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0年5月22日
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范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中心、站)(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和合作金融機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活動(上述機構以下簡稱“對外經辦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業務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征繳銜接、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基金管理、統計分析、檔案管理、稽核內控、信息系統管理、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內容。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逐步提高至省級管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實行“六統一”管理模式,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在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范圍內統一制度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基金征收、統一待遇支出、統一經辦管理、統一信息系統。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顚S?。
市級管理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各市實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市級統收統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條 建立健全業務規范、管理高效、服務便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機制。全省業務統一申報要求,統一審核標準,統一服務模式,統一文書表格,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優化經辦服務,簡化業務流程,精減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規范告知程序,建立電子檔案,拓展服務渠道,提升服務效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服務和設備延伸至社區、村(居),應會同鄉鎮(街道)事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高齡、重病、重度殘疾等行動不便的參保人,提供上門服務。落實減證便民措施,對能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信息及未規定由參保人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參保人提供。
第七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創新管理模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金融機構代辦參保登記、信息審核與變更、待遇發放、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業務咨詢等相關社保業務,并簽訂委托協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委托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數據核對、定期對賬、協助追回多領待遇措施、基金支出風險防控等內容。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制定全省統一的協議范本。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在市行政區域內通辦,逐步擴大通辦范圍。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為參保人提供線上服務、線下服務、自助服務。參保人可通過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及移動應用等互聯網服務渠道,也可通過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或戶籍所在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的村(居)協辦員等線下服務渠道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ヂ摼W服務應進行實名驗證。
參保人將經辦業務委托村(居)協辦員辦理的,應當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委托函》,明確委托參保登記、待遇申請核定、注銷登記、待遇領取資格確認等具體事項,村(居)協辦員憑委托函辦理相應業務。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相適應的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機制,強化稽核內控管理,建立基金運行監測和預警機制,落實監管措施,充分利用大數據開展待遇核發前資格校驗,排查核實疑點信息。加大懲處力度,依法處罰欺詐騙保行為,及時追回違規發放待遇,保障基金安全完整。
第十條 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行“告知承諾-信用管理-聯合懲戒”服務模式,將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義務、內容以及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若當事人違背承諾并符合《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形的,納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建立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子系統(以下簡稱“省信息系統”),全省對外經辦服務機構統一使用省信息系統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實現數據集中、信息共享、實時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內部強化各險種的數據比對,避免重復參保和領取待遇;外部實現與教育、公安、民政、法院、司法行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殘聯、稅務等部門共享數據,并明確數據交換的數量、頻次和內容,避免違規發放待遇。
數據比對結果在省信息系統中作相應標識。
第十二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和稽核內控制度;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省開展稽核內控工作,對全省開展內控監督抽查;指導全省建設風險防控系統、完善預警指標分析、對特殊業務和高風險業務進行實時監控;負責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繳銜接、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經辦宣傳與培訓;負責規范、督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負責匯總、上報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和統計報表;建設省信息系統,組織和指導全省開展數據比對。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牽頭管理、組織指導、監督考核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本規程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實施細則;依據工作需要和制度規定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和基金市級管理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個人賬戶管理,基金財務核算;負責個人賬戶結余基金歸集和上解;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劃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內控制度,對本級業務開展經辦風險防控,對本行政區域內業務經辦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管和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繳銜接、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經辦宣傳與培訓;負責規范、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編制、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參與建設省信息系統,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數據比對;建立適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需要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系,配備相應機構和專職人員等工作。
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征繳銜接、繳費核定、退費處理、補助和資助核定、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確認、開展數據比對、基金管理、統計分析、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負責稽核內控管理,實施內控檢查和待遇稽核;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核算;負責編制、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本行政區域內合作金融機構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人員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地級以上市直接經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特殊人群和退役軍人身份及關系轉移資格等業務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省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指導和監督村(居)協辦員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料收集、待遇領取資格確認等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全面應用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ǎ?,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參保登記、待遇申報、信息查詢等環節應用,并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待遇。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十四條 年滿 1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廣東省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或已經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符合在廣東省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件的港澳臺居民,可在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申請辦理參保手續:
?。ㄒ唬┩ㄟ^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提出參保申請。
?。ǘy帶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簿,通過線下服務渠道現場辦理,填寫《登記表》,提出參保申請。對外經辦服務機構錄入相關信息,掃描、拍照上傳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簿,村(居)協辦員應于 3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對外經辦服務機構。
港澳臺居民不需提供戶口簿。
第十五條 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及退役軍人先通過數據比對確定其有關身份信息。無法通過數據比對確定的,由參保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審核參保人參保狀態和參保條件時,應將城鄉居民與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信息進行數據比對,并為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通過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參保申請的,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現場辦結參保登記手續;通過村(居)協辦員提出參保申請的,由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受理和審核,并通過村(居)協辦員反饋審核結果,應自收到參保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的,留存《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的影像資料。審核不通過的,出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結果告知書》(以下簡稱《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參保人。
第十七條 參保人的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參保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參保人本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直接填報最新信息進行變更,無需審核。
參保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銀行賬戶等信息變更時,由參保人本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填寫新的《登記表》,上傳變更后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提交申請,或攜帶變更后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通過線下服務渠道現場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參保人通過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的,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現場辦結變更手續;通過村(居)協辦員提出信息變更申請的,由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受理和審核,并通過村(居)協辦員反饋審核結果,應自收到信息變更申請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利用數據比對進行核查,審核通過的,留存新的《登記表》和有效身份證件等影像資料。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并書面告知參保人。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申請變更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的,由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受理和初審,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果告知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章 保險費征繳銜接
第十九條 參保人可以在當地設定的繳費檔次范圍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原則上按年度(自然年度)繳費。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
參保人若需調整繳費檔次,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繳費;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生效。
參保人變更繳費檔次的,可以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直接申請,也可以通過線下服務渠道申請。
第二十條 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村(社區)集體對參保人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或補助的,向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資)助明細表》。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初審無誤后,將補(資)助明細表錄入省信息系統,并在規定時間內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或補助的,向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資)助明細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金融機構收到繳費后 3 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h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省信息系統中的補(資)助款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對補(資)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補(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時向稅務部門傳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數據、應征信息、退費信息、特殊繳費業務核定等信息,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收相關數據的省級集中交互。
第二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征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收工作按照《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時接收稅務部門傳遞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明細數據、對賬數據、特殊繳費業務入庫反饋、退費申請核驗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退費采取稅務部門受理核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還的方式。稅務部門受理退費申請,核驗后將退費信息通過社保稅務協同平臺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退費用款計劃向財政部門申請基金劃撥后,通過省信息系統將款項退還參保人。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社保稅務協同平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數據質量管理、交換過程進行監控,保障參保登記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數據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與同級稅務部門溝通,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繳銜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涉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收的業務稽核、統計分析、公共服務等方面,開展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四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以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及利息,遵循據實記賬、據賬核算的管理原則。
個人賬戶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第二十八條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稅務部門傳遞的繳費詳細數據,及時將個人繳費額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時間記賬,從次月起計息。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率計息。
