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東莞市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5日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根據《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方案》(粵府辦〔2012〕118號)和《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粵府辦〔2013〕5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八大關于“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以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目標,以優化項目準入、精簡審批事項、創新審批方式、提升指導服務、規范培育中介組織、完善監管管理體系為重點,系統性、全流程改革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著力構建市場開放公平、規范有序,政府服務高效、監管有力的新型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再造東莞體制改革新優勢,加快實現高水平崛起。到2015年,企業投資審批事項壓減70%以上,項目辦理時限總體縮短50%以上,投資審批和備案事項網上辦理率超過90%,力爭成為國內項目投資建設審批事項最少、流程最優、辦事最靈活、服務最佳的城市之一。
二、基本原則
在符合法律法規、確保監管實效的前提下,先行先試,大膽創新,探索建立完善新型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
——精簡審批,簡政放權。進一步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審批事項,簡化審批事項,推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相分離,形成以備案制為主的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體制,優化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體制。
——優化流程,加強服務。加強項目投資建設事前咨詢輔導,優化項目投資建設審批事項前置條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聯審批辦理流程,大力推動同類事項及同一部門負責的事項歸并辦理,著力縮短審批時限,推廣網上辦事,提高審批服務效率。
——規范審批,強化監管。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全面公開審批條件、程序和流程,推進審批工作公開化、標準化和透明化,加強對中介(技術)機構的培育和規范化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加強銜接,統籌推進。加強與國家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銜接,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支持,允許先行先試,統籌出臺完善各項改革配套措施。
三、依法優化項目準入
(一)放寬企業投資項目準入。除需報國家、省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外,市管權限內不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項目一律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并落實招標核準;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共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改為競爭性配置,形成以備案制為主的企業投資管理體制。對需要上報國家、省核準的項目,仍按國家、省規定程序上報。推進取消項目用地產業發展核準。
(二)簡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手續。簡化企業投資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備案手續,推行網上在線備案,所需提供的書面材料改為從網上報送掃描件。網上備案系統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與工商、國土、環保、住建等部門實現企業投資項目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與立項階段其他審批事項并聯辦理。取消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手續中的“資金來源證明”項目。
(三)提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效率。項目備案機關在企業提交備案信息后,對項目是否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備案范圍進行確認。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項目,備案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項目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建設規模或投資規模的變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地址、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等),通過網上備案系統辦理變更手續。
(四)簡化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手續。市委市政府明確同意建設或已落實用地、規劃、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等建設條件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僅做一次編報和審批;具體需批復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類別及標準,由市發改局在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界定。對用地手續齊備的一般市政道路(含管線、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項目,可同步開展可行性研究、市政方案設計,由市發改局聯合市規劃局或交通局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審。
(五)簡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除需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外,其余鼓勵類、允許類的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由核準制改為備案制,按職能和權限報省、市發改部門或經信部門備案。其中,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基礎設施和采掘業外商投資項目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的報市級外經貿部門備案,總投資在1億美元及以上至3億美元之間的外商投資項目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外商投資項目改為競爭性配置。限制類項目繼續實行核準制。積極創造條件試行將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六)簡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手續。除規定必須由國家、省核準的項目外,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不再實行投資項目核準制,企業直接到外經貿和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七)實行公共資源競爭性配置。對交通、能源、城建、社會事業等涉及公共資源的領域并且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項目,實行公共資源的競爭性配置。市鎮兩級政府按照省的有關部署,根據法定相關規劃要求,確定開發建設總量,做好重大項目布局,明確技術標準、準入條件等,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投資主體,為各種所有制企業創造更加平等的投資環境,為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創造條件。
