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1日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在江門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可以按照本辦法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條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新會、臺山、開平、鶴山、恩平管理部(以下統稱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新會、臺山、開平、鶴山、恩平管理部依據本辦法及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授權履行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職責。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四)職工在我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六)直系親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
(七)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以上的;
(十一)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十二)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享受城鄉居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發生事故、見義勇為或突發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五)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至(五)、(十二)、(十三)項情形,本人賬戶余額不足可提取額的,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不足部分。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至(十一)、(十三)項情形,賬戶已封存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符合第四條(一)至(六)、(十二)、(十四)、(十五)項情形,賬戶已封存,且可提取額度超過賬戶余額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七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身份證、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及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至(六)、(十二)、(十三)項情形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與家庭成員關系的材料原件。
第八條 職工購買住房,以自有資金全額付款且不申請住房貸款,可以在簽訂購房合同或領取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總價款。未領取不動產權證書但已辦理備案手續的,要提供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未領取不動產權證書且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要提供購房合同、購房全額發票、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已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要提供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全額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申請住房貸款或分期付款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期房款,提取額度不超過首期房款。以自有資金支付的,在購房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提供網簽購房合同、首期房款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以住房公積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期款的,提供網簽購房合同、已付房款發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直接劃入開發商指定的賬戶。以住房公積金支付存量房首期款的,提供購房合同、存量房資金監管協議,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直接劃入資金監管賬戶。
職工在市外購買住房申請住房貸款的,可以在住房貸款發放后6個月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首期款(完稅金額或成交金額較低者減去貸款金額的差額),提供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證、借款合同、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九條 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相關批文或鑒定證明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
建造自住住房的,要提供鎮(鄉)以上同意用地證明(或不動產權證)、鎮(鄉)以上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許可證》或《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購買建筑材料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翻建自住住房的,要提供鎮(鄉)以上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許可證》或《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購買建筑材料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自住房屋損壞程度達到《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嚴重損壞房”、“危險房”等級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D級需要進行大修的,要提供具備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不動產權證、修繕費用發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公積金管理機構可視情況上門抽查核實。
第十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貸款發放后可以選擇按年提取還貸、按月提取還貸或提前歸還貸款本息三種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筆住房貸款的所有申請人應統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方式。
第十一條 職工選擇按年提取還貸的,首次申請提取額度為貸款發放日至提取日已還本息額及申請提取之日起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以后提取每次間隔期為12個月,期滿后可再次申請,每次提取額度為上次審批間隔期滿后累計實際還款額及本次申請提取之日起12個月的應還本息額,間隔期滿后可重新選擇提取方式。申請時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或卡(最新還款流水或卡對賬單)、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選擇按月提取還貸的,申請時貸款應當沒有逾期情況,每月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還款期內每月平均應還本息額。首次提取可同時申請提取貸款發放日至提取日以自有資金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第二次及其后各次提取,可同時申請提取上次審批間隔期滿后以自有資金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申請時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或卡(最新還款清單)、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信息情況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每位職工同一時期只能辦理一筆按月提取還貸。
第十三條 職工以自有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以在還款之日起6個月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提前歸還的貸款本息。以自有資金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貸款銀行出具的提前還款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部分提前還款的,除上述資料外,須同時提供提前還款后的月還款計劃表。
職工以住房公積金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可以在歸還貸款本息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應歸還的貸款本息。申請時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或卡(最新還款清單)、貸款銀行出具的最新貸款余額表、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職工以住房公積金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須符合下列條件,并提供借款合同、還款存折或卡(最新還款清單)、貸款銀行出具的最新貸款余額情況及同意提前還款的證明,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直接轉入貸款銀行還款專用賬戶:
(一)住房貸款由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受委托銀行發放;
(二)貸款銀行已設立還款專用賬戶;
(三)已辦理按年提取還貸的,申請日距上一次提取之日不少于12個月。
第十四條 職工在我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首次申請時可提取6個月的租金,以后每次提取的間隔為6個月,間隔期滿后未提取的,可以在下一期累計提取。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及配偶每月可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房租。申請時提供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租住商品住房的,職工申請當月應繳存額低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上限為500元;職工申請當月應繳存額高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上限為當月應繳存額的50%。申請時提供身份證、繳存地不動產登記部門30天內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夫妻關系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十五條 職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可以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增設電梯分攤的費用。申請時提供不動產權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增設電梯的批復、電梯安裝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證明文件及增設電梯費用分攤的書面協議、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十六條 職工的直系親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支付房款時,職工可以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時,職工可以選擇按年提取還貸或在還貸期內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參照本辦法第十至第十三條規定執行。同時還需按其住房所在區域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所購住房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購房人家庭在我市無其他住房的證明、購房人家庭狀況證明。非我市戶籍的購房人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購房人家庭無住房的證明。
所購住房在我市行政區域外的,提供所購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標準的證明材料、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購房人家庭在我市無住房的證明、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購房人家庭無其他住房的證明、購房人家庭狀況證明。非我市戶籍的購房人還需提供戶口所在地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購房人家庭無住房的證明。
第十七條 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退休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十八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十九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定居證明》、《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二十條 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提供《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一式兩份)及職工身份證件原件。
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提供個人社保繳費清單及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二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提供身份證、關于該繼承權(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合法繼承身份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辦理,監護人應提供身份證及公證部門出具的監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在出院結算后一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超過結算費用的個人負擔部分。需要繼續治療的,以首次申請時間為起始月,每次提取的間隔期不少于3個月。申請時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提取人或患者單位出具因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說明和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工享受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在享受保障期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狀態下,提取額度不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自首次申請之月起,每次申請提取的間隔期為3個月。申請時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二十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見義勇為或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突發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在事件發生后一年內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職工因事故造成本人人身嚴重傷害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果、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一年內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單位出具的因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職工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本人致病致殘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一年內醫院相關治療費用的發票、單位出具的因見義勇為致病致殘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職工因突發性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材料(含核損證明)、單位出具的因突發性自然災害導致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職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賬戶。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本人因故不能辦理提取手續的,除以下情形外,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代理人應提供身份證: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六)項提取條件,職工不是住房產權人,住房公積金轉入售房者賬戶的;
(二)辦理按月提取還貸及終止業務的;
(三)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委托銀行受理。職工持《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到受委托銀行業務網點提出申請。受委托銀行審核通過的,予以辦理并打印業務受理回執。審核未通過的,應告知不予辦理原因,并退回申請資料。
(二)公積金管理機構審批。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批。
(三)受委托銀行支付。受委托銀行根據審批結果進行支付。
第五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七條 職工辦理按月提取還貸后,出現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或相關住房貸款本息已還清的情況,公積金管理機構可以主動終止按月提取還貸。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本辦法如實申報信息并提供證明材料。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異地購房尤其是非戶籍地非繳存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機構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對已提取資金的,要責令限期全額退回,暫停其三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資格;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嚴重的,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對涉嫌偽造及使用購房合同、發票、不動產權證書、結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的組織和個人,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和公積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系親屬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職工本人的父母、子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住房是指享受住房所在地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如住房所在地未公布具體標準的,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應在144平方米以下。
第三十四條 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情況以及國家、省和本市規定,就本辦法中提取條件等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十五條 辦理提取業務所需的具體材料和辦理方式、流程可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3〕3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