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發〔2005〕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為加強對醫療機構購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防止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證醫療需求,我部制定了《<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申請表(樣式)(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查看)
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樣式)(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查看)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使用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二、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三、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診療科目;
(二)具有經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的、專職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四)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四、醫療機構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辦理《印鑒卡》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鑒卡》申請表(附件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設施情況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印鑒卡》有效期滿需換領新卡的醫療機構,還應當提交原《印鑒卡》有效期期間內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情況。
五、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應當于4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經審核合格的醫療機構可發給《印鑒卡》,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對于首次申請《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在作出是否批準決定前,還應當組織現場檢查,并留存現場檢查記錄。
六、《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七、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法人代表(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藥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八、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印鑒卡》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九、《申請表》(附件1)和《印鑒卡》(附件2)樣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