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精神,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用地政策支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徹底清理現行各種歧視和不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用地規章和政策,并予以公布。進一步創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土地市場環境,構筑對所有企業一視同仁的用地政策和管理平臺。
二、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權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制度;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和土地市場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制度;完善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和土地政策法規咨詢服務制度。努力為民營企業和其他用地者提供方便。
三、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民營企業可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民營企業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的,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辦理。
四、民營企業現有建設用地可根據城鎮規劃和集約經營的要求進行位置和權屬調換。對現有建設用地進行位置調換涉及使用農用地的,如可對原有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保持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總量和耕地總量不減少,可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的調整土地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和調地補償安置方案,按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的權限,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五、簡化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加快民營企業建設用地辦理。民營企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報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向上級部門行文請示,已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組織會審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不再召開用地會議重復會審。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查報批時間為20個工作日。
六、民營企業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分期繳納的,可按已繳出讓金的份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手續。
七、民營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發生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民營企業發生兼并、合并或組建股份公司,原使用的劃撥土地若符合劃撥條件的,可以繼續保留劃撥用地性質。
八、經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民營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但在辦理抵押登記前,應明確處置土地使用權時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