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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時間 : 2020-03-19 15:17:13 來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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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已經2014年4月15日市政府五屆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4年5月30日

深圳市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豆制品生產經營秩序,完善豆制品安全質量標準體系,加強豆制品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豆制品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豆制品是指以大豆和水為主要原料,經過制漿等加工工藝制成的非發酵產品,包括豆腐、豆漿、豆腐干、油豆腐、干豆腐、腐竹、油劃方、豆腐腦等。

  本規定所稱預包裝豆制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豆制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識的豆制品。

  本規定所稱現制豆制品,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經營場所現場加工后直接供消費者食用的豆制品。

  本規定所稱管制作業區,是指在生產中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物品進出實行管制的作業區域。管制作業區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對轄區內豆制品安全負監管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豆制品監管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豆制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準入和日常監管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確定的職責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相關監管工作。

  第五條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對豆制品質量負責。

  生產、經營豆制品,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特區技術規范要求。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豆制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生產的豆制品質量安全負領導責任;安全管理員根據崗位職責承擔豆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員工質量安全培訓教育,組織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質量安全風險檢查,處理質量安全投訴。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創新試點示范工程,引導豆制品行業協會、豆制品生產者開展標準創新和應用工作。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本市豆制品生產消費實際情況,完善豆制品特區技術規范。

  豆制品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研究制定行業社團標準。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按照深圳特區技術規范要求,制定嚴格的豆制品質量安全企業標準。

  鼓勵行業協會和生產者參與豆制品國家標準的制定,參加國際交流,推廣豆制品適用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競爭力,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七條  生產者銷售實行送貨單制度的散裝豆制品,應當出具“豆制品送貨單”,并隨貨發送,做到單貨相符。

  豆制品經營者采購前款規定豆制品時,應當索取豆制品送貨單,核對有關內容,并做到單貨相符,亮單經營。

  實行送貨單制度的豆制品目錄和豆制品送貨單格式內容,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倒賣豆制品送貨單。

  第八條  需低溫貯存的豆制品,生產者應當配備滿足生產需要、溫度在0℃~4℃之間的冷藏庫或者冷藏設備,設有溫度、濕度監測裝置,并定期檢查和記錄。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豆制品;運送時應當使用溫度低于10℃的密閉專用冷藏車輛或者設施。

  實行低溫貯存運輸的豆制品目錄,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豆制品生產者的管制作業區使用面積應當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規模、工藝和方式相適應,符合豆制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要求,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

  第十條  預包裝豆制品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標準要求;除現制豆制品外,散裝豆制品應當進行適當的包裝,并附加標識,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號、大豆來源地等內容。

  使用經農業部門批準的轉基因大豆生產豆制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依法進行標注,其中“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或等于140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5mm;

  (二)包裝最大表面面積14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70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4mm;

  (三)包裝最大表面面積70cm2以下并且大于或等于35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mm;

  (四)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或等于35cm2的,“轉基因”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mm。因包裝表面面積小、難以用包裝物或者標簽進行標識的,豆制品生產者應當書面告知銷售者該產品是轉基因原材料生產,并由銷售者在銷售現場設立標識板(牌)標注。

  第十一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測檢驗制度,根據生產能力和規模設立質量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依法對其生產的豆制品進行檢測檢驗。

  無質量檢驗機構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具檢測報告。

  豆制品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

  第十二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組織豆制品生產;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應當停止生產、不得銷售。

  深圳市外生產的豆制品在本市銷售的,應當符合本規定,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特區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三條  豆制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臺賬,記錄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和豆制品出廠檢驗情況。

  豆制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四條  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檢查豆制品質量安全狀況,查驗豆制品合格證明、標識或者送貨單等。

  豆制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載明品種、規格、批號、生產單位、數量和日期等內容,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現制豆制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豆制品制作區,其面積應當與其制作的產品品種及數量相適應;

  (二)豆制品依規定需要冷藏、保溫的,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

  (三)現制豆制品僅限在其經營場所內供消費者食用,不得銷售給其他豆制品經營者;

  (四)應當建立豆制品加工、經營記錄。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經營者的豆制品標準實施情況進行專門監督檢查,開展豆制品標準實施績效評價,加快豆制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豆制品的質量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豆制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豆制品生產、銷售、使用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和資料;

  (三)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查封或者扣押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

  (四)檢查或者抽查豆制品質量狀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前款查封、扣押的豆制品,在出具查封、扣押清單后,可依法先行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下列監管情況:

  (一)依法設立的豆制品生產者名單;

  (二)豆制品監督檢查結果,包括不合格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關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不合法、不合規的豆制品生產者、經營者。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豆制品生產經營誠信制度,記錄豆制品生產經營重大違法行為。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豆制品市場情況及時發出豆制品市場安全風險預警提示。

  第十九條  豆制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銷售的豆制品,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豆制品經營者發現經營的豆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范的,應當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豆制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強制召回,并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被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豆制品,不得作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再次銷售。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豆制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豆制品生產者擅自改變設立時的條件,致使其生產、貯存、運輸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生產的豆制品未實施出廠檢驗或者包裝、標識、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銷售的豆制品包裝、標識、標注不符合本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豆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冷藏要求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豆制品生產者不按規定出具豆制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豆制品經營者違反送貨單制度,沒有豆制品送貨單或者送貨單無效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偽造、倒賣豆制品送貨單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豆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按本規定建立臺賬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現制豆制品有關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被處罰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二千元罰款,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質量安全管理員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相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轄權的相關監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公布的《深圳市豆制品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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