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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 2020-03-24 16:16:10 來源 : 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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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81號)、《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市民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持有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新市民,經本人申請納入本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范圍。

  第三條  港澳臺居民持本市有效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積分服務,納入積分制服務范圍。但申請積分入戶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按照統籌兼顧、總量規劃、統一管理、分類排名的原則,對需要享受相關公共服務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新市民可按有關辦法享受相關積分入學、積分入戶、積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務。

  第五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組成。各區自定指標是指各區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的加分項目。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佛山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領導全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與市新市民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新市民辦)合署辦公,指導各區開展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工作,負責開發和維護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市積分系統)。

  第七條  市公安局負責牽頭制定全市年度積分入戶指標數和分配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市公安局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報市新市民辦備案。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各區確定新市民隨遷子女年度積分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的指標數,于每年5月前向社會公布,并報市新市民辦備案。

  市住建管理局負責指導各區制訂新市民公租房年度供應計劃,做好新市民公租房的申請資格審核與積分排名后的公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與市新市民辦共享新市民公租房分配信息。

  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在各區、鎮(街道)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  積分核查工作按各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公共信用信息的核查評分。

  公安機關負責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記錄的核查評分。

  教育部門負責學歷證書評分、新市民隨遷子女學籍檔案情況的核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社會保險情況證明以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獎情況的核查評分。

  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不動產權證、房產證的核查評分。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婚檢及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證明資料、無償獻血證書及有關計劃生育情況的核查評分。

  科技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專利權證書的核查評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商營業執照及企業類別的核查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住建管理部門負責市場化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核查評分。

  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核查評分。

  新市民事務辦公室負責出租屋登記備案合同、居住證、新市民表彰獎勵及新市民事務辦公室組織的志愿服務活動的核查評分。

  團委負責由其組織的志愿者參加社會服務活動證明的核查評分。

  公共事業部門負責環衛從業人員證明的核查評分。

  中心血站負責成功無償獻血人員的核查評分。

  紅十字會負責中華骨髓庫捐獻志愿者的核查評分。

  第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積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各區應參照市的做法相應成立區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積分辦),負責具體實施積分制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指導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鎮(街道)積分辦]設立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做好新市民積分統計、排名、公示、報送工作。

  區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各區、鎮(街道)教育資源分布情況和外來常住人口規模,每年提供一定數量的公辦學位入學指標數給新市民隨遷子女申請入讀,按期公布可提供給新市民隨遷子女入學的學位數等各類信息,并報區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條  各鎮(街道)積分辦具體負責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的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材料傳遞和檔案保存等工作,受理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相關投訴。

  各鎮(街道)積分辦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將具備條件的受理窗口和涉及新市民積分制入戶、入學、入住等公共服務的審批事項進駐行政服務中心辦理,設立綜合服務窗口,實行“一門式一網式”服務。

  第十一條  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及相關部門使用市積分系統開展積分申請受理、資料審核、信息錄入、核查評分等積分服務管理工作,共享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住建管理、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的數據資源,以“互聯網+政務服務”為基礎,實行網上申請、查詢、審核、評分、排名、公示等“一門式一網式”服務。受理積分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實行“最多跑一次”制度。積分制相關申請表格可以在佛山市新市民服務信息網下載,以及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和流管服務站領取。

  

第三章  積分規則

  第十二條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按照“個人自愿、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工作模式,全市統一積分項目、項目分值、計分辦法和信息系統,各區享有一定的自主加分權。

  新市民申請人在符合相關申請條件的前提下,以積分排名從高到低的方式獲得公共服務。在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下,以首次在我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先后時間確定排名。

  第十三條  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位積分排名以學年為單位開展。入戶積分排名以季度為單位開展。入住公租房的申請時間以各區公布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積分制服務的新市民應在積分申請截止時間前向各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或通過市積分系統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實納入個人積分檔案。

  新市民有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誠信行為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戶、入學、入住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且兩年內不得在我市申請積分制服務。

