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19年5月31日
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勞動者提升職業技能水平,服務經濟和產業發展,促進勞動者實現穩定就業和更高質量就業,進一步規范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提升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東省實施<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廣東省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88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技能”,包括技能類職業(工種)資格和技能等級、職業培訓包,專項職業能力以及為穩定和促進就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技能精準扶貧計劃,經地級市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專項技能提升項目。在本辦法中,將專項職業能力、專項技能提升項目、職業培訓包等統稱為專項能力,專項能力證書不分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分為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及高級技師(一級)證書五個等級。
本辦法所稱的“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簡稱技能補貼,下同)”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技能補貼從省級專項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從各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當地財政資金解決。就業補助資金(含中央財政補助各地的就業補助資金、省級就業創業政策性補助資金)用于技能補貼部分單獨核算,補貼對象、補貼標準、申請程序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書包含我省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國家技能等級證書,國家授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國家技能等級證書,以及我省地級市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專項能力證書(含培訓合格證書)。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縣(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給狀況,制定并公布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發布其他職業(工種)、專項能力技能人才供求情況,并根據供求狀況,在省公布的各職業(工種)補貼指導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緊缺急需職業(工種)高級(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的補貼標準,適當降低供求基本平衡和供大于求的職業(工種)、專項能力的補貼標準,引導勞動者參加技能提升培訓。
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應保持相對穩定,并實行定期調整制度。
各地要把粵菜師傅、鄉村工匠、南粵家政列入勞動力技能補貼范圍。
第五條 本年度技能補貼結余資金可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或選擇到具有職業技能培訓資質的培訓教育機構培訓學習,或自學,提升職業技能。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集中開發完善“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勞動者、企業、機構、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登陸“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申領,審核技能補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限制在本市、縣(區、市)居住,非本市、縣(區、市)戶籍的勞動者申領技能補貼。
第八條 勞動者可登陸“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當年度技能補貼情況,有針對性參加培訓提升技能。
第二章 補貼對象范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已享受離退休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除外),且近3年內不存在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技能補貼行為的,均可按本辦法申領技能補貼: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外的本省戶籍城鄉勞動力;
(二)持有我省核發的有效居住證的外省在粵務工人員,以及持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在粵就業的港澳臺人士;
?。ㄈ┯嘈淘?4個月內的在粵服刑人員和強制戒毒人員。
第十條 勞動者申領技能補貼,原則上同一證書只能申領一次補貼,且以本次申領成功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請;每個技能等級只能申領一次補貼,已享受過技能補貼的,申請技能補貼須持有其他等級的證書(可跨工種),政策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條件的企業職工,請優先選擇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同一證書已經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的,不得申領勞動力技能補貼;已經申領勞動力技能補貼的,不得申領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和技能鑒定成本、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培訓需求以及省級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資金總量等情況,制定在全省實施的各職業(工種)、專項能力的技能補貼指導標準。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納入當地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且高級(三級)以上資格的,允許補貼標準適當上浮,最高不得超過30%;對當地供給基本平衡的職業(工種),允許補貼標準適當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過30%,對當地供過于求的職業(工種),允許加大下浮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50%,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市自行確定。
經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自行組織開發并批準納入補貼范圍的專項能力(專項技能提升項目),其補貼標準由當地根據產業需求及參照省級相近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的補貼標準自行確定,報省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各地確定的職業技能年度補貼執行標準應向社會公布,并錄入勞動力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供勞動者查閱了解。
第十三條 服刑人員和強制戒毒人員、本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鎮困難家庭(指持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的家庭)成員、殘疾人、城鄉低保對象申領技能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按省公布的指導標準執行,屬緊缺急需職業(工種)且是高級(三級)以上資格的,具體按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本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鎮困難家庭(指持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的家庭)成員、城鄉低保對象、以及殘疾人申領技能補貼,同時給予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費補貼,所需資金從省級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補貼申領
