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價費[1998]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財政廳(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行《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1992年發布的,執行五年多來,對于充分節約和有效利用國家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暫行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迫切需要進行重新規范和加以完善。為此,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反復調查研究,征求各地區、各部門意見基礎上,制訂了《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并報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
國家計委
財政部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