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
為加強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我局修訂了《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文體旅游局
2016年11月16日
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推動全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明確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的標準、條件和監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是指以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公共服務完善、基礎設施完備、文化氛圍濃厚、文化創意企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深圳市文體旅游局負責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認定和指導、考核工作,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文化創意產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原則上每2年認定一次。
第二章 認定標準及程序
第五條 申報認定“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整的園區建設和發展規劃,并符合深圳城市總體規劃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符合相關規定。
(二)有明確的行業特色和定位,屬于深圳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確定的重點發展領域。
(三)新認定的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筑面積不低于2萬平方米(特色鮮明、商業模式創新,具有引領示范作用的可放寬到不低于1萬平方米),入駐文化創意企業20家以上,且已入駐文化創意企業數量和運營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駐企業總量和全部入駐企業運營收入的60%;園區招商率完成80%以上;園區內文化企業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務內容健康。
(四)有合理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制,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運營機構應是深圳市注冊的法人單位或政府部門派出機構,運營機構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內無納稅違規行為。
(五)有較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為入園企業提供以下基礎服務: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專業技術服務,企業孵化服務,物業服務和會議場所提供等基礎服務。
(六)取得市或區發改部門出具的社會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第六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兼顧區域平衡。
第七條 申報“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法人單位提供)或政府批準設立文件(政府部門派出機構提供)。
(三)運營機構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的年度審計報告(法人單位提供)。
(四)申報認定條件規定內容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單位申報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的,應如實填寫《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申請表》報所在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報條件1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后向市文體旅游局提交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申請。
(二)市文體旅游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由市文體旅游局組織現場考察。現場考察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專家組成。
(三)對現場考察合格的單位,由市文體旅游局書面征求市委宣傳部和市相關部門意見,沒有發現重大的違規、違法行為的,審定名單通過“深圳文化服務網”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體旅游局認定為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并授予“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條 市文體旅游局負責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指導和考核工作,對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依照本辦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每2年對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開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享受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扶持政策;組織開展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之間交流活動,推動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在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開展文創政策宣講、金融對接等活動。
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日常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園區建設,推動、落實轄區政府相關扶持政策。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運營機構負責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和園區內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進行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違規等不當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及時報告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應于每季度末,按要求把園區經營情況報市文體旅游局并抄送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應于每年2月底前,以書面形式,經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向市文體旅游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及發展情況。
第十一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對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其名稱、地址變更的,應在工商等部門核準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報市文體旅游局備案。
第十二條 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考核內容包括:
(一)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及本辦法要求。
(二)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三)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整體運營、管理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五)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內文化企業發展及創新成果轉化情況。
(六)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七)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入駐企業及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報告情況。
(八)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對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運營管理情況的評價和意見。
第十三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體旅游局對其予以警示:
(一)沒有按每季度及時報送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管理情況并抄送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的,或報送情況和數據不真實的。
(二)沒按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及發展情況或報告情況不真實的。
(三)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對規劃和重要的文化產業項目作出重大調整、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其名稱、地址變更的,未按時向市文體旅游局備案的。
第十四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文體旅游局認定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認定條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續建設未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在考核期內連續2次被市文體旅游局給予警示的。
第十五條 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體旅游局撤銷認定,予以摘牌,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報或年度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的。
(三)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宣傳虛假信息等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不服從市、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管理的。
(五)因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性質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認定的范疇、第五條規定的認定條件。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文體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5年。2013年6月4日發布的《深圳市文體旅游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