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水務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市政府投資項目開展有關工程驗收及備案工作,并按照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安排配合市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驗收。
市規劃國土、人居環境、消防、檔案等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市政府投資項目開展有關專項驗收工作,并按照年度項目驗收計劃安排配合市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驗收。
第五條 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具備工程驗收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住房建設、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驗收,或督促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做好工程驗收和備案工作。
第六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
(二)經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四)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核意見;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有關工程技術標準、驗收規范等。
第七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審核意見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驗收。有特殊情況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項目驗收前,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完成工程驗收以及規劃、檔案等其他專項驗收工作。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與項目驗收一并進行。
第八條 項目驗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已批復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情況、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情況等;
(二)工程驗收情況報告(包括對各參建單位的評價情況);
(三)行業主管部門有關驗收情況報告或備案回執;
(四)環保、消防、規劃、安全、衛生、水土保持、節排水、節能(民用建筑)等專項驗收情況報告及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檔案移交憑據;
(五)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審核報告;
(六)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編制的工程竣工圖及編制說明;
(七)試運營或投入使用情況報告;
(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申報材料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可以電子文檔或掃描件的形式提交,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概算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項目,應成立項目驗收委員會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委員會一般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人居環境、消防、檔案及其他有關部門組成。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單位參加項目驗收工作。
概算總投資在2億元以下(不含2億元)的項目,由項目驗收組開展項目驗收工作或委托相應的市行業主管部門、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項目驗收。受委托單位應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并將驗收結果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對照批復文件檢查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實施情況以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驗收執行和整改情況,包括工程質量、環保、消防、安全、衛生、規劃、檔案等專項驗收的執行和整改情況;
(三)評價項目投資控制情況和項目達到預期建設目標情況;
(四)總結項目建設經驗,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項目驗收工作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工作,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項目驗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的各項建設內容,按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完成工程驗收及各項專項驗收工作,工程結算、竣工決算手續完備,試運營情況良好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通過驗收的批復文件,作為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依據;委托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政府(新區管委會)組織項目驗收的,由受委托單位出具項目通過驗收的批復文件,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項目未通過項目驗收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將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和未通過驗收的理由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請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驗收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建設單位所需經費列入項目總概算,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建立市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稽察工作制度,定期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情況和竣工驗收整改情況開展稽察,加快推進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違反建設管理法律法規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規定完成規劃、環保、消防、安全、衛生、檔案、水土保持、節排水、節能等專項驗收工作的;
(二)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列入市預選中介機構庫的社會中介機構報送工程結算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的;
(三)未經工程驗收及備案或工程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投入試運營的;
(四)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項目驗收的;
(五)對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不按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的;
(七)在項目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受委托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驗收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市政府對政府投資項目驗收工作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2015年3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按照國家、省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決算、產權登記和資產移交等手續;尚未開展工程竣工驗收的項目,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利用市政府統籌融資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驗收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