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業經市委常委、副市長聯席會議通過,并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汕頭市人民政府
1999年4月14日
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
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進程,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住房新制度,促進住房建設,進一步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根據省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
一、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和范圍
(一)從1998年下半年起,全市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從2000年1月1日起,全市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一律停止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實行住房貨幣分配。企業參照執行。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實行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職工個人住房補貼總額按我市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單價與職工負擔額之差,乘以職工本人住房標準面積的一半計算。職工負擔額為我市上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四倍除以60平方米。
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省政府<1983>68號文的規定執行。
(三)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的職工,凡夫婦中一方已享受下列住房優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領取住房補貼:
1、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了公有住房(含已婚子女與父母同住增加住房面積標準購房后的各方人員)并領了差額面積貨幣補貼的;
2、已購買補貼出售住宅、單位與職工集資住房,并領了差額面積貨幣補貼的;
3、單位采取以貨幣或建筑材料補助職工購、建住房的辦法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
(四)符合條件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按照參加工作的時間區別對待:
1、從2000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不再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一律領取住房補貼;如租住單位住房,標準面積內按成本租金計租,超標準部分按商品租金計租。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標準,由市房改領導小組逐年公布。
2、199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如在1999年底前單位有住房可供購買的,可按現行的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否則,領取住房補貼。
3、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可按現行房改租金計租,但不得領取住房補貼;如領取住房補貼,從領取住房補貼之日起按成本租金計租。住房面積標準內的租金超過職工家庭領取的住房補貼和原由個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暫免交。超標準面積部分按商品租金計租,并不得減免。
(五)住房補貼領取辦法:夫婦雙方按各自職級的每月住房補貼標準分別在所在單位領取。
(六)夫婦中有一方領取住房補貼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現行房改政策購買或租住公有住房。
(七)領取住房補貼的單身職工結婚時,如對方已享受過住房貨幣分配前的住房優惠政策的,則從結婚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補貼。
(八)行政、企事業單位分流和下崗職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本意見的規定繼續租住或購買。
二、住房貨幣分配的形式
1、住房貨幣分配采用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形式。
2、住房補貼年限為十五年。
3、首年(2000年)每人每月住房補貼標準為:一般干部職工300元、科級350元、處級400元、廳級500元,以后每年遞增10%。
4、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職級發生變動,從變動次月起按新任職級的補貼標準發放住房補貼。
5、已被所在單位聘任為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分別按處級、科級住房補貼標準發放住房補貼。
6、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購房時,未領足七年住房補貼的,可一次性領取至第七年的住房補貼。一次性領取的住房補貼不計算遞增,余下的住房補貼按發放標準逐月領取。
7、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因自動離職、被開除等原因離開工作單位的,從離開之月起,停發住房補貼。
8、職工在領取住房補貼期間,因故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住房補貼。對在實施住房補貼前參加工作的死亡職工,其生前工齡超過十五年,可發足十五年的住房補貼;工齡不足十五年的,按實際工齡計算,均不計遞增。
9、未領足15年住房補貼而離退休的職工,離退休后其住房補貼繼續按月發放。
10、本意見實施前已離退休的職工,未享受過住房優惠政策待遇的,可享受住房貨幣補貼。
11、各企業(含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財力和住房狀況,在不超過《意見》規定個人應享受的貨幣補貼總額的前提下,采用一次性形式、基本補貼加一次性補貼形式,也可采取其他更好的形式發放住房補貼,但必須報市房改辦審批。
三、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一)資金來源:
1、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原用于住房建設;維修和房租補貼的資金。
2、行政、企事業單位自籌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
3、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
4、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維修支出的部分。
5、行政、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預算外資金。
6、企業的自有資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
7、其他資金來源。
(二)住房補貼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進行統一管理,定向用于職工購買、租賃住房,一般不以現金方式直接發給職工個人。補貼資金由發放補貼單位存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個人住房補貼專戶內,銀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付利息。