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對賬單》)通過政務服務平臺、自助終端、移動應用、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告知本人。參保人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查詢打印《個人賬戶對賬單》或《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專用折》。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四十八條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參保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開始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每月通過省信息系統查詢下月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通過數據比對生存、參保和繳費等狀態,調取權益記錄,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告知書》(以下簡稱《待遇領取告知書》),包括參保人參保繳費情況、預估權益及待遇申領手續等信息,并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或線下服務渠道書面告知參保人。
第三十三條 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銀行卡(折),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待遇領取申請。也可由本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銀行卡(折),通過線下服務渠道現場辦理。
港澳臺居民不需提供戶口簿。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受理申請時,將欺詐冒領、多領待遇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及追繳措施事前告知參保人。
第三十四條 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參保人提出的待遇申請,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查已提出待遇申請的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待遇時,重點審核參保人年齡、繳費以及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情況,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為參保人核定待遇,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以下簡稱《待遇核定表》),包括待遇核定依據、核定金額、欺詐及多領多發告知事項等內容,由參保人簽名確認。
審核不通過的,應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參保人原因和結果。
第三十五條 市(或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11日前(遇節假日提前)在省信息系統完成當月待遇發放資金的審批和撥付,每月 15 日前將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到待遇領取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折)賬戶。發放不成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會同金融機構通知參保人處理,并進行再次發放。待遇發放逐步實行市級發放。
第三十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應將數據比對作為業務辦理前置必經程序,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應每月進行數據比對。數據來源包括:
?。ㄒ唬┎考墧祿?。包括人社部提供的公安部戶籍和出入境人員數據、衛生健康委醫學死亡數據、交通部門出行數據、外省參保和待遇領取及生存數據。各地登錄部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待遇狀態比對查詢系統、部級異地資格認證系統或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下載使用出行和外省參保、待遇領取及生存數據;通過調用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接口下載使用公安部戶籍和出入境人員數據、衛生健康委醫學死亡數據;通過調用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接口查詢教育部高校學生學籍信息。
?。ǘ┦〖墧祿I鐣kU經辦機構通過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接口查詢省公安廳戶籍和喪失國籍數據、省教育廳中職(中學)學校學生學籍數據、省司法廳服刑數據、省高院判刑數據、省衛生健康委死亡數據、省醫保局就醫數據、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退役軍人數據、省扶貧辦建檔立卡和貧困人口數據、省殘聯殘疾人證數據、省民政廳殯葬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低保對象數據等。
?。ㄈ┦锌h數據。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積極拓展數據來源,應與本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醫保、銀行、老齡工作管理服務機構等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獲取更多數據。鼓勵各地結合實際不斷擴大數據比對范圍,并探索利用社會資源開展數據核查。
第三十七條 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堅持數據比對為主、現場核實為輔,寓認證于無形,寓認證于服務的基本原則。
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周期為 12 個月,自確認通過的次月開始計算資格確認周期。待遇領取資格確認通過數據比對、生物特征認證、社會化服務等方式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開展數據比對,形成具備待遇領取資格人員和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待核實人員名單,并將比對名單結果通過政府服務網、“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東人社 APP 等途徑及時公布,供參保人查詢。待核實人員的資格確認由參保人或村(居)協辦員通過生物特征認證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辦理。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于接收待核實人員名單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信息核實,建立業務臺賬,并將核實結果反饋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待核實人員名單中無法確定的人員,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主動聯系參保人,告知其本人開展生物特征認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公布資格確認舉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舉報投訴。具體認證方式如下:
(一)全面實施數據比對為主的認證服務。充分利用部、省數據和本地共享數據開展數據比對,通過社會化服務、上門服務、村(居)協辦員上報等方式對待核實人員名單進行核實。
?。ǘ┥锾卣髡J證服務。已采集生物特征信息的待遇領取人,可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廣東人社”APP、“廣東社?!盇PP、網頁人臉認證、社保自助服務終端等方式進行認證。
?。ㄈ┓站W點認證服務。對外經辦服務機構對待遇領取人到現場辦理資格確認的,應現場辦結。對年邁老人或行動不便的,應主動提供上門服務。
(四)社會化認證服務。開展文體娛樂活動時,采取活動簽到、簽發紀念品等方式,記錄待核實人員的待遇領取資格狀態;走訪慰問時,面對面核實慰問對象的待遇領取資格,并做好信息標識;開展健康體檢以及就診、義診、康復指導等服務時,通過現場交流和調閱健康檔案等方式,核實待遇領取資格,并做好信息標識;開展全民參保登記入戶調查時,進行待遇領取資格信息核實。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核實結果信息及時導入省信息系統,對確認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要立即辦理待遇停發手續;對經上述信息核實手段均無法聯系到本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辦理待遇暫停手續。對核實后發現仍然具備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應及時辦理待遇恢復和補發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待遇暫停后發現仍然具備領取資格的人員信息上傳部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待遇狀態比對查詢系統或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并及時更新聯網數據中相關信息表。
第三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將已領取待遇人員信息與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的戶籍、殯葬、醫學死亡等信息進行數據比對。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初及時將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員名單(含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上報至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及時主動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或村(居)協辦員報告。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將城鄉居民與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信息進行數據比對。
第四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與法院、監獄管理部門對服刑人員信息進行數據比對。繳費人員在繳費期間服刑的、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待遇期間服刑的,應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 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于領取待遇的參保人超過 12 個月未進行待遇領取資格確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其待遇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等規定進行數據比對日常發現的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其待遇發放并作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停決定書》(以下簡稱《待遇暫停決定書》)。以上兩種情形自停發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建立臺賬,加強跟蹤處理,及時追回損失基金。
