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社函〔2010〕4819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
辦理程序》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的要求,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工作,規范辦事程序,我們制訂了《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辦理程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辦理程序
一、縣(市、區)(不設縣的東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國土資源部門聯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發布征地聽證公告,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數、保障標準、費用籌集辦法、對象名單確定辦法等情況納入聽證告知書(格式見附件1)的內容。被征地單位提出聽證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組織聽證會。
二、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發出聽證告知書之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出具征地基本情況(格式見附件2)。由征地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征地項目涉及行政村基本情況(格式見附件3)。
三、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在聽證會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送聽證會形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聽證的筆錄、紀要等材料;同級人民政府依據這些材料出具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人數、費用項目和標準以及費用籌集辦法等情況已納入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或放棄聽證)等程序的書面說明(格式見附件4)。
四、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在聽證會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征地所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情況告知用地單位。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所需單列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省重點項目可按每畝2000元的標準繳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押金)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同時及時將劃款的銀行憑證(復印件)送相應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以繳納押金形式辦理征地社保手續的,用地單位按照規定格式向征地項目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書面承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規定格式于5個工作日內提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見附件格式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用地單位可以共同出具或分別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承諾書。
五、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押金)全部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的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函件形式連同申報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需報省政府批準征地的項目直接出具審核意見,對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征地項目,以正式函件形式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
七、項目征地報批手續獲批準后,以繳納押金形式辦理征地社保手續的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按規定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沖減預存押金后),一次性全額存入征地項目所對應的財政專戶。項目征地未獲批準的,押金一次性全額退回用地單位。
八、被征地單位在項目批準后,及時組織村民(股東)大會或村民(股東)代表大會對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的對象具體名單進行討論,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和公示。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協助被征地單位妥善確定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人員名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被征地單位提交的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范圍對象名單后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并公示7天(格式見附件6);在公示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公示原件及公示結果說明(格式見附件7)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同時,將核準結果反饋給被征地單位。
九、《意見》印發前已繳納押金的項目,在項目獲批準后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當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最低繳費標準,在5個工作日內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進行測算,并將測算結果告知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將根據項目征地后應納入養老保障人數和按照當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最低繳費標準應繳納15年的數額所需單列計提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一次性全額存入征地項目所對應的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