1.交通項目。對省、市交通專項建設規劃確定的、具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鐵路、軌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碼頭項目實行競爭性配置,以企業資信、資源利用效益等作為競爭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權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主體。
2.電源項目。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發電項目,將環保排放、用地規模、建設工期、投資概算、單位能耗、上網電價、服務價格等作為主要競爭條件,通過特許經營權招標等方式,競爭性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具體項目根據專項規劃、建設條件落實、電源建設需求等情況確定。
3.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依照各級政府批準的專項建設規劃,對城市水廠、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將產品價格和服務質量作為主要競爭條件,采取BOT(建設-經營-移交)、BT(建設-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選擇投資主體。
4.其他領域項目。對有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其他涉及公共資源開發利用的領域,由相關部門編制專項發展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引入市場機制,推行競爭性配置。
四、大力精簡審批事項
(八)減少審批前置條件。進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無法律法規依據、各部門自行設定的審批前置條件。對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審批范圍過寬或流程設置不合理的審批前置條件,切實進行調整優化。除需報國家、省審批、核準、備案,按規定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項目外,對遠離居民區、對生態環境和生產生活不影響的項目,可不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審批前置條件。確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項目中,符合一般評估條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納入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重點評估條件的,應當單獨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審查不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不涉及嚴重水土流失的區域和建設項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審批。除重大建設工程、可能發生次生災害工程和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外,不再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審核。將“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作為一個事項,分成兩個部分進行,“建筑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前置條件,環保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提供先行驗收服務,但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作為行政許可事項,但不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前置條件。
(九)精簡審批申報材料。結合網上辦事大廳建設,全面梳理項目投資建設審批的各種申報材料,切實解決申報材料過多和隨意增加申報材料的問題,對“重復提供、反復提供”的申報材料實行共享,對“無理提供、無需提供”的申報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十)簡化節能評估審批。對建成運行后能耗較低的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如電源電網油氣管網建設、水利工程建設、交通道路、航道建設等取消節能評估前置審批。
(十一)簡化交通影響評價。一般項目(居住類建筑面積小于10萬平方米,公建類建筑面積小于7萬平方米)無需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統一編制交通影響評價,統一論證分析交通影響并提出交通措施。交通影響較大的城市交通設施及大型建設項目,即居住類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0萬平方米,公建類大于等于7萬平方米,客運站、公交場站和停車場等,需單獨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并進行審查。
(十二)簡化防雷裝置設計審核。防雷裝置的初步設計審核與施工圖設計審核合并辦理,項目建設單位不需要分步提交審批。除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人員密集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等四類項目外,不將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作為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前置材料。
(十三)簡化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除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5萬立方米(含)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在國家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區域、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中低易發區等生態環境敏感區域且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2萬立方米(含)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由水務部門直接組織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審批,不再召開專家評審會。
(十四)改革用地預審辦法。壓縮市級立項的項目預審范圍,對已取得土地使用證且不涉及土地用途和地塊位置變更的項目,無需辦理用地預審。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已查明無重要礦床的項目,不再進行礦產壓覆礦審批。不屬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項目,在用地報批材料中不需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企業投資的備案類項目及競爭性配置類項目涉及單獨選址的,壓覆礦產資源審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認定與用地預審同步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在前兩個事項審查通過后,以同一文件出具,具體待省國土部門發布正式辦法后實施。進一步簡化線狀工程用地預審手續。
(十五)簡化用地報批手續。國家和省審批(核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單獨選址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的,規劃修改材料和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材料一并上報。使用林地審核、社保審核與用地審核同步辦理。具體待國家或省發布正式辦法后實施。
(十六)爭取省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授權。除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審批的以外,積極爭取省授權我市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額度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批準征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統籌安排建設項目用地。
