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保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扶助對象是:我市戶籍的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收養子女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滿49周歲。
第三條 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 按每人每月300 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 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發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
特別扶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它待遇。
第四條 特別扶助金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50%,鎮(區)財政負擔50%。實行一級財政制度的鎮(區)由鎮(區)財政負擔。
第五條 市人口計生局、財政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托代發扶助金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將扶助金發放到戶、到人。
第六條 市、鎮(區)兩級財政部門要將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財政專戶管理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并在每年的2月底前將市、鎮(區)兩級當年應當承擔的資金集中劃撥至市財政專戶。集中后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月劃撥給代發單位,代發單位按市人口計生局提供的扶助對象名單,將扶助金直接劃入扶助對象的個人賬戶。
第七條 扶助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扶助條件的我市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存折、獨生子女的殘疾人證或死亡證等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計生辦領取并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夫妻雙方的戶籍不在同一個鎮(區)的,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申請;夫妻雙方戶籍其中一方不在我市的,分別向各自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離婚或喪偶的對象,由其本人申請,須同時提供離婚證或配偶的死亡證明材料。
第八條 扶助對象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社區)計生辦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依據扶助對象確認條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并匯總填寫《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后,報送鎮 (區)人口計生辦。同時,將報送名單張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眾監督。
(二)審核。鎮(區)人口計生辦在接到村(社區)計生辦的初審對象名單后,應到當地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核對名單和核實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并加具意見后,于每月5日前將《申請表》和《登記表》報市人口計生局。
(三)確認。市人口計生局部門每月對鎮(區)人口計生辦已審核的扶助對象名單,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鎮(區)人口計生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扶助對象進行確認審批,并匯總各鎮(區) 的扶助對象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將確認后的扶助對象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鎮(區)人口計生辦,由鎮(區)人口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社區)計生辦存檔。
(四)公示。經審核確認的扶助對象,應在村(社區居)委會向群眾公示五日。群眾有異議的,村(社區)計生辦應報告鎮(區)人口計生辦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共同核實清楚。對經查證確不符合扶助條件的,由鎮(區)人口計生辦報請市人口計生局取消扶助資格。
(五)告知。鎮(區)人口計生辦對市人口計生局確認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獲得扶助資格的對象本人。
第九條 對原屬于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范圍的扶助對象,自扶助資格確認當月起,取消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資格,停止發放獎勵金。
第十條 從扶助對象達到《方案》規定年齡當月開始,按月發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條件的,從2008年10月份開始計發。傷病殘子女死亡的,從死亡下個月起執行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標準;扶助對象死亡的,從死亡的下個月起終止發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條件的,從再生育、收養或子女康復的當月終止發放扶助金。
第十一條 扶助對象戶籍在省、市內遷移的,辦理相應的轉接手續,由遷入地按規定執行。外省、市戶籍人口遷入我市的,從遷入之日起,按本市戶籍人口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扶助金的領取。
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及發放扶助金的存折,到當地的代發單位領取扶助金。
鎮(區)人口計生辦或村(社區)計生辦工作人員每季度應到扶助對象見面一次。
第十三條 村(社區)計生辦的職責:
(一)協助鎮(區)人口計生辦做好《方案》和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鎮(區)人口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扶助對象的調查摸底,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及時申報,并協助填寫《申請表》,建立檔案;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初審;
(四)協助鎮(區)人口計生辦對扶助對象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布等有關事宜。扶助對象有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或扶助對象發生再生育、收養以及傷病殘子女康復(包括傷病殘等級降低)、死亡的,應在當月填寫《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情況變更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鎮(區)人口計生辦。
第十四條 鎮(區)人口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方案》和本實施辦法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審核;
(三)分類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扶助對象建立相關的信息檔案,并書面告知扶助對象本人;
(四)負責及時審核村(社區)計生辦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并將審核后新增的扶助對象名單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于五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人口計生局;
(五)為杜絕出現扶助對象情況變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領扶助金的情形,每季度與扶助對象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廣東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為年度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鎮(區)人口計生辦向市人口計生局報送《統計表》的時間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五條 市人口計生局的職責:
(一)對各鎮(區)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確認,并審核匯總,每月25日前將下月扶助對象名單及金額報市財政局和代發單位。
(三)每年10月底前組織對下年度的扶助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扶助計劃,并在11月底前分別報送市財政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扶助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四)對全年各鎮(區)扶助對象名單,并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匯總本市的《統計表》,聯合加蓋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兩份分別報省人口計生委。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的職責:
(一)對市人口計生局提供的扶助金預算進行審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
(二)在每年2月底前將應承擔的扶助金下撥至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三)在每月底前將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時下撥到代發單位;
(四)會同市人口計生局對《統計表》進行審核、蓋章。根據年初下撥的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并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扶助金發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代發單位的職責:
(一)建立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在收到市財政局劃撥的扶助金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市人口計生局提供的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二)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數據庫。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匯總情況通報當地鎮(區)人口計生辦、市人口計生局、市財政局;
(三)確保扶助金發放到人。對符合規定的扶助對象,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后,應立即按規定支付扶助金;當事人因特殊情況委托親屬或關系人代領的,應要求代領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和委托人的委托書。無委托書的,不予辦理;
(五)對不符合《方案》規定的人員,有權拒絕發放扶助金。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區)人口計生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手續:
(一)夫妻雙方均非本鎮(區)戶籍的;
(二)未填寫《申請表》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規定情形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鎮(區)人口計生辦有權取消其扶助資格,收回行為發生后領取的扶助金,并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又收養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對象領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復或傷病殘等級降為三級以下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冒領扶助金的;
(五)扶助對象戶籍遷出或死亡后仍繼續領取扶助金的。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日常辦公及其他人員經費開支,發現克扣、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應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鎮(區)人口計生辦、村(社區)計生辦拒不辦理符合扶助條件對象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市人口計生局投訴,經市人口計生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鎮(區)人口計生辦、村(社區)計生辦應在接到市人口計生局通知后五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的責任。
符合扶助條件的對象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扶助金時,村(社區)計生辦、鎮(區)人口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當事人可向市人口計生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市、鎮(區)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市人口計生局舉報電話:88316165、88316129。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發放情況,依法納入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