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維護生態平衡,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飲食習慣,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是指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夠大量飼養并經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許可食用且檢驗檢疫合格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野生動物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餐飲業經營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四條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招牌、菜譜招徠、誘導顧客。
第五條 市、區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依法查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公安、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時,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扣留的野生動物,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妥善養護。
第六條 市林業、漁業主管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的保護、飼養、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勵、指導、監督單位與個人依法開展野生動物的保護和救助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應當加強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曝光,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轉發和宣傳野生動物保護名錄。
第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由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對食用者每人處一千元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由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舉報違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林業、漁業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市場監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或者對被沒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動物不予接收、救護、飼養、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