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158號令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居民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辦法所稱的垃圾處理費是指采用焚燒、填埋或者其他技術手段處理城市生活垃圾而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并具體組織征收特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城市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征收本轄區范圍內的垃圾處理費。 財政、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城管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其用戶的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市、區城管部門委托收費的,應當與代收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委托單位和代收單位的名稱;(二)收費項目、標準和期限;(三)代收手續費用的標準;(四)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財政專戶的程序;(五)代催、代收欠費的義務;(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按照前款規定的收費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確有困難的,市物價部門可以按照已確定的收費標準,結合相應的征收方式,確定折算標準。
第七條 市城管部門確定特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寶安區、龍崗區人民政府確定本轄區范圍內的不同用戶按照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征收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市、區城管部門委托單位代收垃圾處理費的,代收單位應當按照市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標準或者折算標準代收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養老院、殘疾人企業,免繳垃圾處理費。 申請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憑有效證明材料到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市、區城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應當將免繳垃圾處理費的家庭或者單位書面告知代收單位。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征收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財政部門應當設立專戶管理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