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醫發[1999]第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人事(人事勞動)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現將《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
衛生部
人事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認定和申請醫師執業注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已取得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
已取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學專科畢業生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四條 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人員,可以同時申請醫師資格認定和醫師執業注冊,由所在機構集體申報。其中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在預防機構中工作的,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的離退休人員,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按前款規定辦理。
曾經取得過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現未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申請醫師資格認定的,由申請人向人事檔案存放機構所在地的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現在國外學習、工作或居住的中國公民,按前款規定辦理。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負責通知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
第五條 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師資格認定申請審核表;
(二)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三) 《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前取得縣級以上衛生、人事行政部門授予的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明;
(四) 申請人身份證明。
現未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人員,由其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出具檔案中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證明。
第六條 申請醫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 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證明。
第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受理申請醫師資格認定。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簽署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經地或設區的市場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合格的,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驗證并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醫師資格認定工作,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八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審核合格的,予以認定,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九條 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現有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的醫師資格認定,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由其批準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已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并在機構中工作的申請執業注冊的申請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對《執業醫師法》頒布后至實施前發生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的人員,暫緩注冊,比照法律規定分別處理。
第十二條 現正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申請醫師資格認定和執業注冊時間截止到1999年9月30日;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規定截止日期前申請的,可以延期至1999年12月31日。
曾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現未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申請醫師資格認定時間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情況予以匯總,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及衛生部備案。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準予注冊的醫師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的醫師資格認定和執業注冊,向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五條 偽造有關證明文件,非法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醫師執業證書》者,一經發現,取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收回《醫師資格證書》;注銷執業注冊,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