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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guī)定(試行)

時間 : 2019-12-18 10:14:59 來源 : 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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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qū))司法局:

  現將《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法院研究室、省司法廳律管處。

  聯系人:陳明蔚(省法院),聯系電話:02062620923。

          梁金玲(省司法廳),聯系電話:02086350690。

  特此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司法廳

                          2018年12月27日

關于在民事訴訟中實行律師調查令的規(guī)定(試行)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律師調查令,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準,由指定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組織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第二條 律師調查令的申請可在起訴、審理、執(zhí)行階段提出。

  起訴階段,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應于遞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后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包括當事人主體資格、管轄等與受理有關的起訴證據。

  審理階段,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應于案件受理后,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二審程序案件,申請調查的證據應為新證據。

  執(zhí)行階段,律師調查令的申請應于執(zhí)行完畢或終結前提出。申請調查的證據包括與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實際履行能力有關的證據。

  第三條 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為由接受調查人保管并與案件事實直接相關的書證、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但不包括證人證言、物證。

  第四條 申請律師調查令,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三)代理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律師函或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師有效的執(zhí)業(yè)證書;

  (五)代理律師規(guī)范使用律師調查令的承諾書。

  第五條 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號或收件編號;

  (二)申請方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申請人的姓名、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財產線索;

  (六)無法自行調查取證的原因;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申請書需詳細列明調查事項并由代理律師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律師調查令經依法審查后,起訴階段由立案庭庭長簽發(fā),審理階段由審判長或獨任法官簽發(fā),執(zhí)行階段由執(zhí)行局局長簽發(fā)。

  人民法院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簽發(fā)律師調查令。

  人民法院決定不予簽發(fā)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口頭告知的,應記錄在卷。

  第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fā)律師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的;

  (二)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四)證據不為接受調查人保管的;

  (五)其他不宜以律師調查令形式調查取證的情形。

  第八條 律師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號或收件編號和律師調查令的編號;

  (二)申請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三)代理律師的姓名、性別、執(zhí)業(yè)證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財產線索以及提供證據、財產線索的相關要求;

  (六)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簽發(fā)單位名稱、簽發(fā)日期和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九)拒絕或者妨害調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條 律師調查令樣式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制定。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簽發(fā)的律師調查令實行統(tǒng)一編號管理,律師調查令及申請書、律師調查令回執(zhí)等相關材料入卷歸檔。

  第十條 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律師調查令在期限屆滿后自動失效。代理律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之內完成調查的,可重新申請延長調查令期限一次。

  第十一條 代理律師持調查令向接受調查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時,應主動出示調查令和執(zhí)業(yè)證等證件并說明有關情況。

  接受調查人應當根據調查令指定的調查內容及時提供有關證據。當場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收到律師調查令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提供的證據如為復印件或復制品的,應當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并簽名或蓋章。律師調查令可由接受調查的單位或組織存檔。

  代理律師持調查令調查獲得的證據及信息,僅限于本案訴訟,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第十二條 接受調查人因故不能提供、無證據提供或者拒絕提供指定證據的,應當在律師調查令回執(zhí)中注明原因。接受調查人未在回執(zhí)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師應書面說明。

  代理律師調取證據后,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及調查回執(zhí)提交人民法院。持律師調查令調查收集的證據需經法定程序質證或核實后,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或者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依據。

  律師調查令因故未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后五個工作日內歸還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三條 接受調查人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有協助調查義務的單位及公職人員拒不協助調查的,人民法院可向相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也可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十四條 代理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決定在六個月到兩年內不再向其簽發(fā)律師調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處罰或懲戒的司法建議。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予以訓誡、罰款和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的;

  (二)持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收集證據的;

  (三)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或信息的;

  (四)若接受調查人將調取證據密封,未經人民法院允許私自拆封的;

  (五)利用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誤導性宣傳,影響案件辦理的;

  (六)利用持律師調查令收集的證據詆毀對方當事人聲譽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按期交還律師調查令或者回執(zhí)的;

  (八)其他濫用律師調查令的。

  對律師事務所審核不嚴、違規(guī)出具證明等導致濫用律師調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提出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業(yè)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十五條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律師調查令的,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樣式

  2.律師調查令樣式

  3.律師調查令回執(zhí)樣式

  4.律師調查令使用須知

  附件1

律師調查令申請書(樣式)

  當事人:

  申請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接受調查人:×××

  請求事項:因×××(原告/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與×××(被告/被上訴人/被執(zhí)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情形,特請求貴院開具律師調查令,以便申請人能夠持律師調查令前往×××調查收集如下證據材料:

  1.

  2.

  3.

  事實和理由:

  1.

  2.

  3.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廣東省×××人民法院

律師調查令

(××××)粵××民調令××號

×××(寫明接受調查人的名稱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訴人/申請執(zhí)行人)與×××(被告/被上訴人/被執(zhí)行人)××糾紛(案由)一案,案號/收件編號為×××。×××(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調查××××的申請。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現指定××律師事務所×××到你處收集、調查以下證據:

  1.

  2.

  3.

  代理律師:×××(性別:×,律師執(zhí)業(yè)證編號:××××××××××××)

  請你在核對持令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所函并確認無誤后,向持令律師提供上述指定證據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在提供的證據材料上須加蓋起證明作用的單位騎縫印章,注明材料的總頁數并由經辦人簽名。

  對本律師調查令指定調查內容以外的證據,你有權拒絕向持令律師提供。不能提供證據或無證據提供的,應當在律師調查令上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由經辦人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后交持令律師。

  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義務協助律師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令律師收集、調查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jié)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協助的單位及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可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也可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本調查令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人民法院聯系人:           聯系電話:

  廣東省×××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3

廣東省×××人民法院

律師調查令(回執(zhí))

(××××)粵××民調令××號

  廣東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案律師調查令已于×月×日收悉。根據你院的要求,現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頁。

  不能提供律師調查令所列第××項證明材料,原因是: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接受調查人印章或捺印)

  聯系方式:

  (此聯由持令律師交還本院附卷)

  附件4

律師調查令使用須知

  1.律師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律師調查令和執(zhí)業(yè)證等證件,由接受調查人核對。

  2.律師應當在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間調查取證,有效期限屆滿,律師調查令自動失效。

  3.律師持令取證后,應當在調查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收集的證據、調查令回執(zhí)提交人民法院。

  4.因故未使用律師調查令或接受調查人未提供證據,持令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令和回執(zhí)退還人民法院入卷。

  5.對持令調查獲得的證據及信息,僅限于本案訴訟使用,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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