(十七)優化和減少規劃報批辦理事項。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審查與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合并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在統一建筑面積核算標準,完善建設工程制圖詳細導則的基礎上,加強和完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測量工作,建立配套監管制度,在試點的基礎上,通過對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嚴格把關,優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流程。電子報批指標校核不再作為審查事項。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可與人防工程設計審查同步辦理。一般項目不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校核報告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前置條件(具居住特征項目除外)。對已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國土預審批復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由規劃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辦理。
(十八)規范規劃報批審批行為。進一步規范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核內容,細化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推行網上報批。完善規劃許可審批公示制度,規劃批前公示應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該項目地塊的規劃條件與擬批準的項目規劃內容一并公示。
(十九)擴大環評備案范圍。推行環評豁免和備案管理。制定建設項目環評豁免管理名錄,凡未明確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且不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不存在噪聲廢氣擾民、沒有明顯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態影響的建設項目不再要求進行環評審批。對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實行網上環評備案。登記表項目改事前審批為事后監管,對環評備案項目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和環保驗收。
(二十)優化環評手續。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實行由環保部門視情況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深化水務部門排水許可與環保部門審批業務的對接,推動相關檢測數據互認。項目獲得相關排水管網管理單位出具的《城市排水設施接駁信息登記表》,可作為環評文件的有效材料。
(二十一)簡化環評內容和形式。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科學測算規劃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核定環境容量,實施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已開展規劃環評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除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之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處理廠等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所在區域相關規劃環評要求的前提下,簡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形式,具體規范由市環保部門制定并發布。已納入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的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原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簡化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二十二)推進消防審批改革。深化消防設計審核管理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審核備案不再以規劃部門許可或批準文件為前置。結合消防設計審核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繼續推進消防設計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施工圖審查機構負責技術審查,并如實出具審查報告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行政審批,并按照比例進行抽查。
(二十三)取消水利工程開工審批。由項目法人對照水利部、省對水利工程開工的條件要求,在滿足條件后自主確定工程開工。
(二十四)簡化施工許可環節。將施工與監理合同備案、保函備案和安全措施備案納入施工許可合并辦理。創新實施基坑基礎與主體分開單獨報建,為基坑基礎先行施工創造條件。對部分未能完善國土、規劃前期手續而無法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施工許可的省、市重點工程,實行質量安全監督提前介入。
(二十五)加快推進驗收事項標準化。嚴格執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投資項目驗收事項新標準,包括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驗收、工程總體竣工驗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及驗收備案、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備案、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環保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標準。在新標準出臺前,相關部門按原標準執行。
(二十六)優化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驗收、建筑物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規劃條件核實、消防驗收、人防驗收等不互為前置條件,分別同步進行,提高驗收效率。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時,根據各自行業規定,如采用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文件齊全即可,實行即來即辦、件齊即備;如需召開竣工驗收會議審查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召開。一般工程驗收由各部門依照職能開展獨立驗收,確有需要的,可按工程性質由住建、水務、環保、交通、城管等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實施綜合驗收。
(二十七)創新功能區前置審批。在明確功能定位的基礎上,以功能區為單位,編制控制性規劃,統一設置相關指標,統一辦理區域規劃環評、水保、交通影響評價和礦產壓覆、文化保護、地質災害等前期審批手續。
五、著力創新審批方式
(二十八)實行審批流程再造。整合簡化審批流程,將項目投資建設審批流程整合為立項設計、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3個階段,實行“并聯辦理、信息共享、限時辦結”,最大限度壓減項目落地、建設和驗收時間。項目單位分階段申報各審批事項所需材料,審批部門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同步推進,限時辦結,形成高速推進、銜接貫通的審批流程。由相關審批部門結合實際,梳理并發布一批簡易審批項目目錄。經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前提下靈活辦理項目投資建設的各項審批。
