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穗財規字〔2018〕3號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對我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認定機構
市級和區級的財政部門分別會同本級的稅務部門組成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財政部門。
二、認定權限
(一)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二)區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工作由區級認定工作小組負責。
三、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
(二)接受本級非營利組織提出的免稅資格復審;
(三)負責取消本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審核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下級工作監督和檢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請。
1.申請時限。
認定機構每年對非營利組織進行兩次認定。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區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規定的相關資料。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期滿的,應在期滿后6個月內向各區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審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符合報送條件的,區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即時受理。
2.報送資料。
(1)申請報告。
(2)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4)上一年度(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5)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6)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按規定期限公示的年度報告,或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含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請免稅資格所屬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1)項至第(2)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5)項、第(6)項規定的材料。
(二)初步審核。
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次日起10日內,對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并報區級稅務機關。屬于市級認定機構認定的,區級稅務機關應在申請時限截止次日起10日內,把所有申請資料及初審意見報市級稅務機關。
(三)認定。
市級或區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認定權限,將需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資料提交本級的認定機構,由市級和區級財政部門牽頭組織認定。
(四)公布。
經我市認定機構認定符合享受免稅資格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名單,認定機構按認定權限予以定期公布。
申請人對認定機構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認定結果之日起15日內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由原受理機構受理,并送認定機構復核。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復審。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后續管理
我市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后續管理,加大對其監督檢查及違規處罰力度。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條件或違反相關規定的非營利組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有關規定處理。
六、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責任
(一)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二)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
(三)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四)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沒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沒有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七、本通知適用于市級和區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發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廣州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穗財規字〔2017〕4號)同時廢止。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分別向廣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