  第十五條  新市民及其配偶同時申請積分制服務的,只取夫妻其中一方積分。

  第十六條  新市民在申請積分制服務過程中,對核查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評分結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鎮(街道)積分辦申請再次核查。區、鎮(街道)積分辦應在成績公示期內將材料轉送相關職能部門再次核查,相關職能部門應在成績公示期內完成再次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反饋積分辦,由積分辦統一回復申請人。如果核查后積分結果排名變動的,應當再次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新市民申請的積分以當次本類別服務事項的積分結果排名確定后終止。申請積分入戶的,積分入戶結果名單公布后,該次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為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入學的,積分入學結果名單公布后,該次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申請公租房的,公租房分配結果名單公布后,該次積分制服務自動終止。

  

第四章  申辦流程

  第十八條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的新市民,如有未曾入讀公辦小學或初中起始年級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隨遷子女,可在其居住地為子女申請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新生排名,或者登錄市積分系統進行網上自助申請。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新市民可于積分申請截止時間前持居民身份證、有效居住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按要求上傳至市積分系統,或前往其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為隨遷子女提出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公辦學位申請。

  (二)區積分辦依據新市民積分情況,對積分結果進行統計、排名,并于每年6月按照全區或分鎮(街道)對積分入學排名結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市政府網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公布的入學指標數和排名情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新市民子女入讀公辦學校,不服從安排者視為放棄入讀資格。

  第十九條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我市連續按月繳納1年社會保險費且申請期間保持參保狀態的新市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請積分入戶(不含港澳臺居民),或者登錄市積分系統進行網上自助申請。積分入戶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市民,持居民身份證、有效居住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市積分系統,或前往其實際居住地所在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

  (二)區積分辦于每季度對全區或鎮(街道)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并將排名結果在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市政府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各區或各鎮(街道)根據入戶指標數和積分高低確定入戶名單,最終確定的積分入戶名單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和市新市民辦。

  (三)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新市民,自入戶卡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憑入戶卡及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辦理入戶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四)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單位、工業園區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企業(含民營企業)有自有合法所有權廠房、辦公樓、生活區的廠企單位,企業員工數量100人以上(含100人,通過認定的高新科技企業可不受員工人數限制),或每年納稅人民幣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且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公安機關負責集體戶口的受理審批。符合積分入戶條件的新市民,可入戶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辦理入戶手續時必須要出示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原件)、集體戶、政府提供長期租住的公共租賃房屋、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合法產權租賃住宅房屋(須經房屋所有人同意),或與親友搭戶。符合入戶條件的人員(含入集體戶的人員),可申請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時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且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的,不受1年社保限制,申請時上1個自然月起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可以按本辦法申請積分入戶,也可以按我市人才引進政策直接向市、區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入戶申請。

  第二十條  持本市有效居住證,在本市連續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且申請家庭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的新市民家庭,可在規定時間內申請積分入住公租房。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請條件的新市民,持身份證、戶口簿、有效居住證、個人收入證明、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通過市積分系統上傳相關資料,或向居住地所在鎮(街道)的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將申請人的資格條件等相關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錄入市積分系統或通過系統傳送至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移交所在鎮(街道)住建管理部門進行條件審核。

  (二)區、鎮(街道)住建管理部門根據住房保障相關法規的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等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名單交回相應積分服務窗口進行積分排名并公示。住建管理部門按照積分排序結果及公共租賃住房供應情況對申請人進行分配。

  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住建管理部門回復申請人,并將結果反饋給區積分辦。

  新市民積分入住申請資格的審核和住房分配及管理,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4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區按照“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建設要求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各鎮(街道)積分受理窗口負責對各類積分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將有效的紙質資料及時錄入市積分系統。

  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在審核資料過程中對資料真偽不能確定的,應通過市積分系統或將紙質資料提交區或市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區或市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市積分系統核查評分工作。

  已納入積分制管理的新市民存在扣減分指標情形的,各相關單位應在確認扣減分情形之后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移送區積分辦,區積分辦在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人員的積分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新市民向鎮(街道)新市民積分制服務受理窗口提出積分申請,應提供身份證和居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如實填寫申請表格,并按《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見附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人通過佛山新市民服務信息網等系統申請并上傳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按照屬地新市民服務管理機構的要求,配合做好現場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核實等工作。

  (一)文化程度。

  應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認證資料。

  (二)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職業資格(含初級技工、中級技工、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應提供經國家或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驗證通過的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在國家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無法驗證的,須向發證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網上補錄或由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專業技術資格,應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并同時提供評審表(或考核認定表)原件和復印件。凡在外省經評審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均須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省外來粵人員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確認的暫行辦法》(粵人社發〔2010〕306號)要求申請辦理省外來粵專業技術資格確認,并提供確認后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評審表原件和復印件。