(二十九)建立項目輔導機制。建立由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各有關審批部門集中輔導的項目投資建設輔導機制。在項目審批的各個階段,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通過網絡、來電、來函等方式,分別向市外商投資促進中心、市內資經濟促進中心、市中小企業局或市重大辦提出預約并提交有關咨詢需求。市行政服務管理辦公室牽頭組織,每月兩次召集有關審批部門對項目投資建設的合規性、程序性或專業性、專題性問題進行集中輔導。各有關審批部門設立日常咨詢服務窗口、網絡專版和熱線,為投資項目提供辦事指南、政策解讀、疑問解答等咨詢服務。各鎮街參照市的做法建立相應的項目輔導機制。
(三十)實行并聯辦理。優化審批流程設置,壓減和理順審批事項的前置條件,按照“能并不串、高效便捷”的原則,推進并聯審批。按照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規范要求,結合我市實際,重點推進立項設計、施工許可階段可并聯審批事項的并聯辦理,進一步完善竣工驗收階段的并聯辦理辦法。
(三十一)加快審批信息共享。依托政務信息共享平臺,通過結合CA認證和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加快推進書面材料網上申報、證照電子化和批文共享庫建設,有效整合跨部門政務信息,實現部門間審批信息實時共享。重點抓好批文共享庫建設,加強政務信息共享平臺與審批部門業務系統間的數據對接交換,優化入庫批文的格式和上傳方式,提高“批文共享庫”中批文與材料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安全性,實現前后置審批部門間批文的實時共享,促進線上線下協同審批。
(三十二)優化部門內部流程。同一審批階段內一個部門辦理多個審批事項的,審批部門應設立內部牽頭辦理科室,優化內部審批程序,整合內部業務分工和工作流程,強化部門內設機構聯動效應,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合并辦理。
(三十三)強化部門聯動。需要相關部門出具意見的事項,由辦理部門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等方式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部門內部審核與征求其他部門意見同步辦理;對需要征求多個部門意見的,可采用召開聯合審查會議方式集中辦理;相關部門逾期不提供意見,或無故缺席聯合審查會議的,視作無意見。
(三十四)逐步推行技術審查市場化。逐步推行技術性審查委托制,對條件成熟的審批部門,經批準后,可實行技術性審查與行政性審批相分離,重點推進項目節能評審、環評、方案論證(比選)、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質檢和驗收等技術性審查工作,由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合法機構進行審查,相應的審批部門不再負責技術性審查,主要實行程序性的行政審批。
(三十五)試行“形式審查制”。在不斷強化中介服務管理的基礎上,對以中介技術服務成果為審批條件的項目,試行“形式審查制”。由中介機構嚴格按照國家規范、標準實施中介技術行為,并對其報件的合法性作出承諾,審批部門對事項實行“先批后審”,收到報件及承諾書后“見件即過”,同時制定相應的復審、處罰等配套機制進行監督。
(三十六)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審批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二次告知或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十七)實行容缺預審受理。對具備審批基本條件、申報主要材料要件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和手續有欠缺的項目,允許先缺件預審或受理。項目相關單位應在規定或承諾時限內補齊所缺材料,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逾期暫停相應審批進程。
六、全力提升指導服務
(三十八)進一步加強規劃引導。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為指導,以區域規劃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規劃等規劃為主體,加快形成并完善層次清晰、功能互補、相互銜接的規劃體系。市發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產業政策和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鼓勵企業投資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企業遵照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規劃等,評估、策劃與實施投資項目。
(三十九)加強審批服務指引。依托市網上辦事大廳,建立網上咨詢服務綜合平臺,公開項目投資建設領域法規文件和具體審批指引,及時發布各類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行業動態、辦事流程等信息。各審批部門編制審批事項申報文件和審批文件的“兩文”標準文本,實現各審批事項的辦事指南、業務手冊、申請材料、技術規范、審批條件、審批規范、決定機關、實施機關、收費標準、辦理時限、審批運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的標準化,并向社會公開。
(四十)積極推行網上辦事。建設統一的集信息公開、網上辦理、便民服務、電子監察于一體的網上辦事大廳。完善網上辦事大廳項目投資建設審批功能模塊,逐步實現項目審批事項網上申請、網上辦理,項目審批信息實現網上共享,審批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對網上申報的電子版材料進行審核,推動各級實體性行政辦事大廳功能向網上辦事大廳遷移。推進網上審批系統與電子監察系統的對接和整合,實現對項目行政審批和技術服務的實時監督、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和有效反饋,不斷提高網上審批水平。
(四十一)繼續推進權限下放。繼續做好向下級政府簡政放權工作,對于必須保留的投資建設審批事項中,可由市級部門實施也可由鎮街政府機構實施的縣級權限事項,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依法下放或委托給鎮街政府實施,努力提供優質高效的投資建設管理服務。
(四十二)進一步完善收費手續。全面梳理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過程的各項收費,著力簡化收費手續,合并收費環節,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適當降低或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節約投資成本,減輕負擔。網上審批事項需要收費的,在傳統支付方式之外增加網上支付方式。
(四十三)縮短審批辦結時限。各審批部門依據審批事項辦理程序規定,提高部門審批辦文的工作效率,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原則上各部門審批辦結時間比法定時間縮短50%以上。
(四十四)建立內部通報制度。市監察部門會同各審批部門,對各審批部門的審批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并適時開展專項評估,重點分析單項審批的辦理時間和項目并聯辦理的自然時間,并在部門范圍內進行內部情況通報,總結經驗,查找不足,督促整改。
七、規范培育中介組織
(四十五)建立中介服務目錄。建立《東莞市項目投資建設中介(技術)機構服務目錄》,由各審批部門負責清理和匯總,經市政府審定后對外公布。將市場化程度高、收費數額大的中介(技術)機構服務納入市政府采購目錄、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技術)服務事項,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統一公開招標。
(四十六)培育中介服務市場。發揮市場競爭的基礎性作用,加快培育和發展各類市場中介(技術)機構,引進國內外優質的中介(技術)機構落戶,支持自主擇優選擇中介(技術)服務,促進中介(技術)服務市場良性競爭。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中介(技術)服務供應商庫,推進中介(技術)服務市場化、規范化、誠信化發展。
(四十七)實行中介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統一協調的中介(技術)服務管理體系,根據中介(技術)機構市場化程度不同實行分類管理。對具有市場壟斷性質的公共(技術)機構及市場化運作程度較低的中介(技術)機構,主管部門要督促其固化工作流程,推行事務公開,實行限時辦結和對外承諾服務等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對已完全采用市場化運作的中介(技術)機構,建立中介誠信評價機制和“黑名單”制度,搭建公開、公平、規范的競爭擇優平臺,完善退出機制,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培育優秀中介(技術)機構做大做強。
