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規字〔2018〕1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8年11月16日
(承辦處室:市人社局就業促進處,聯系電話:83390879)
廣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關于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或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
用人單位招(聘)用外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辦法在轄區內的組織實施。
(二)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指導和協調各區做好全市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級及轄區內各街(鎮)、社區(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經辦和管理工作。
(三)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承辦殘疾勞動者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
第四條 市、區兩級財政應將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管理工作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辦理就業登記是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的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以及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初次招用勞動者的,應先辦理用人單位信息登記。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者的,應自繼續用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辦理就業情況變更登記手續。
(三)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
1. 已在廣州市辦理商事主體登記并申領營業執照的企業;
2. 已申領法人登記證書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
3. 省直、中央、部隊駐穗單位(包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企業);
4.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
5. 招(聘)用勞動者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
6.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條 勞動者通過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的,可前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申領相應的就業創業補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包括招用勞動者、續用勞動者或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可登錄“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上服務大廳”(以下簡稱“網辦系統”)網上辦理,或前往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登錄網辦系統填報就業登記信息,實現網上全流程辦理就業登記。就業登記網辦申請由用人單位所屬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在提交就業登記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前往任一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用人單位信息登記和就業登記業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的,須填報勞動者就業登記信息。用人單位辦理用人單位信息登記的,須填報用人單位信息。
(二)靈活就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的,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并填報就業登記信息。
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提交材料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即時受理辦結。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交就業登記材料不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第十條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辦理就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報就業登記信息。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未為其辦理就業登記的,可由本人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和勞動合同原件前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查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后可予以登記,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監察機構依法處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系統核查或依據已生效的各級人民法院或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出具的裁決結果法律文書,發現勞動者提供虛假就業登記信息的,應按規定撤銷其就業登記。
第十一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無業狀態,且有就業愿望的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本市各類用人單位失業,并且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關閉、破產停止經營,并且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四)靈活就業人員中斷就業,并且停止繳交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無業狀態,且有就業愿望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居住滿半年(需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證)且當前未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或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可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失業人員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非本市戶籍人員除外),并按下列情形持相應的其他材料辦理失業登記:
(一)學校畢(肄、結)業且未有就業經歷的,持畢(肄、結)業證書原件;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持原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或各級人民法院或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出具的裁決結果法律文書原件;
(三)軍人退出現役的,持有效證件原件;
(四)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持司法(公安)部門證明原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可登錄網辦系統網上辦理失業登記,或前往任一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前臺進行辦理。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系統查驗相關情況。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原因。失業人員如有異議,可于3個工作日內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于3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網上辦理失業登記,應按照第十二條規定上傳所需材料電子文檔并填報失業登記相關信息。失業登記網辦申請由失業人員所屬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并在提交失業登記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前往前臺辦理的,應按第十二條規定持相關材料,前往任一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所持材料齊全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
殘疾失業人員可選擇到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本市生源離校未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在報到期限內可選擇到市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第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主動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依法享受各項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一)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二)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三)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十七條 辦理失業登記后仍處于失業狀態的失業人員,須每隔6個月辦理失業登記續期手續。失業人員可登錄網辦系統網上辦理,或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前往最近一次辦理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續期。失業登記續期在提交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未及時辦理續期手續或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注銷其失業登記。
第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充分利用跨部門業務數據共享機制,對轄區內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失業情況進行摸查,及時掌握勞動者就業失業狀態。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現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或個人通過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的;
(二)已從事有穩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
(三)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包括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兼管理人員等);
(四)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且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就業創業證》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有效憑證,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一)《就業創業證》實行電子證照制度。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后,系統將自動簽發《就業創業證》電子證照,《就業創業證》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勞動者在本市期間統一使用《就業創業證》電子證照。
(二)勞動者需要申領紙質版《就業創業證》的,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并提交2寸彩照1張,前往任一區、街(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受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就業創業證》。
(三)畢業年度內在穗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提交學生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和2寸彩照1張向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申領。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通過網辦系統、廣州人社微信服務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助服務終端等查詢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
勞動者可登錄網辦系統打印本人就業登記信息,或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免費打印本人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信息。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按照以下規定前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一)勞動者姓名、身份證信息、戶籍、民族、常住地址等發生變更的,需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辦理。
(二)勞動者學歷、職業技能等發生變更的,需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和學歷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原件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地址等單位主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前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檔案是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過程中,收取辦事人員提交的業務材料和現場填寫的相關業務表格等材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檔案進行管理,保存期限至少10年。對保存期限超過10年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資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二十四條 各區應加大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經費財政投入,加強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業務資料信息化建設,按信息化建設標準配置必要的辦公室設備,加快推進業務資料電子化、影像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為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時,發現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未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勞動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從事為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合法社會經濟活動。
本辦法所稱失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愿望的人,處于未獲得或失去合法報酬工作崗位的狀態。
本辦法所稱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
第二十七條 本人無法親自前往辦理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的,可委托他人代辦(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業務除外)。受委托人須持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原件、授權委托書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業務材料辦理。
第二十八條 臺港澳人員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