第十五條 勞動者取得職業技能證書,自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登陸《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技能補貼。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可由實施培訓的單位或機構登陸“廣東省勞動力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申領技能補貼:
?。ㄒ唬?重點用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或委托具有資質的培訓教育機構組織開展的面向本企業內部員工的免費技能提升培訓。
(二)服刑人員和強制戒毒人員的技能補貼,由實施的培訓機構申領。實施培訓的機構申領補貼由監獄或戒毒機構出具培訓學員姓名、身份證號、余刑(期)時間等內容的材料。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機構應在計劃開展相關技能培訓前至少15個工作日,將相關培訓計劃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應在培訓開班之日前將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培訓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登陸“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填寫參加培訓勞動力技能補貼以及貧困家庭勞動力生活費補貼申請等相關信息,提交信息系統驗證,參訓勞動力個人不能重復申請。
第十七條 勞動力技能補貼堅持先申請先受理發放原則。信息系統動態顯示技能補貼申領和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年度補貼資金使用完畢,信息系統不再受理申領申請。
第十八條 勞動者申領技能補貼,應按“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要求,認真逐項填報個人的身份證號、職業技能證書等相關申報信息。因個人信息填報不全或錯誤導致補貼申領被信息系統拒絕的,需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技能補貼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證書信息、身份信息、申領補貼情況等信息進行審核比對,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補貼名單通過“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資金撥付計劃并在6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財政部門支付)補貼資金至申請人賬戶,財政部門不進行二次審核,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實際確定。
對公示有異議且查實的,取消補貼申領資格;核實與事實不符的,按本條規定發放補貼。
第五章 貧困家庭勞動力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 各地要堅持就業導向、緊貼市場用工需求,尊重貧困勞動力自身條件和意愿,在扶貧部門協助下,建立貧困勞動力技能培訓工作臺賬,合理制定年度貧困勞動力技能培訓補貼計劃,安排專門資金予以保障,確保到2020年,有培訓意愿的貧困勞動力100%接受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 對已實現穩定轉移就業的貧困勞動力,以及有較強學習能力、且有轉移就業意愿的貧困勞動力,支持其參加技能培訓,其中,貧困勞動力自費參加培訓或自學取得相關證書后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申領技能補貼和一次性生活費補貼;貧困勞動力參加培訓機構組織免費培訓的,其技能補貼由組織實施的培訓機構申領,其生活費補貼由培訓機構代為申請并發放至其本人社會保障??ɑ蚱渌付ǖ你y行賬戶,具體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貧困勞動力申領技能補貼,不受技能等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對未穩定就業但有培訓意愿的貧困勞動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選定培訓機構、技工院校開展技能培訓專項幫扶行動,組織他們參加“粵菜師傅”“鄉村工匠”以及各地級以上市組織開發的其他涉農技能培訓項目培訓。
第二十三條 對參與組織實施的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可按培訓項目規模、培訓效果等給予專項技能幫扶工作經費補助。上述工作所需資金從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由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方案統一實施。
第二十四條 對參加技能培訓專項幫扶的貧困勞動力按培訓天數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50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費補貼,所需資金從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參加技能培訓專項幫扶的貧困勞動力不再享受技能補貼,也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費補貼。
第二十五條 各地要及時將參加技能培訓專項幫扶行動的貧困勞動力以及培訓機構、技工院校的信息,單獨錄入“廣東省勞動力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領管理信息系統”,以備檢查和審計。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申領技能補貼應實事求是,所填報的信息真實有效,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獲取技能補貼;各地要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欺騙手段獲取技能補貼的,由補貼發放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查處,追回相應款項,并作為黑名單列入誠信系統;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補貼審核發放相關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由專人(實行A、B角)負責補貼審核發放業務及補貼申領信息系統使用維護;經辦人員應培訓上崗,熟悉政策和業務,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及時審核技能補貼申領信息;系統使用過程中如遇問題或發生經辦錯誤,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確保補貼發放有序和資金安全,保障申領人合法權益。
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和不利影響的相關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并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存在違法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常態化的政策宣傳機制,加強政策宣傳和政策引導。
第二十九條 建立技能補貼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每兩年開展勞動力技能補貼申領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每年開展勞動力技能補貼績效考評,各地的檢查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的重要依據。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于每年6月、12月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工作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省級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社〔2014〕12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各地財政根據本辦法配套安排的勞動力技能培訓補貼專項資金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貧困家庭勞動力技能補貼相關規定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國家和省對精準扶貧工作出臺新政策規定,按新政策規定時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