住房補貼資金由發放單位分別存入銀行。單位住房基金原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存入建設銀行;在工商銀行開戶的,存入工商銀行。未開設銀行住房基金戶的,由單位選擇上述二家銀行中的一家存入。
(三)職工購買或租賃住房,可申請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補貼專戶內的存款。
(四)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經批準離退休或出國、出境定居的,可申請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補貼專戶內的存款本息。批準出國、出境定居的,從批準的下一個月起,不再領取住房補貼;批準離退休的,從批準的下一個月起可繼續按規定逐月領取住房補貼。
(五)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調離本單位,原工作單位應從辦妥調動手續次月起停止計發住房補貼,并辦理個人住房補貼帳戶轉移手續,且把計發情況記入本人人事檔案。由調入單位按規定繼續放住房補貼。
四、換購、補購住房和差額貨幣補貼
職工房改購房后面積未達到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下限的,在省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內可以實行換購住房、補購住房或住房差額貨幣補貼。具體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換購或補購住房的條件和原則:
1、本單位已解決了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2、本單位已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3、本單位有現成房源可供換購或補購住房。
4、任何單位不得新建(經批準立項的項目除外)或購買商品房進行換購或補購住房。
5、虧損企業不得實行換購或補購住房。
6、每戶職工只能換購或補購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換購或補購住房。
(二)辦理換購或補購住房手續的程序。職工換購或補購住房,必須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分房小組或職代會討論同意,并必須在本單位張榜公布后,報市房改辦批準,方可辦理換購或補購住房手續。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縣(市、區)直屬機關科(局)級、鎮(鄉)領導干部和基層站、所負責人,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換購或補購住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辦公室1997年4月29日印發的《汕頭市干部、職工住房分配審批暫行規定》(汕市辦<1997>16號)的要求,按干部管理權限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準的,市房改辦不得辦理換購或補購住房手續。
(三)換購住房中原購住房的處理。職工把原購住房以原價返售給產權單位,不計息也不計租。凡住房自行裝修的,在返售住房時,單位不予補償。原已按規定購買兩套住房仍未達到住房面積標準下限或購買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換購住房時必須將兩套住房全部退返給原產權單位。
(四)換購或補購住房,按辦理手續時的執行年度的房改售房成本價格執行,換購或補購的住房在省規定的住房面積標準內,可享受舊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齡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現住房折扣。超住房面積標準的,一律實行市場價。
(五)換購或補購住房的產權處理。按成本價換購或補購的公有住房,職工付清房款后,產權歸個人所有。
(六)職工按當時職務購買了超標準住房,職務調整后,對原超標準部分已按市場價購買加收的購房款,可按新職務標準和現行的成本價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七)已購公有住房(包括補貼出售住房和集資住房)但未達到本人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的,也可按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補貼標準對其差額面積部分實行住房貨幣補貼。由購房人所在單位計出其住房差額面積補貼總額,按住房貨幣補貼的標準逐月發給,直到發完為止;有條件的企業(含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單位也可在計算出應發給購房人住房差額補貼總額后,一次性發給,但不計遞增。
五、促進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躍住房交易市場
(一)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價并取得房地產權證后可以上市交易(包括買賣、交換、租賃、抵押、贈與等)。交易時按成交價或評估價的1%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土地增值稅。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增值部分,以標準價購買的,二成歸原產權單位,八成歸個人所有;以成本價購買的,則全部歸個人所有。
(二)職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
六、加強領導、健全機構,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各縣(市)要根據粵府<1998>82號文通知和本意見的精神,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和測算,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并報市房改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系,都應執行市、縣(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規定。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次長期性和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區(縣、市)和市直各單位、駐汕單位要健全房改工作機構,確保住房貨幣分配工作順利進行。
(三)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各區(縣、市)和市直各單位、駐汕單位要嚴格執行省、市制定的政策規定,對違反規定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挪用房改資金等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
單位沒有現住房,突擊購建住房進行換購或補購的、或弄虛作假進行換購或補購住房,一律無效,收回換購或補購的公有住房,房地產管理部門注銷房地產權證。并視情節給予單位負責人和個人政紀處分。
審批部門不按規定程序審批或弄虛作假,審批無效,并追究審批人責任,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
(四)要認真做好宣傳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向干部群眾講清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和政策,正確引導干部群眾轉變住房消費觀念,增強住房商品化意識,使廣大干部群眾理解和積極參與這項改革。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在汕頭市區范圍內施行。
本意見由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