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外提供我國測繪資料的規定
一、我國在對外交往和對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工作方面,涉及到向外提供我國機密測繪資料時,要本著既要保密又能適應對外開展工作需要的原則,為加強對外提供測繪資料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國家未經公開的測繪資料,屬國家機密,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國贈送、出售或在公開刊物、報紙上刊登。
三、向外提供測繪資料,要搞清對方使用資料的目的和用途。要嚴格進行技術處理,并從嚴控制其范圍和數量。進行技術處理時,同一合作項目提供的資料應注意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
四、向外提供測繪資料的技術處理:
(一)大地測量成果
1、合作項目所需的局部地區的水準資料,可按需要提供。
2、重力成果一般不向外提供,如有特殊需要向外提供時,只限于工程作業區但其座標要加(減)一至三公里的常數。
3、國家統一座標系統的平面控制點的座標加(減)一至三公里的常數或采用獨立座標系統,但不得以自測天文點作起算原點。
4、地心座標一般不向外提供。如有特殊需要時,可提供個別點的地心座標(極特殊地區可獨立采用地心座標系統),但在同一點上,不允許既提供地心座標又提供國家統一座標系的座標,也不允許提供以上兩種座標系的轉換參數。
(二)航空攝影照片
建設項目所需的局部地區的航攝照片和該地區不帶國際分幅材料的任意圖廓的索引圖可按需要提供察閱(含有重要軍事設施、國防要塞和基地的象幅除外)。
(三)地形圖
1、大于二十萬分之一(含)比例尺地形圖。按矩形圖廓,自由分幅,不得繪制經緯線或留有它的痕跡,方里網注記加(減)一至三公里的常數(大于萬分之一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可采用獨立座標系統)。
2、二十萬分之一(不含)到百萬分之一比例尺地形圖,按矩形圖廓,自由分幅,不得繪制經緯線或留有它的痕跡。
3、以上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內圖廓以外的整飾部分,除圖名、鄰圖接合表、圖例、比例尺、出版年月予以保留外,其他注記應刪去。
4、大面積合作地區,提供小比例尺地形圖,大比例尺地形圖的提供要壓縮到最小范圍。 5、國家測繪總局印刷出版的萬分之一、二萬五千分之一、五萬分之一、十萬分之一的四種比例尺“樣圖”,作為國際間測繪技術交流方面的地圖資料。
五、向外提供測繪資料須履行審批手續。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在地方的流動單位,送國家測繪總局審批;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單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常駐地方單位),送所在省、市、自治區測繪局審批。送審時,應將國家批準合作和交流項目的名稱、批準文號、提供測繪資料的項目、范圍、數量和經過技術處理后的測繪資料,一并報批。為了防止在提供測繪資料范圍內涉及到重要軍事設施,需將批件同時抄送總參謀部或當地大軍區備查。
六、國家測繪總局和各省、市、自治區測繪局是全國和地方測繪資料的主管機關。對向外提供測繪資料的單位,應進行管理和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七、測繪資料的主管部門和向外提供測繪資料部門,要建立向外提供測繪資料的檔案。
國家測繪總局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