對調查核實后仍然具備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或被停發人員重新辦理待遇領取資格確認且通過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恢復發放并補發待遇。
第四十三條 待遇領取人員出現本規程第四十八條有關情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從其出現情況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待遇。
第四十四條 對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的待遇,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和喪葬補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按照本條第二款處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追回決定書》(以下簡稱《待遇追回決定書》),明確多發待遇事實、決定依據、退還金額及指定賬號、爭議救濟渠道、拒不退還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逾期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金融機構作出《關于協助追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函》,請其根據協議協助從參保人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銀行賬戶劃款;仍無法退回的,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嚴重失信人員行為的,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按照本規程第八十二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后被冒領的待遇,應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并作出《待遇追回決定書》,并按照本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錯誤審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規定重新審核。少發、漏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當及時補發;錯發、多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待遇追回決定書》,并按照本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發現參保人重復領取其他養老保險待遇或重復領取兩份以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4〕34 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出現死亡、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等情況的,應辦理參保注銷登記,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十九條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時,應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通過數據比對進行核查,不得要求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供死亡證明或關系證明等材料。
第五十條 參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填寫《登記表》并作出承諾,提出注銷登記和死亡待遇申請。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也可攜帶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通過線下服務渠道,填寫《登記表》并作出承諾,提出注銷登記和死亡待遇申請,現場辦理。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現場辦結。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死亡待遇申請的,由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參保人生存狀態,并自收到申請的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留存《登記表》和告知承諾書、有效身份證件等影像資料,結算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喪葬補助金額。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參保人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本人有效
身份證件、銀行卡(折),填寫《登記表》并作出承諾,提出注銷登記和退個人賬戶申請。
參保人也可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卡(折),通過線下服務渠道,填寫《登記表》并作出承諾,提出注銷登記和退個人賬戶申請,現場辦理。
參保人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現場辦結。
參保人向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所在市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提出退個人賬戶申請的,由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和初審,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應采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辦理,通過數據比對核查參保人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情況,并自收到申請的 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審核結果。審核通過的,留存《登記表》和告知承諾書、有效身份證件等影像資料,結算被注銷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
審核不通過的,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參保人。
第七章 關系轉移接續
第五十二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跨省、市轉移的,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在同一市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只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在同一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五十三條 在戶籍遷移前已年滿 60 周歲的參保人,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按原參保地標準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領取待遇。
第五十四條 在繳費期間,參保人跨市、縣轉移的,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上傳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變更后的戶口簿首頁及本人頁,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向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關系轉入申請。參保人也可通過線下服務渠道辦理。
港澳臺居民不需提供戶口簿。
第五十五條 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轉入申請后,應通過數據比對核實相關信息,并自收到轉入申請 5 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五十六條 轉入申請審核通過后,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 5 個工作日內通過省信息系統向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接收函》)。
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省信息系統接收下載《接收函》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核實申請轉移的參保人相關信息并進行結息處理,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通過省信息系統傳送給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將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同一市范圍內遷移戶籍情形除外)到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終止保險關系。
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省信息系統下載《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同一市范圍內遷移戶籍情形除外),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并在 15 個工作日內為轉入人員建立及記錄個人賬戶,通過省信息系統做辦結反饋處理。
參保人可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查詢業務辦理進度及結果。
第五十七條 參保人需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先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轉入申請審核后在15 個工作日內,由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參保人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聯系函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完成關系轉移和基金劃轉,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結有關手續。對于城鄉兩種制度之間的轉移具體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4〕25 號)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統一由稅務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額征收,按規定及時將已征收的保險費全額解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補助存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轉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按期歸集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五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人員。
