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根據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國務院、省政府的部署,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市對市級實施的行政許可、備案事項進行調整。經全面清理和嚴格審查,市政府決定保留行政許可218項、備案80項,省委托管理行政許可14項,省或部委委托管理備案5項,按程序轉報的行政許可29項,下放行政許可70項、備案12項,取消行政許可21項、備案9項。
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抓緊做好取消和下放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市政府決定取消的事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原審批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或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做到放管結合。對市政府決定下放的事項,原審批部門和承接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承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市各有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錄公布后,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需動態調整的,按照《廣州市行政審批備案事項動態調整辦法》依法調整。
附件:廣州市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目錄(2016年版)
(此略,詳情請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