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技創新〔2017〕278號
各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力軍作用,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現就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
(一)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1.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予以研發資助。資助范圍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入庫的企業。
2.有效期內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自動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簡稱入庫企業)資格。到期未申請重新認定或重新認定未通過的企業,入庫企業資格失效。
3.市科技創新部門設立入庫企業審核行政服務事項,對申請入庫的企業進行資格確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培育庫。
入庫標準與條件由市科技創新部門參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設立。
4.入庫企業資格有效期最長為三年,到期仍未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失效,不享受出庫資助。
5.每家企業只能辦理一次入庫,入庫企業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為“出庫企業”)和失去入庫企業資格的企業不得再辦理入庫。
6.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曾經獲得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不得辦理入庫。
(二)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給予研發資助。
對入庫企業,按入庫當年研發實際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資助,資助額超過300萬元的按300萬元資助;對出庫企業,按出庫當年研發實際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資助,資助額超過300萬元的按300萬元資助。
企業在同一年度通過培育入庫和出庫的,可同時享受入庫資助和出庫資助。
(三)給予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獎勵性補助。
對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性補助5萬元,重新認定企業獎勵性補助3萬元,用于補償企業在認定過程中發生的專項審計、科研管理優化等成本和支出。已獲得出庫資助的企業不同時享受該項獎勵。
(四)支持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購買服務。
企業可用科技創新券購買中介機構提供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輔導、培訓和咨詢服務,每家企業不超過2萬元。
二、完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資金管理
(一)放寬資金重復資助限制。
1. 企業可同時享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劃研發資助資金和《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第21條規定的企業研究開發資助資金。
2. 企業在享受認定獎勵性補助的同時可使用科技創新券購買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服務。
(二)優化資金管理方式。
1. 按照清理整合專項資金的原則,企業入庫、出庫研發資助資金、認定獎補資金均納入市科技研發資金預算,按《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創新券納入創客專項資金預算,按《創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企業同時享受入、出庫研發資助和企業研究開發資助時,可一次申請,分別計算資助金額,一次撥付。
3. 企業入庫、出庫研發資助資金、創新券兌現資金由市科技創新部門按照《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創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放;高企認定獎補資金由市科技創新部門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結果制定各區(新區)分配方案,由市財政委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各區(新區),由各區(新區)發放。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2020年后,培育庫內企業可繼續享受本政策規定,直至出庫或到期。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