第六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向上級經辦機構繳撥基金、退回轉移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原則上月末無余額。
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基金、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 1 到 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六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基金預算。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同級稅務部門,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參保繳費人數、待遇人數、標準變動以及政策調整等因素,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編制全市基金預算草案,經市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報省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市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匯總審核基金預算草案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實施,并報省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每月 15 日前,匯總全市下月的待遇支出計劃,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支出計劃后于
當月月末前撥款至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發放。如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下月 8 日前(遇節假日提前)撥付至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發放。
第六十三條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配合本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進行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申請。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由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職責根據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相關單據記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到位。
第六十四條 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在廣東省社保基金財務核算系統核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第六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基金決算。年度終了,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要求,會同同級稅務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編制全市基金決算草案,經同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報省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編制基金決算草案后,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并報省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章 統計分析
第六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包括建立統計臺賬、編制統計報表、撰寫分析報告等內容。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全面、真實、科學、審慎和及時開展統計工作。
統計分析時,應根據統計指標、統計分組和測算基礎數據采集要求,定期整理、加工各類業務數據,并匯總相關信息,建立臺賬,以此作為編制統計報表和撰寫分析報告的主要依據,實現數據來源可追溯。統計指標和測算基礎數據采集指標應根據政策變化及時調整完善。
第六十八條 建立完善大數據分析機制,為政策制定、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為精準開展參保擴面、待遇領取核定、基金管理提供支撐。
第六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并在省信息系統中建立統計臺賬;每年末,依據國家統計報表,制定下年度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報表。
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社會保險數據、社會經濟數據,通過信息化手段和統計方法定期開展統計調查和專題分析,形成調查分析報告,為政策決策、基金預算管理、收支計劃管理、基金運行風險監測、管理效率評估提供支持。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數據分析,定期比對統計數據與財務數據,提高統計數據與基金數據、聯網數據的一致性。不定期抽查系統計算數據,判斷程序邏輯是否正確,業務數據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負責生成統計臺賬、填報常規統計報表、開展專項統計調查、撰寫統計分析報告、管理統計資料等工作。
第十章 檔案管理
第七十三條 按照鄉鎮(街道)事務所、合作金融機構負責收集、審核和整理檔案,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接收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檔案,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監督指導檔案管理工作的管理模式,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存”的管理體制,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保管、查閱、利用、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條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備專門的檔案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
第七十五條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和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業務報表、審核憑證、業務臺賬、統計報表等業務材料,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報表、賬簿、憑證等會計材料進行歸檔、保管利用和鑒定,確保業務檔案和會計檔案齊全、完整、有效。可以委托合作金融機構暫存代辦的業務檔案。
對永久和長期保管的檔案,應定期向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七十六條 實施業務辦理全程影像化管理。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辦理業務時,應將相關材料掃描、拍照上傳,同步建立電子檔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對電子檔案進行規范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檔案可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十一章 稽核內控與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重點稽核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貼資金到位、重復領取待遇情況,嚴格查處各類欺詐騙保行為。
第七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違規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ㄒ唬适Т鲱I取資格后仍繼續領取的,應停止支付并按照本規程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處理;
?。ǘ︱_取待遇的,應停止支付并責令退還;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移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ㄈ┗藢ο缶芙^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的,應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四)涉嫌犯罪的,可以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ㄎ澹┢渌枰说那樾巍?/p>
第七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評定業務風險等級,指導各市強化分級管控、明晰審批層級、嚴格崗位權限、全程系統操作。
第八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業務操作監控和內部監督機制。業務部門和稽核內控部門應每年制定業務監控和內部監督計劃,開展業務自查和內控檢查,對關鍵數據修改、待遇核發高風險業務重點核查,建立內部監督記錄和臺賬。并明確監控時點或周期、監控范圍、異常閾值、預警形式,對異常業務進行風險提示。具體按照廣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異常業務審查和處理機制,完善異常數據監控指標和規則。對疑似違規辦理的業務,發出異常業務預警,進行核查處理。根據內部監督記錄和有關證據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報批后送相關環節執行,并跟蹤監督。
第八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ㄒ唬┮云墼p、偽造證明材料或者虛假承諾等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數額超過 1 萬元,或雖未達到 1 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違規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超過 20 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 2 萬元的。
