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居住證收費問題的復函
粵價函〔2010〕6號
省公安廳:
你廳《關于商請核準補領和換領居住證工本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函》(粵公函字〔2009〕579號)悉。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及《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流動人口因遺失、損壞而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按每證20元繳納工本費。而對流動人口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不得收取居住證工本費。取消深圳市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收取每證20元的規定。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 1 日起執行。請通知有關收費單位到當地物價部門換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公示,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