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辦規劃[2005]68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市企業集團:
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的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03]900號,以下簡稱900號文)中,有關項目確認書的出具依據和權限等事項必須相應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確認書出具依據
對實行審批、核準、備案制的項目,出具確認書時,要分別審核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核準制項目的核準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或復印件。其他要審核的材料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二、項目確認書的出具權限
(一)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仍按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劃分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職責。即按照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限額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二)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及部分國務院部門不再具有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的職能。依據《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精神,上述單位今后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事項,其免稅確認書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層層下放和違規出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尤其是拆分項目、隨意擴大鼓勵條目的解釋范圍等。
(二)確認書一經出具,原則上不辦理變更。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的,應在原確認書執行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關于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的其他要求,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四)對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出臺前審批的項目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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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