?。ㄈ┏青l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申領、多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超過 6 個月或者數額超過 1 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四)惡意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社會保險經辦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
第八十三條 建立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涉及或影響多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由業務經辦差錯、違法違規行為最初發生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整改責任,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其職能范圍內配合完成整改。
第八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業務專項檢查、非現場監督檢查等基金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核查處理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問題和預警數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向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要情。
第十二章 信息系統管理
第八十五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牽頭負責省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運行維護和數據安全管理。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一體化信息系統對接和機房安全管理。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系統應用、培訓及運行環境保障,負責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自助終端設備管理。
第八十六條 省信息系統支持經辦服務、統計分析、監測預警、基金監管、宏觀決策等工作,支持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信息協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應通過省信息系統對接方式提交支付。
第八十七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托廣東政務服務網,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公共服務模塊,實現公共服務事項互聯網服務渠道辦理,提供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查詢服務,指導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公共服務事項互聯網服務渠道經辦。
第八十八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均設立系統管理員,負責省級用戶管理和功能授權。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設立市級系統管理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系統初始化配置、用戶管理和功能授權。同級和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基金監督機構具有通過省信息系統查詢業務的權限。
第八十九條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和提出系統業務功能需求。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匯總審核本行政區域內業務經辦需求,通過運維工單系統及時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業務經辦需求,通過運維工單系統及時向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
第九十條 系統用戶發現系統運行故障或異常時,應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逐級排查解決問題并同步上報。確需直接獲取、修改業務數據或變更系統功能時,應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運維工單系統提出申請,經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實施。
第九十一條 系統應用由省統一發布更新。應用正式發布前,相關業務部門應在測試環境中進行驗證和上線確認。應用正式發布后,通過運維工單系統將更新情況反饋提出人,如應用更新涉及多市業務經辦,以省信息系統公告形式告知更新內容、影響范圍、發布時間等。
第九十二條 系統用戶及系統服務商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在工作中獲知的信息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九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
第九十四條 對外經辦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九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辦理結果告知書》《個人賬戶對賬單》《待遇領取告知書》《待遇核定表》《待遇暫停決定書》《待遇追回決定書》等文書書面告知參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告知內容應包括依據、結果、標準、行政救濟渠道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書面告知本人:
(一)通過線下服務渠道辦理業務的:申請人在文書上簽名確認的。
(二)通過互聯網服務渠道辦理業務的:申請人進行電子身份認證后,勾選文書項目,并點擊“打開讀取和打印”的。
(三)委托村(居)協辦員代辦業務的:村(居)協辦員將文書交申請人簽名確認后,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辦理移交手續的。
?。ㄋ模┼]寄的:郵寄至申請人指定地址的。
?。ㄎ澹┥暾埲讼侣洳幻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民事訴訟法律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門戶網站、主流媒體、服務場所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 60 日的。
第九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對參保繳費、待遇核定支付、關系轉移等業務結果有異議的,應自收到相關文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 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為申請人提供異議重核調查,減少行政爭議。申請人有異議并提供證據的,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立即開展核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調查核實,出具《辦理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于待遇計發標準有誤的,應及時重新核定待遇,經申請人確認后按新標準發放并補(扣)發待遇。對轉入的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的,轉入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聯系轉出地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處理。
第九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h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民委員會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視實際情況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九十八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合作金融機構辦理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人員必須經過市、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人員經辦水平。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本規程所稱戶籍地(港澳臺居民居住地)是指戶籍所在地級以上市的縣(市、區)。
第一百條 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護照等。
第一百○一條 本規程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條 本規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1 號)同時廢止。已有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辦理委托函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登記表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結果告知書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資)助明細表
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
6.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告知書
7.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
8.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停決定書
9.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追回決定書
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1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
1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
1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
14.關于協助追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函
15.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16.告知回證(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