  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應提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備案文件。

  (三)社會保險。

  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提供參保憑證;在廣東省內其他地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提供異地參保憑證。

  (四)房產情況。

  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或經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網簽備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積分入住公租房的應提供申請人家庭在我市無房產承諾書。

  (五)居住年限。

  應提供在本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積分入戶及積分入住申請的居住年限計算時間截至開始申請當日,積分入學申請的居住年限計算時間截至申請年度的5月31日(含當日);居住證(暫住證)未按要求續期的斷開時間不計算,其余有效居住證(暫住證)時間可連續計算。

  (六)收入情況。

  應提供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當年家庭人均收入證明材料等原件及復印件。

  (七)計劃生育。

  應按照《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提供相關指標證明材料及《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積分承諾表》。

  (八)專利創新。

  應提供科技創新獎勵文件材料或專利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表彰獎勵、競賽獲獎。

  應提供表彰、獲獎證書或榮譽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表彰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十)社會貢獻。

  應提供團委或新市民事務辦公室出具的參與公益或志愿等社會服務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獻血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捐獻造血干細胞榮譽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十一)投資納稅。

  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復印件和本市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

  (十二)衛生防疫。

  應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兒童預防接種證》;

  2.有相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已自愿接受婚前醫學檢查或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證明材料。

  (十三)住房公積金繳交。

  應提供住房公積金對賬簿(含原住房公積金專用存折)及復印件。

  (十四)特定公共服務領域。

  應提供環衛、公共交通的工作證原件、復印件以及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證明。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需要調整的,由市新市民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省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新市民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購房獲得政策性借讀生待遇政策,統一納入積分服務體系。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已備案購房合同,且建筑面積不低于80平方米的,可繼續按照政策性借讀生有關規定執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16〕21號)中的“佛山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中市外戶口遷移(三)購房入戶政策,統一納入積分服務體系。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有入戶需求且已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含當日)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有入戶需求且尚未獲得住宅房屋權屬證書但按照規定已完成網上認購的(含二手房),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不動產首次登記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完成的,購房業主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

  (二)不動產首次登記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后(含實施當日)完成的,購房業主應在不動產首次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可按照佛府辦〔2016〕21號文相關規定申請入戶。

  (三)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開發建設主體利用建設用地建造房屋完成竣工驗收后,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確認權屬。開發商應當及時將不動產首次登記時間告知購房業主,并積極協助購房業主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住建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開發商配合購房業主辦證行為進行誠信評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6〕24號)同時廢止。


  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


  附件

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

  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計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和各區自定指標組成。其中基礎指標包括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加分指標包括個人文化、技能,特定的公共服務崗位,科技創新,表彰獎勵,競賽獲獎,社會貢獻,投資納稅,衛生防疫,住房公積金繳交,計劃生育;減分指標包括失信情況和違法犯罪;一票否決指標包括申請資料造假和刑事犯罪;各區自定指標指各區結合自身實際設定的加分項目。

  入學總積分=基礎分+加分+各區自定指標分。

  入戶總積分=基礎分+加分+減分+各區自定指標分。

  入住公租房總積分=基礎分+加分+減分+各區自定指標分。

  積分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基礎指標

  (一)合法穩定住所。

  1.居住證。

  得分標準:居住時限每滿1年積10分,最高可計120分。

  居住證(暫住證)未按要求續期的斷開時間不計算,其余有效居住證(暫住證)時間可連續計算,斷開之前之后累計的時間滿1年都可以加分。

  2.房產情況。

  得分標準:本人、配偶或本人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佛山市擁有合法房產(含住宅和非住宅),按房產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積1分計分,擁有多個房產證明的,按各產權面積相加的總面積計算積分,最高可計144分。能提供房產完稅材料的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自主加分指標項中另外再設加分。

  此項加分僅限于積分入學和積分入戶,積分入住則為否決性指標。

  3.租住房屋。

  得分標準:申請人租住在我市出租屋(已在我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系統或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登記備案,不包含自住和借住親友房屋的),每滿1年計5分,最高可計30分。出租屋登記備案斷開時間不計算,其余有效登記備案時間可連續計算,斷開之前之后累計的時間滿1年都可以加分。

