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其中文化部下放行政審批層級的項目共5項(見附表)。為確保行政審批下放后,工作平穩、有序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含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的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及《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依法受理申請。為提高效率,一般性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應當于3日內作出決定,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應當于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文化部停止委托美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美術品的進出口審批,原委托代章的“文化部文化產品內容審查專用章”即行廢止,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即時與口岸所在地海關溝通,核銷在海關備案的樣章,優化簡化工作流程,避免出現銜接不到位產生的美術品滯留、延誤問題;在美術品內容審核工作中把握不準難以決定的,可征詢專家意見,或者報請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復核,復核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二、港澳臺投資者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下放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此前,文化部審批設立的上述合資、合作、獨資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到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三、做好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工作
自2014年1月1日起,文化部不再受理附表所列行政審批項目。
各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20日內,將調整后的審批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實施機關、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等向社會公布,及時開展行政審批業務培訓工作,確保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工作落實到位,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提升審批服務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文化部下放項目摘要
文化部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