(四十八)壓縮中介服務時限。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如需要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進行論證評估、檢驗檢測作為項目審批依據的,實行限時辦結,具體辦結時限須在服務合同中明確。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中介(技術)機構應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中介(技術)機構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收費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受理通知單》。項目單位要及時提供合法合規的報批材料,催促中介(技術)機構按時提供評估、檢測等報告或其他文書,并按審批部門提出的修改建議及時調整和修改。
(四十九)規范中介服務行為。加強對中介(技術)服務的規范管理,建立資質監管機制,強化監督考核,提高行業自律能力。指導和督促中介(技術)機構將服務職責、業務范圍、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執業紀律及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對外公開公示,并對服務事項的內容、程序、時限、責任,向委托人及社會做出公開承諾。結合“形式審查制”的推行,探索建立中介(技術)服務管理聯動機制,強化中介(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共同構建開放公平、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的投資和營商環境。
八、完善監督管理體系
(五十)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監管。強化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的剛性約束,加強財政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確保各項財政性資金安全、規范、高效使用,努力提高財政性資金投資效益。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準備、實施過程、運營情況以及效益和影響等方面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績效。
(五十一)加強事中事后監督。根據改革對審批部門監管職責帶來的變化,制定適應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的后續監管配套措施。科學劃分和厘清部門監管職責,實現由“以批代管”、“只批不管”、“批了才管”向“誰審批、誰監管”以及行業歸口管理“一管到底”的轉變,實現審批許可和監管工作的協調統一。
(五十二)創新監管形式和手段。市發改、經信、財政、社保、國土、環保、住建、交通、公路、水務、外經貿、文廣新、林業、海漁、口岸、城鄉規劃、房管、安監、人防、城管、消防、氣象、地震、金融、外匯等有關部門,要立足服務,創新監管形式和手段,建立部門之間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增強聯合執法的協同能力,探索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管執法合作,依法依規對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形成分工明確、溝通順暢、資源共享、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對違反規劃、產業政策、規范標準等規定的項目,堅決予以查處并追究責任。
(五十三)強化公眾監督。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構建多元監管格局,努力形成守規則、重信用的投資環境。各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公開,項目有關審批信息、建設標準和規范要公開、透明,涉及公眾利益的項目要征詢公眾意見,項目建設情況要及時公開。各相關部門要開通網上信箱和電話熱線,受理社會公眾對投資建設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對于經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對投訴人予以一定獎勵。
(五十四)強化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項目投資建設監管信息的整合運用,整合各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管信息,對相關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在項目投資建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質量低劣服務行為進行記錄、收集、整理、歸檔、公示,作為信用體系建設內容,形成“一處失信違法、處處預警懲戒”的信用監管機制,使其自覺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和遵紀守法。
九、強化各項工作保障
(五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市發改、規劃、國土和住建(或交通、水務)等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牽頭負責立項設計階段、施工許可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的組織、指導、協調、推動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把深化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加強與上級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銜接,強化協調配合,完善配套政策,及時解決改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順利實施。
(五十六)明確時間節點。各審批部門結合自身職能和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相關審批事項和流程,于2014年3月31日前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計劃,認真對接省有關部門關于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及時出臺本部門的配套改革文本,完善相應的操作細則、辦事指南和工作流程。各有關部門每年根據省有關部門的改革推進情況和工作實際,及時出臺年度配套改革措施,成熟一批,推進一批。
(五十七)加強監督考核。市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投資建設審批事項的監督檢查,并將審批部門的工作情況納入行政效能監察范圍,依托市行政審批監察系統,實時在線監督項目審批進程,及時催辦提醒,督促相關部門按規定時限要求完成審批任務,對違規、超時審批等行為要進行查處。市委、市政府將項目投資建設審批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情況作為重要督查的內容,加強督導與問責。
(五十八)強化技術支撐。市電子政務辦會同市發改、國土、規劃、住建、環保、工商、行政服務、監察等部門,為改革中涉及的各類網絡平臺建設提供技術支撐。
(五十九)加強業務培訓。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大窗口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力度,積極開展各類培訓及集中學習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操作技能,提高綜合服務水平,進一步縮短審批時限。
(六十)加強宣傳引導。各級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類媒體,開展多層次的宣傳活動,深入解讀各項改革政策,宣傳改革成果,鼓勵社會各界通過各種方式建言獻策,組織有關部門主動、及時回應投資者關切的重點問題,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改革、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由市委政策研究室、市發改局會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