  在我市內先租住房屋再購置合法房產(含住宅和非住宅),兩項分值不可累加計算。

  (二)合法穩定就業。

  得分標準: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的,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值50分;在我市內參加社會保險的,每滿1年再積10分,額外積分最高可計100分,合計最高分值150分。

  二、加分指標

  (一)個人文化、技能。

  得分標準: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高中(中技、中職)為20分,大專為30分,本科以上為5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算。此項加分僅限于積分入戶。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初級技工為20分,中級技工為40分,高級技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為50分,技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為60分,高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為8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二)特定的公共服務崗位積分。

  得分標準:在本市從事環衛、公共交通駕駛員工作的公共服務崗位人員,每滿1年積8分,最高分值80分。

  (三)科技創新。

  得分標準:近5年內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每獲得1項積5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5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一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獲得1項積4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4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一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近5年內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發明人獲得1項積2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專利權人、發明人所得分數按20/(人數+1)計算,如為第一專利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為同一人不重復計分,多項可累計積分。

  (四)表彰獎勵。

  得分標準:在佛山市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縣處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獲得地廳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20分,最高不超過40分;獲得省部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的每次積40分,最高不超過80分。我市鎮(街道)黨委(黨工委)表彰獎勵按縣處級級別積分。以上不同級別表彰獎勵分值可累計積分。

  (五)競賽獲獎。

  得分標準:個人近5年在廣東省范圍內,獲得區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60分,二等獎分值為65分,一等獎分值為75分;獲得市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80分,二等獎分值為85分,一等獎分值為95分;獲得省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100分,二等獎分值為110分,一等獎分值為120分;獲得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分值為130分,二等獎分值為140分,一等獎分值為150分。可累積計分。

  (六)社會貢獻。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本市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

  1.在本市內參加志愿者或新市民辦組織的社會活動每滿5小時積1分,最高可計60分。

  2.在本市內無償獻血每滿200毫升或獻單采血小板1個治療量積5分,最高可計60分。

  3.無償獻血行為發生在本市的無償獻血者并在本市成為中華骨髓庫捐獻志愿者積10分,成功實現骨髓(造血干細胞)捐獻積80分。可累積計分。

  (七)投資納稅。

  得分標準:

  1.在我市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1年以上的積5分;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1年以上的積10分;投資設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1年以上的積15分,以上不累加積分。

  2.近5年內(稅款入庫期),個人在我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500元積1分,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0,000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

  (八)衛生防疫。

  得分標準:

  1.持《兒童預防接種證》,按照預防接種程序參加疫苗接種,并到現居住地預防接種門診辦理轉入、轉出手續者積5分。

  2.申請人及其配偶婚前自愿參加婚檢或自愿參加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者積5分。

  (九)住房公積金繳交。

  得分標準:

  1.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5分。

  2.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1年積5分。

  以上兩項最高可計50分。

  (十)計劃生育。

  得分標準:

  1.申請人或其配偶辦理了戶籍地核發的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含全國統一的電子婚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含電子證明),到達我市后按照有關辦法在居住地衛生計生部門進行驗證,并按照證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積5分。

  2.如實填報《佛山市新市民積分制服務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積分承諾表》(可在佛山新市民網頁下載)的積5分。在該表中能夠加具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地(鄉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審核意見的,額外獎勵10分。不能提供的本項不加獎勵分,但不影響其他積分。

  三、減分指標(適用于積分入戶和積分入住)

  (一)失信情況。

  近5年內在國家、廣東省、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等不良信用記錄的個人,或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用信息、被列入異常信用名錄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每宗減10分。

  (二)違法犯罪。

  1.近5年內受過強制隔離戒毒處罰的,每次扣50分。

  2.近5年內因過失犯罪且情節較輕并受過刑罰處罰的,扣80分。

  四、一票否決指標

  (一)申請材料造假。

  新市民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作虛假承諾的,一經發現,取消當年積分申請資格;取得入戶資格的,取消其相應資格,所得積分清零,且兩年內不得申請積分。

  (二)刑事犯罪。

  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故意犯罪記錄和過失犯罪情節嚴重記錄的,不能申請積分制服務。

  五、各區自定指標

  各區在本計分指標體系外可結合自身實際設定加分項目,總分數不超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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